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
张民元,高级律师,中观法律顾问团队首席,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
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第四批国家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综合标准化
专家工作组组长,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
事。
一、法律顾问究竟是个啥?
笔者在写了数十篇法律顾问的专业文章之后,仍有人在问我,法律顾问究竟
是个啥?所以笔者觉得有必要给法律顾问下个规范的定义,列个规范的框架体系
与提纲,以正法律顾问的视听。
那“法律顾问究竟是个啥?”。
笔者的理解是: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是基于区别诉讼法
律服务(诉讼或仲裁)而提出的一个总称类的概念。
也就是说,法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诉讼法律服务(诉
讼或仲裁),另一类为法律顾问,而法律顾问服务又可以分为:综合性法律顾问
(也称为常年法律顾问)、专业性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三种类型(关于这个
分类,笔者在其它文章中阐述)。
二、法律人可能不接受笔者对“法律顾问”定义的理由。
笔者对“法律顾问”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的定义,许多法律人可能
不会接受。
理由之一:笔者的定义为“非法”定义!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
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
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
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从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律师从事的业务中第(一)项是法律顾问,第
(六)、(七)是非诉讼,第(二)(三)(四)(五)均为诉讼(含调解或仲
裁)。
而且《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
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
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从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顾问的职责也包括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
仲裁活动。
所以,法律人会说,笔者对法律顾问的定义违反《律师法》,属于非法定义。
理由之二:笔者的定义本身就在挑战法律人的职业边界!
笔者也深知,正因为《律师法》对于“法律顾问”的定位边界非常模糊,从
《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职责来看,“法律顾问”无所不能,是万精油型的
法律服务人员,诉讼、调解、仲裁、非诉讼一肩挑了。所以可能从业了一辈子的
法律人,也会质问:“法律顾问究竟是个啥?”!
笔者说“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这个定义许多法律人不
会接受,更重要的原因是:这个定义会抢夺许多正在执业中的法律人的饭碗。如
果“法律顾问”定位是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那就意味着许多正在担
任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就不可以承接诉讼、仲裁业务了,这
对于法律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职业挑战。
但对于从事过多年法律顾问业务的执业律师,关于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
法律服务的统称”这个定义,一定能够接受,并且希望这个定义能够得到立法上
的认可,因为长期以来从事法律顾问业务的执业律师,无论是从心理上还是从身
体上都已经承担不起法律顾问“所有法律服务一肩挑”的重担了。
三、法律顾问职业要发展,就不得不“割肉”!
法律顾问立法上定义的边界模糊,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1)担任法律顾
问,就意谓着要承担所有的法律服务,无论上班或者休息,无论白天或黑夜,而
且法律顾问没有拒绝服务的理由,委托人的理由非常充分:“因为你是我的法律
顾问!”;(2)委托人聘请法律顾问,就相信法律顾问可以解决所有的法律问
题,任何一件极小的法律事务若服务不到位,可能会导致委托人的不信任甚至被
解聘,因为委托人也会学习《律师法》,法律规定“法律顾问就是要承担所有的
法律事务”。
对于法律顾问立法上的边界模糊,许多法律人都明知,专家学者也可能知晓,
但没有人站出来为法律顾问呐喊,也没有学者呼吁“法律顾问要立法”,是因为
这涉及到所有法律人的执业利益,如果法律顾问立法,对于法律人来说,是必须
要“割肉”的。
现实中的执业状况是:知名教授不仅承接全国知名的大案要案,而且也接受
聘请担任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资深律师承接大案要案能提升知名度,担任知名
企业的法律顾问也是一种崇高的荣誉;刚出道不久的执业律师若能担任企业法律
顾问,本身就为其获得了稳定的诉讼案源;即使是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在其离任
不满三年的时间里,担任法律顾问也是不用回避的。
四、十八大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其根本要旨是“建制度”,而
不是普遍聘请法律顾问!
现实中的“法律顾问一肩挑”存在其合理性,也是现实法律服务实践的行业
必须,但笔者在专业从事了近二十年的法律顾问业务之后,却声嘶力竭地书写文
章,希望建立“法律顾问的诉讼回避制度”、“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制度”、“法
律顾问的绩效考核制度”,就是希望社会能实现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分工,将诉讼
律师与非诉讼的法律顾问区分开来;将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权从人民法院的法官
手中分离出来;让法律顾问能够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成为诉讼律师和管理者法治管
理绩效的考核者。有效的社会分工,才能带来有效的法制治理;合理的专业化凋
整,才有可能带来和谐的法律执业,也才有可能提升法治管理的综合绩效,真正
实现各尽其能、各司其职的法治管理综合秩序。
笔者在多篇文章中一再呐喊:“十八大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其
根本要旨是“建制度”,而不是普遍聘请法律顾问!”。
笔者从事法律顾问业务二十年,深知诉讼律师和法律顾问从业道上的艰辛,
若诉讼律师与法律顾问之间不能够合理分工,而是继续执业混同并且相互拖累,
可能会有更多的诉讼律师累倒在法庭上,当然也会有更多的法律顾问累倒在执业
生涯里。诉讼律师累倒在法庭还有可能被追认为“烈士”,或者至少属于工伤;
而法律顾问累倒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什么都不是,因为法律顾问的执业路程可能
大多都是在非工作时间,而且处理的大多数事情可能都与法律职业扯不上太大的
关系。但笔者在此不可胡视的强调:“这可能是大多数法律顾问的真实执业现状,
维持法律顾问职业所依靠的并非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法律执业内容!”。
笔者用了太多的笔墨,也流露出了太多的感情彩,笔者只是想用二十年的
心血历程来倾述,希望能得到社会同仁的感悟和认知:法律顾问的正确定义应该
是:“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这是我们所有法律人应该去为
之努力的方向,我们的崇高职责就是推动法律顾问的立法,为法律顾问正名、正
义、正职责,别让无数的诉讼律师和专业法律顾问累倒在自认为崇高而敬业的执
业争斗里!
本文发布于:2022-07-20 21:01: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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