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公司章程

更新时间:2024-11-07 07:38: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0日发
(作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章总则

第—条依据《X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法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X。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法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情况

出资时间出资方法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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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汇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汇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成分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

条删除〕

第九条股东会的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

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法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

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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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

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

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可由股

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产生。

董事任期年〔注: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

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

〔注:不设董事会的,此条应改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汇报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成分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根本治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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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

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治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治理

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

为:。〔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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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此条应改为: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治

理人员予以改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

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

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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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局部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X,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X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

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X;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X,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X转让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计算。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

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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