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献血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
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
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
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
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
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
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
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
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的肺和人感染
1
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
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
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
予以公布、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
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
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
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
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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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献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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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0 18:04: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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