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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
1.严格的说,下列哪项不在卫生法的渊源中?(D)。
A.卫生基本法B.卫生法规
C.卫生规章D.民法通则
2.卫生法概念不涵盖下列哪项内容?(C)。
A.国家制定或认可B.具有国家强制性
C.惩罚卫生犯罪的依据D.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3.下列哪项不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D)。
A.生命健康权利B.医生的个人行为
C.医疗器械D.卫生行政机关
4.卫生法的实施不体现在(C)。
A.卫生执法B.卫生司法
C.卫生服务D.卫生守法
5.卫生民事责任的种类不包括(A)。
A.警告B.赔礼道歉
C.恢复原状D.赔偿损失
6.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立法的内容(D)。
A.制定B.修改
C.废止D.公布
7.卫生法在适用中要求遵循的原则不包括(A)。
A.严格B.正确
C.合法D.时限
8.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D)。
A.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B.由法律明确规定
C.具有国家强制性D.由卫生行政机关追究
9.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D)。
A.内外有别B.程度轻重不一
C.都是违法D.司法救济不同
10.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C)日内提出。
A.15天B.30天
C.60天D.90天
11.学理性解释在卫生法实施中的作用有?(A)。
A.推动卫生法学发展B.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
C.指导卫生立法D.卫生执法的依据
12.构成卫生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哪一项是错误?(B)。
A.客观上违反卫生法规B.程度上造成严重损害
C.主观上有过错D.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13.对下列卫生行政执法特征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A)。
A.执法的主体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B.执法主体代表国家
C.执法针对的对象特定D.执法依据必须法定
14.卫生许可的方式不包括(C)。
A.颁发卫生许可证B.颁发执业证书
C.颁发营业执照D.颁发注册证书
15.哪一项不属于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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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程序B.责令停产
C.简易程序D.听证程序
16.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不包括(B)。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B.医疗机构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C.受到卫生行政处罚人员D.近期发生过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人员
17.下列哪项不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责(D)。
A.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B.开展卫生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
C.对卫生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D.对传染病的发生进行调查处理
1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的特殊诊疗规则是(A)。
A.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B.对急危患者在收取合理费用后,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C.对急危患者没有交费,经领导同意后,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D.对急危患者不交费者,可以不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19.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B)。
A.客观损害B.主观损害
C.一过性损害D.轻微损害
20.以下哪种不是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B)。
A.完全责任B.不负责任
C.次要责任D.轻微责任
二、名词解释
1、卫生法学(Scienceofhealthlaw)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是自然科学和社
会科学相互渗透和交融,并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
科。
2、卫生法(Healthlaw)是指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卫生法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它们在卫生法体系中各
自居于不同地位,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
4、卫生法律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卫生法的
表现形式之一的卫生法律就是指的这种法律。它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称为基本法律;一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
5、卫生标准(Healthstandard)是构成卫生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卫生标准可分为国家和地方
两级。前者由卫生部制定颁布,后者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虽然不及
法律、法规,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又是相当重要的。
6、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
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8、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与卫生有关的行为、物和卫生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9、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0、卫生法律行为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按照法律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规定的要求,法律行为它可以被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合法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符
合卫生法律规范,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违法行为是指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卫生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1、卫生法律事件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事件,如病人因非医疗因素死亡而终止医患法律关系,作为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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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单位因强烈地震、严重失火等自然灾害而被迫停业;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即来自
当事人主观意志之外的诸如医疗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卫生法律的重大修改、政府卫生行政措施的颁布
实施、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等。
12、卫生法的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
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13、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贯彻与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
实施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卫生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卫生法的
实施,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守法和卫生法制监督四个方面。
14、卫生执法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卫生事务。
15、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指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对法律颁布以
前的事件和行为该法律是否有效,即法的溯及力问题。
16、卫生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
反之就没有溯及力。我国卫生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17、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卫生
法有关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解释。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18、学理性解释是指在教学、科研以及法制宣传活动中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在法律上没有
任何约束力,不能作为适用法律上的根据。但是它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推动卫生法学发展,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9、卫生违法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
20、卫生犯罪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依刑法
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1、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所确认的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对其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
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制裁性和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2、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
动的行为。通过许可赋予申请人可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23、卫生行政处理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职权,对涉及特定相对人的权益的卫生行政事务进行处理
或裁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行政处理。
24、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为了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产生而采取的限制个人或组
织行为或财产的行动。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严格限定,当危害得到制止或消除后,卫生行政
强制措施必须立即停止。
25、卫生司法救济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而
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或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并给予何种刑罚惩罚的活动。
26、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否则,将有可能
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一些卫生民事诉讼案件中,尤其是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
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27、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即丧失胜诉权。民
事诉讼时效分: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为1年。
28、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简答题
1、我国法律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1)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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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
(3)医疗机构的执业过程管理;
(4)医疗机构的广告管理等。
2、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答:卫生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2.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
3.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抽检结果;
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
5.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6.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7.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8.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的培训工作;
9.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10.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11.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12.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3、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
答:(1)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2)是国家对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的准入控制;
(3)是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素质的重要主措;
(4)是遵循国际惯例。
4、怎样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答:(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
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
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5、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
答: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采取三条基本途径解决争议:①医患
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②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
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节;③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几项?
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共有11项,分别是: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
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7、孕产期保健的要求和内容?
