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更新时间:2024-11-07 09:25: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杨进军)

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国特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开展、

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

准那么,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的最高权

威性主要表达在:

〔一〕法律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这主要表现在我

国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各个方面的法律都以宪法为依

据而制定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

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的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不得同宪法

相抵触。一般说宪法是“母法〞,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正是因

为如此,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通常都在第一条中

明确规定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譬如说,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就规定: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平安和

社会公共平安,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又

如,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开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

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还有

.

一些法律在第一条中,甚至具体规定该法是根据宪法的某个专门条款

而制定的。例如,兵役法第一条就这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

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的荣耀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这些都是明显的

例证。

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也表现在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

的根本法律制度都是以宪法为依据确立的。例如,特别行政区制度就

是根据宪法所确立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

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些规定,为我国设立特

别行政区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的最高权威性,还表现在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的目标和任务。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涉及国家

全局的根本问题,具有纲领性和原那么性的特点。对于某个特定领域

或者某项特定制度,只能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宪法有

45处对哪些事项应制定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宪法第七十八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

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据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制定了全

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那么。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统帅,我国

.

的立法,过去如此,将来仍将如此。在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

成之后,将来还要继续使这个体系日臻完善,有些新的法律需要制定,

或者现行的某个法律必须适应客观实际的变化而需要修正,到了那个

时候,仍然要坚持以宪法为立法依据。总之,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的形成和未来的开展,都离不开宪法发挥其始终具有的统帅作用。

〔二〕以宪法为统帅是由宪法的性质地位和内容决定的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开展必需以宪法为统

帅,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是党

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制定的,反

映了党的纲领、路线和方针政策,也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

益。它们在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法律化的时候,党的那些最根本、最重

要的主张以及人民最根本、最重要的意志,就制定为宪法,并赋予宪

法以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党的具体的主

张和人民的一般的意志那么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以及其他形式的标准

性文件。它们虽然也有国家赋予的拘束力,但是,不同层次法律标准

的效力并不相同,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而且,一切法律都不能同

宪法相抵触。

另一方面,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需以宪法为统帅,

也是由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重要性不

言而喻。但宪法不是法律大全,不能把全部法律标准都包括无遗,更

不能代替一般的立法。宪法的主要内容仅仅在于规定社会经济制度和

.

国家政治制度等的根本原那么。我国宪法序言宣布:“本宪法以法律

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

本任务。〞这里所说的根本制度就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那

么,它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社会经济制度

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这里所说的根本任务指的是宪法序言

所宣布的“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为了保证国

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稳固与开展,促进根本任务的完成,我国宪法还

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根本原那么、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这些规定所涉及的也是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宪法所规定的这些根本原

那么需要其他各项单行的法律加以具体化,特别是宪法明文规定要求

制定相应的法律的。

〔三〕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以宪法为根底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容极其丰富,涉及面非常广泛,

但是千条万条,既然形成了体系,它就不能不是一个层次清楚、结构

清晰的整体。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

严。〞这里强调的当然也就是保障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

和尊严。必须指出,统一和尊严应该有公认的共同根底。这个根底就

是宪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

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

济开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底。〞所以,法制的统一和尊

严最根本的要义是统一于宪法,服从于宪法的尊严,也只有在宪法的

根底上,才能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宪法序言明确规定:

.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那么,并且负有维护

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要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的统一和尊严,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

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做到依宪治国。

〔四〕宪法的开展推动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在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开展的过程中,不

仅发挥了统帅作用,而且宪法本身也在不断地开展和完善。1982年

制定的现行宪法要比过去的几部宪法更为完善。而从1988年到2004

年期间,宪法本身又经历了四次局部内容的修正,通过了31条修正

案。宪法本身的开展和完善定能使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中的统帅地位

更加稳固。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

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1999年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的形成。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建立部

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和协调开展的完备的法律体

系。我国立法工作因此进入了全面建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新阶段。作为青少年,我们应该怎样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是每个中国人都应该遵行和维护的,不管是青少年,还是中

年或老年。在中国的土地上,都应该遵守中国的宪法,维护宪法的尊

.

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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