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律服务方案
招投标法律服务方案第一部分服务方式
(一)服务方式的原则。
1、本所提供制度化的法律服务工作,促进法律服务工作的
长效性、稳定性、实质性。
2、本所采取事前预防为主,事中和事后解决为辅的方法,尽
量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
3、律师团队共同作业模式,将集体智慧和个人特长相互结
合,保障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和专业性。
第二部分服务内容
(一)法律咨询。对招标人在行政决策、内部管理等方面涉
及的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意见本所指派律师通过线上、线下为招标
人的领导层以及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线上服务一般通过
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及时解答招标人的法律问题,
提出分析意见;遇到重大或者复杂的咨询事项,本所将指派律师
对招标人进行线下沟通,在认真听取招标人意见、了解咨询事项
背景、查询和收集相关资料后,就招标人的疑问进行解答,并提
出解决方案。
(二)法律文书审查。根据招标人,为招标人审查、修改和
草拟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在具体服务时本所将
指派律师了解被审查文书的起草背景、法律目的以及招标人的具
体要求,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审查、修改法律文书,在合法合规
的基础上,满足招标人的服务需求,维护招标人合法权益。
(三)法律风险评估。在行政规划、行政调控、行政监管、行
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进行法律风
险评估。本所指派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
及省市各级政府印发的管理规定,对招标人委托的服务事项进行
合法合规性分析并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在
风险评估工作中,应当及时向招标人予以风险提示,采取事前预
防的方式,尽量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
(四)法律救济。在法律纠纷出现时,依据法律途径予以解
决,消除法律风险。
1、非诉讼救济。在仲裁或者诉讼立案前,本所即可指派律师
参与纠纷处理,通过涤除瑕疵、互谅协商等方式在合法合规的途
径下消弭法律诉讼;
2、诉讼救济。在仲裁或者诉讼无法避免时,本所接受招标人
的委托组建专业应诉团队应对仲裁或者诉讼。
第三部分服务质量
本所及指派律师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双方正式签署的顾问合同之约定,
向招标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主要服务质量如下:
(一)本所及指派律师必须克尽职守,积极为招标人提供法
律服务,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努力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所及指派律师应当及时承办招标人委托办理的有
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三)本所及指派律师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招标人的委托授
权的范围进行工作,处理相关事务,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四)本所及指派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招标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不得在民事、商事、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与招标人对立
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本所及指派律师接受招标人委托优先于非顾问单位
担任代理人,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
(六)本所及指派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有关招标人
在内部运行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各种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
任。
(七)本所律师将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
水平,不断优化为招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
第四部分响应时间
(一)线上服务随时响应。招标人通过电话、等方
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本所指派的律师将随时待命响应,根据招标
人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法律法规类咨询,将立即
响应回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事务类
咨询,将在了解事务基础情况后及时回复,必要时将立即指派律
师到招标人办公场所了解具体情况,现场提供服务。
(二)线下服务响应时间。本所接到招标人的服务需求后,将
立即响应指派律师前往招标人指定地点提供服务。在现场了解具
体的服务需求后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理。能立即处理的,律师将现
场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将立即指派律师团队研讨方案,提出建
议意见,回复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重大疑难服务事项的回复
时间视情况而定、
为完全满足招标人的服务需求,本所将指派律师专门对接招标
人。紧急事项立即响应,一般事项随时响应,完成委托事项的时
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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