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加强个人诚
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3.28
•【字号】普政办发〔2018〕36号
•【施行日期】2018.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驻普各单
位:
《普洱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
发〔2017〕11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根本,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的基本原则,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
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
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营造人人诚实守信的良好氛
围,加快“信用普洱”建设步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1.开展诚信宣传,弘扬诚信文化。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
突出诚信文化建设,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全国质
量月、安全生产月、食品安全宣传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
点和法定节假日,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手册、报刊、公交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
式,全方位深入开展诚信专题宣传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
案例。融合中华传统诚信文化和时代价值观,制作题材多样、表现活泼的系列诚信
文艺作品、公益广告,拍摄贴近大众生活、众喜闻乐见的影视片,丰富诚信宣传
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新闻出版
广电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司法局,市法院,人民银行普洱市中
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大
力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大力宣传普洱好人、道德模
范、诚信企业,选树诚信企业、诚信企业家等各类典型,使广大众学有榜样、赶
有目标。深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
品德教育,营造“守信光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市政府新闻办
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2.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
内容。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相关课程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鼓励高校开设社会
信用领域有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有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
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
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
弊、学术、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义务、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进行教育,
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市教育局牵头;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
支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3.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和专业考评制度。加大
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
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
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
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
责。2017年底前完成)
4.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
和社会组织评选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道德
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各行业、部门、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诚信道德模
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评选活动,主动向媒体提供有关新闻线索。各类网站要
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
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
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依托普洱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
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化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1.落实个人实名登记制度。按照国家部署,落实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为基础
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和更新,推动居民身份证
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
断加强个人身份基础信息的核查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依照法律
法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
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危险物品流通等领域为重点,全面落实实名登
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和联合奖惩奠定基础。(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
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别负
责。持续实施)
2.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
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
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审计签证、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
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教师、医师、
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公证人员、房地产
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为主要对象,各有关部
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社会活动中形成
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
个人征信机构要依法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并引导行业协
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
责。持续实施)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
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
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部门、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
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按照上级要求开展
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工作。(人民银行普
洱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金融办等部门按
照职责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2.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
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
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
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市法院,市委宣
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
支行等按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
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和行
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有关部署,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
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各有
关部门按照规定,明确本行业各类失信行为实施信用修复的范围、渠道、条件和程
序等,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探索采取事后主动
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
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四)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1.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在国家制定出台全国统一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
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的基础上,依托市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
息数据库。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授权查询
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各
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2.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建立完善个人
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及时向社会提
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
信积分管理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县区和行业应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
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各级政
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
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
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
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各部门
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
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
的个人和连续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
“绿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
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
益。(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局、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
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2.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众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
取联合惩戒措施。依法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个人诚信建设,现阶段主要针对企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构成犯罪
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个人信用记
录。将恶意逃废债务、、电信、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
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
失信企业事业部门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
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
的严重失信记录,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
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交
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法院,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普洱银监分
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3.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
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普洱”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政府掌握的
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
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集严重
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各级政府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新
闻出版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别
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部署实施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市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个人诚信体系
建设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按照
职责分别负责)
(二)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体系。依据国家信用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
诚信体系建设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
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查询和应用等各
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法院,市发展改
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
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
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
系建设工作,率先垂范,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分工,明确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
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
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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