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将仅有“辛勤劳动”、而无独创性的数据库排斥
到其保护之外。然而,我们无法否认的是,制作者在收集、整理、编排其数据库内容的过
程中也投入了一定的资金并付出了相当的劳动,其数据库虽然不享有著作权,但作为
一项劳动成果,仍应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并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此外,“抄袭”数据
库的个人或者企业很可能与“被抄袭”数据库的“主人”是同行竞争对手,那么任由这种
“抄袭”行为大量蔓延,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正因如此,数据库在某些
情况下还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文从一起侵权案例着手,对数据库的法律
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在介绍国外在该问题上的立法与司法状况的基础上,指出
了我国在这方面的不足。
浅谈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从一起侵权案例谈起
北京嘉安律师事务所于国富
2000年底,笔者接受浙江省台州
市信息、期货行情等。随后,笔者浏览
市路桥区经济信息中心的委托,在该了被告的网站,被告网站的其他位置
中心与新华财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并无异样,只是页面中间位置有一个
侵权纠纷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标明“股市快讯”的表格,还有一些页
原告新华财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面是证券期货信息。经过对比,笔者发
在《起诉书》中称:“原告在2000年5现这个网站的“股市快讯”和“证券期
月发现被告台州市路桥区经济信息中货”中的信息内容与原告网站上的相
心主办的‘浙东在线’网站的部分内
应内容确实相同,而且能够作到实时
容、版式与原告公司(新华财经)主办更新。
的‘新华财经’网的主页的部分内容、为了揭示本案的法律关系,笔者
版式相似。因原告从未授权被告转发利用IE提供的“查看源代码”选项,把
原告的信息,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
被告的页面编码调出来进行分析,发
非法盗用原告的信息在其网页中使用现原来被告是通过一个超级链接(确
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著作权的侵切地说是一个“视框链接”)对原告网
犯……”站上的相关数据进行了调用,从而作
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笔者分
到与原告网站的实时更新。这样,问题
别登录了这两家网站。在原告的“新华就产生了。原告所主张的“网页著作
财经”网站(http://www.finance.xinhua.
权”实际上是其数据库的著作权。其数
org/),笔者看到了原告提到的所谓相
据库究竟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如果
关内容,这些内容大部分是动态的股
不能,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来保护呢?
16曩2001年第1l期
万 方数据
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
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数据库”一词,在我国法律上并
没有十分明确的定义。参照《欧洲数据
库保护指令》中对这一词汇的定义,数
据库是指“以系统的、有条理的方式进
行编排,并通过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可
以得到的独立作品及数据或者其他材
料的选集”。按照这一定义,数据库可
以是电子形式,也可以是非电子形式,
并不局限于计算机数据库。那么,在此
意义上讲,百科全书、辞书、通讯录、电
话号码簿、市场行情报告等均属于数
据库的范畴。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到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
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
果”。也就是说,要想受到著作权法的
保护,某件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
件,即:独创性、可复制性和智力成果
性。
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与国际上通
行的作法是一致的。1996年12月20
日在日内瓦正式通过的((WIPO著作权
条约》中有对数据库著作权进行保护
的内容。该《wIP0著作权条约》第五条
明确规定:“数据库或者其他资料的汇
编,无论采取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
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
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
据或者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
数据或者资料已经存在的任何著作
权。”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一下上
面所提到的案件。“新华财经”网站的
“证券期货信息数据库”能否得到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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