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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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
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订立本合
同。
1、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中标有_______字母之项的法律事务(以下简
称“本事务”):
<1>甲方与一案的第______审诉讼/仲裁代理。□
<2>甲方与案的诉前调查。□
<3>甲方与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4>甲方与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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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事件/项目的咨询□/谈判□/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或审
查合同□
2、委托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____)、(____)项范围:
<1>一般诉讼/仲裁代理。
<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
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
3、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____
律师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
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
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更可转委
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
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
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
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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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费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计时收费方式,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___________元。最小计时单
位为0.1小时,完成本事务预计约需____________小时。
<3>分阶段/成果收费方式,具体约定为:
5、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末包含在本合同第
4条的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
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6、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4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第(___)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2>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首付________%计__________
元,余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清。
<3>计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暂时付______________小时律
师费计__________元,于乙方完成受托事务后再按实际工作小时进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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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甲方有权要求查询律师承办本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
7、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5条第(1)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理直接费用部分,以下
列第()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__________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
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2>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元,乙方包干使用。
本合同第5条(2)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支间接费用部分,实际发
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
直接费用垫支后甲方立即按实单独结算。
8、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以及按本合同第7条第(2)、(3)种办法支付
的其它费用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9、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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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授权。
<5>律师无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
其他款项。
<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10、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
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规定相冲突。
11、证据和财物
<1>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已依法
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应由律师归还甲方。重要证据材
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
时向律师作出书面特别声明并经律师签字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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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年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
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甲方。
12、保管和留置
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11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
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60天。
<1>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
<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
一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信息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
便移交的。
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
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
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
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
权对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
13、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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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
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
为准。
14、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
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
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
出回避的安排。
15、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
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
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16、完成受托事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1>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消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终
止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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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B、属非诉讼事务的:
<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17、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
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
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
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
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水平之情形,有权中(终)止向甲方提供
法律服务。
<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约定以计件方式收费的,乙方已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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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以计时方式收费的,
按解除时的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以分阶段/成果方式收费的,按实
际所处的阶段或成果结算律师费。
18、违约和赔偿
<1>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律师费或经乙方书面提示而超过30天未给予
律师报销其它费用(约定包干使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
的万分之二另行支付滞纳金给予乙方。
<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19、不保证
乙方和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
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0、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
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1、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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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2、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
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
的送达方式。
23、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
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
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
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24、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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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或由甲方实际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乙
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
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26、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7、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定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止。
28、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乙方:
代表(盖章):代表(盖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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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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