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密条款有关的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
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
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
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
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
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
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
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
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
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
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
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
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
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
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
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
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
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
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
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
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
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
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
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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