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国际卫生条例》及我国现状的看法
2翁雨晴
《国际卫生条例》是大多数国家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例,以控制来自可从一个国
家向另一个国家迅速传播的疾病的威胁。此类疾病包括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等新
出现的感染或新型人流感病毒。威胁还来自可跨越国界影响人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例如化学溢流、泄漏和倾倒或核熔化。
最新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国际卫生条例》(1969)的修订版,后者只处
理四种疾病:、鼠疫、黄热病和天花(已被扑灭)。它们注重于在边界进行控制以及比
较消极的通报和控制措施。2005年修订版已导致一项史无前例的国际公共卫生协定,不仅
在国家边界,而且从源头控制突发卫生事件。该修订于2005年5月经世界卫生大会通过,
并已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它包括可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疾病和卫
生事件。
以世卫组织在全球疾病监测、警报和反应方面的独特经验为基础,《国际卫生条例》
(2005)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框架。该框架确定在确保国际卫生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程序,
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修订的条例还要求所有会员国加强其疾病
监测和应对的现有能力。世卫组织正在与会员国和伙伴密切合作,向国家提供技术指导,特
别是为了发展熟练的人力资源和优质基础设施。
四、《条例(2005)》的主要内容介绍
《国际卫生条例》共分十编六十六条,即:前言、定义、目的和范围、原则及负责当局;信
息和公共卫生应对;建议;入境口岸;公共卫生措施;卫生文件;收费;一般条款;MR专
家名册、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最终条款。
《国际卫生条例》还包括9个附件:监测和应对、出入境口岸的核心能力要求;评估和
通报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文件;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
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示范格式;对交通工具和交通工具运营者的技术要求;针对媒介传播疾病
的具体措施;疫苗接种、预防措施和相关证书;对于特殊疾病的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要求;
航海健康申报单示范格式;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
《条例(2005)》内容与原《国际卫生条例》的主要不同在于以下几点:
1、其适用范围从鼠疫、黄热病和三种传染病的国境卫生检疫扩大为全球协调应对
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各种起源和来源,实际上是指生物、化学和核辐射
等各种因素所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对各成员国国家级、地方各级包括基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应对能力,以及
机场、港口和陆路口岸的相关能力的建设都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条例(2005)》的实施;
3、《条例(2005)》规定了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和通报程序,
要求各成员国及时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规定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同时,要求成员
国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及时核实其它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4、WH0按照《条例(2005)》规定的程序确认是否发生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并提出采取公共卫生应对措施的临时建议和长期建议,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
和专家审查委员会,为WHO相关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5、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立法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采取《条例(2005)》
规定之外的其他各项卫生措施,但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根据世界卫
生组织要求考虑终止这些措施的执行。由于这一规定可能会影响国际交通和贸易,是《国际
卫生条例》修订中的关注焦点之一。
二、中国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系现状
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按时实施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符合我国家利益,
有利于我国应对国际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维护我国的卫生主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
国卫生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有利于发挥我国在国际公共卫生领域的积极作用。
新条例实施后,我我国采取五条措施应对新条例:一是要明确职责;二是加强口岸能力建设;
三是做好技术准备;四是研究和应对新条例提出的公共卫生措施;五是加强新条例的宣传贯
彻协调工作。主要做了12项工作,包括核定中文稿和印刷新条例文本;编写《国际卫生条
例(2005)》解读;编译37个国家和地区的69部卫生检疫法律法规;汇编国内卫生检疫相
关110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194项行业标准;组织学习新条例;召开贯彻新条例
研讨会;召开新条例宣传贯彻会;举行新条例培训班。发文宣传贯彻新条例;成立专业协作
组;召开有关部门沟通会;启动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制是危机管理中的组成部分,即政府以法律手段进行公共危机管
理。2003年SARs爆发流行后,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制和机制建设有较大进
展,先后颁布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
其中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系也得以明显的强化。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系的基本构成
目前,中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根本大法、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专门法律和行
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标准规范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使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
2相关法律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
称《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
3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
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7号令)、《国境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第57号令)等。
4相关规范性文件该部分文件种类繁多,如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卫生部发布的《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
略》、《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卫生检疫风险预警
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121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出入境口岸病
紧急监测与控应对指导方案》、《出入境口岸病紧急监测与控制预案》等。
5相关标准该部分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卫生检疫行业标准为主。如《出入境口岸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规程总则》、《出入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规程》、《出入境
口岸天花监测规程》等。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系较为完备,在预防控制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背景下,结合日常
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来看,该体系依然暴露出其不够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制体系与《新条例》的要求存在差距
目前中国现行的法制体系中尚没有和《新条例》较好衔接,在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界定、应对程序、应对措施等方面都存在差距。
2现行法制体系尚存在不足
对比《新条例》的要求,一些对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较为重要的内容在中
国现行的法制体系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如突发事件的评估机制尚不明确;突发事件预防、
预警、处置、救援制度机制尚不完善;行政强制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等。此外,法学界提出的
一些观点也还未在现行法制体系中得以明确。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系的建设,应以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指
导,参照《新条例》的原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联系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实际情况,逐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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