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

更新时间:2024-11-06 17:24: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0日发
(作者:a骗)

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

张民元,高级律师,中观法律顾问团队首席,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

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第四批国家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综合标准化

专家工作组组长,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

事。

一、法律顾问究竟是个啥?

笔者在写了数十篇法律顾问的专业文章之后,仍有人在问我,法律顾问究竟

是个啥?所以笔者觉得有必要给法律顾问下个规范的定义,列个规范的框架体系

与提纲,以正法律顾问的视听。

那“法律顾问究竟是个啥?”。

笔者的理解是: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是基于区别诉讼法

律服务(诉讼或仲裁)而提出的一个总称类的概念。

也就是说,法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诉讼法律服务(诉

讼或仲裁),另一类为法律顾问,而法律顾问服务又可以分为:综合性法律顾问

(也称为常年法律顾问)、专业性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三种类型(关于这个

分类,笔者在其它文章中阐述)。

二、法律人可能不接受笔者对“法律顾问”定义的理由。

笔者对“法律顾问”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的定义,许多法律人可能

不会接受。

理由之一:笔者的定义为“非法”定义!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

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

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

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从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律师从事的业务中第(一)项是法律顾问,第

(六)、(七)是非诉讼,第(二)(三)(四)(五)均为诉讼(含调解或仲

裁)。

而且《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

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

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从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顾问的职责也包括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

仲裁活动。

所以,法律人会说,笔者对法律顾问的定义违反《律师法》,属于非法定义。

理由之二:笔者的定义本身就在挑战法律人的职业边界!

笔者也深知,正因为《律师法》对于“法律顾问”的定位边界非常模糊,从

《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职责来看,“法律顾问”无所不能,是万精油型的

法律服务人员,诉讼、调解、仲裁、非诉讼一肩挑了。所以可能从业了一辈子的

法律人,也会质问:“法律顾问究竟是个啥?”!

笔者说“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这个定义许多法律人不

会接受,更重要的原因是:这个定义会抢夺许多正在执业中的法律人的饭碗。如

果“法律顾问”定位是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那就意味着许多正在担

任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就不可以承接诉讼、仲裁业务了,这

对于法律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职业挑战。

但对于从事过多年法律顾问业务的执业律师,关于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

法律服务的统称”这个定义,一定能够接受,并且希望这个定义能够得到立法上

的认可,因为长期以来从事法律顾问业务的执业律师,无论是从心理上还是从身

体上都已经承担不起法律顾问“所有法律服务一肩挑”的重担了。

三、法律顾问职业要发展,就不得不“割肉”!

法律顾问立法上定义的边界模糊,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1)担任法律顾

问,就意谓着要承担所有的法律服务,无论上班或者休息,无论白天或黑夜,而

且法律顾问没有拒绝服务的理由,委托人的理由非常充分:“因为你是我的法律

顾问!”;(2)委托人聘请法律顾问,就相信法律顾问可以解决所有的法律问

题,任何一件极小的法律事务若服务不到位,可能会导致委托人的不信任甚至被

解聘,因为委托人也会学习《律师法》,法律规定“法律顾问就是要承担所有的

法律事务”。

对于法律顾问立法上的边界模糊,许多法律人都明知,专家学者也可能知晓,

但没有人站出来为法律顾问呐喊,也没有学者呼吁“法律顾问要立法”,是因为

这涉及到所有法律人的执业利益,如果法律顾问立法,对于法律人来说,是必须

要“割肉”的。

现实中的执业状况是:知名教授不仅承接全国知名的大案要案,而且也接受

聘请担任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资深律师承接大案要案能提升知名度,担任知名

企业的法律顾问也是一种崇高的荣誉;刚出道不久的执业律师若能担任企业法律

顾问,本身就为其获得了稳定的诉讼案源;即使是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在其离任

不满三年的时间里,担任法律顾问也是不用回避的。

四、十八大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其根本要旨是“建制度”,而

不是普遍聘请法律顾问!

现实中的“法律顾问一肩挑”存在其合理性,也是现实法律服务实践的行业

必须,但笔者在专业从事了近二十年的法律顾问业务之后,却声嘶力竭地书写文

章,希望建立“法律顾问的诉讼回避制度”、“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制度”、“法

律顾问的绩效考核制度”,就是希望社会能实现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分工,将诉讼

律师与非诉讼的法律顾问区分开来;将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权从人民法院的法官

手中分离出来;让法律顾问能够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成为诉讼律师和管理者法治管

理绩效的考核者。有效的社会分工,才能带来有效的法制治理;合理的专业化凋

整,才有可能带来和谐的法律执业,也才有可能提升法治管理的综合绩效,真正

实现各尽其能、各司其职的法治管理综合秩序。

笔者在多篇文章中一再呐喊:“十八大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其

根本要旨是“建制度”,而不是普遍聘请法律顾问!”。

笔者从事法律顾问业务二十年,深知诉讼律师和法律顾问从业道上的艰辛,

若诉讼律师与法律顾问之间不能够合理分工,而是继续执业混同并且相互拖累,

可能会有更多的诉讼律师累倒在法庭上,当然也会有更多的法律顾问累倒在执业

生涯里。诉讼律师累倒在法庭还有可能被追认为“烈士”,或者至少属于工伤;

而法律顾问累倒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什么都不是,因为法律顾问的执业路程可能

大多都是在非工作时间,而且处理的大多数事情可能都与法律职业扯不上太大的

关系。但笔者在此不可胡视的强调:“这可能是大多数法律顾问的真实执业现状,

维持法律顾问职业所依靠的并非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法律执业内容!”。

笔者用了太多的笔墨,也流露出了太多的感情彩,笔者只是想用二十年的

心血历程来倾述,希望能得到社会同仁的感悟和认知:法律顾问的正确定义应该

是:“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这是我们所有法律人应该去为

之努力的方向,我们的崇高职责就是推动法律顾问的立法,为法律顾问正名、正

义、正职责,别让无数的诉讼律师和专业法律顾问累倒在自认为崇高而敬业的执

业争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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