答:孕产期保健要求是通过对孕妇、产妇系列保健服务不仅保护母亲的健康,同时保护孩子的健康。
具体内容有:①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
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②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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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③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④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8、卫生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应体现在未成年人的疾病诊疗中的保护和公共卫生方面的保护。
(1)在疾病诊疗中应做到:尽量杜绝漏诊与误诊、减少诊疗护理过错、注意教学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等。
(2)在公共卫生方面: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娱乐设施玩具食品的安全、做好学生常见病
防治。
9、《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答:《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要求包括:①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健康;②保持个人卫生,销
售、生产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③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2)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要求包括:①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有害昆虫滋生和生存的环境,与有
害场所保持一定距离;②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场所;③
有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蝇、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的设施;
④设备布局工艺流程要合理,防止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⑤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
要消毒,使用后要洗净;⑥食品的小包装要使用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⑦各种储存、运输食品的容器、设
备要安全、无害;⑧生产经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的标准。
10、哪些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答: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以下几项: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
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损破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1、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等,以及其它有
碍食品卫生疾病者,一般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以免造成食品的污染。
12、保健食品有哪些特点?
答:保健食品的特点是:
(1)它是一种食品,不是药品,不以疾病为目的;
(2)它能调节机体功能、预防疾病、增进健康、有助于机体康复;
(3)它只适用于特定的人使用,而不是所有的人。
13、保健食品的审批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凡声
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
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获得《保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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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14、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处理如何处理?
答:《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
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措施:①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
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②封存被污染的食物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污染《食品卫生法》规定,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食物中
毒和食物污染事故报告的全部资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5、法律是如何规定新药生产的审批程序?
答:新药是指我国尚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
新的复方剂,也属于新药范围。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究方法、质量
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完成临床试验并
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新药证书。
生产新药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
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16、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
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目前,我国医疗临床用血是献血者无偿奉献的,而血液制品生
产用原料血浆是供血浆者有偿提供的。因此,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献血法》还规定,临床用血
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这一核查制度是确保用血者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血源传播疾病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根据献血法规定,确保采血安全。医疗机构临床
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17、采供血管理规定有哪些?
答:(1)采血规定《献血法》规定,血站采血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
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向其说明情况,
不得采集血液。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少
于6个月。严格禁止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后要建立献血档案,并发给献血者《无偿
献血证》。血站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销毁并作记录,
防止交叉感染。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开展成分血配制,
不得单采原料血浆。
(2)供血规定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保证质量。《血站基本标准》明确规定,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
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和许可证号。血液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
合标准要求。特殊血型需要,省卫生行政部门与外省协商调配的血液,需方血站再次检验合格后,提供给医
疗机构。
18、化妆品卫生质量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1)微生物学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
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个/ml或500个/克,其他化妆品不得大于1000个/m1或1000个/克,粪大肠菌、
金黄葡萄球菌、绿脓杆菌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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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的限量汞<1ppm;铅<40ppm;砷
8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超标,即为不合格产品。
19、对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的意义?
答:国家确定对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根据不同类别传染病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采取相应
的预防控制措施,达到及时有效控制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目的,有利于把有限的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有效投
入,也有利于突出重点、争取最大效益。
20、《传染病防治法》对疫情控制的规定?
答:(1)对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中的肺
病人,予以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
疗的,公安部门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2)对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3)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
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4)甲类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
(5)患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21、我国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及禁止入境的疾病包括哪几种?
(2)监测传染病包括: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疟疾、流行性感冒。
(3)禁止入境的疾病包括:艾滋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性病。
22、就地诊验应如何进行?
答:染疫嫌疑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
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卫生检疫机关发
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或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
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
卫生检疫机关对受就地诊验的人员,应当发给就地诊验记录簿,必要的时候,可以在该人员出具履行就
地诊验的保证书以后,再发给其就地诊验记录簿。
受就地诊验的人员应当携带就地诊验记录簿,按照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地点,接受医学检查;如
果就地诊验的结果没有染疫,就地诊验期满时,受就地诊验的人员应当将就地诊验记录簿退还卫生检疫机关。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将受就地诊验人员的情况,用最快的方法通知受就地诊验人员的旅行停留地的卫生检
疫机关或者其医疗卫生单位。
卫生检疫机关、医疗卫生单位遇有受就地诊验的人员请求医学检查时,应当视同急诊给予医学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在就地诊验记录簿上签注;如果发现其患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
监测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将其就地诊验记录簿收回存查,并且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
和签发就地诊验记录簿的卫生检疫机关。
23、“STD”包括哪些?
答: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股沟肉芽肿、毛滴虫病、念珠菌病、细菌性尿道炎、
传染性软疣、霉菌性龟头包皮炎、阴虱病、疥疮、乙型肝炎和股癣等。
24、HIV的传播途径?
答: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三种途径传染。
2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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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黄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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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据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①
具有突发性,突然发生、突如其来、不易预测;②具有公共卫生属性,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
社会体;③对公众健康的损害和影响要达到一定程度。
26、制定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
答: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②突发事件
的监测与预警;③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
任务;⑤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⑥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
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2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教学过程卫生的要求?
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教学过程卫生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教学、作息卫生。教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卫生保健原则,根据学生年龄,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作
息时间,使学生的学习能力保持在最佳状态。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
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
学习负担。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注意女学生的生
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2)劳动卫生。普通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的作业,
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
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
卫生防护。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3)体育卫生。主要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和假期活动卫生。学校要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和健康
状况指导体育锻炼。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
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为此,必须加强学校体育医务监督。
28、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质量要求有哪些?
答: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质量要求可以简要归纳为:选址设计合理、卫生设施完备、空气质量优良、微
小气候适宜、采光照明良好、环境整洁安静、饮用水质卫生、公用物品清洁、卫生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健康、
个人卫生讲究。这是所有公共场所都应做到的基本卫生要求,但不同行业有不同的重点,不同类型的场所有
不同的具体要求。
2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对象?
答:现已纳入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管理范围的,按照生活饮用水的给水方式来划分,城镇集中式供
水的经营单位、自建自用集中式供水(自备给水)的单位、二次供水的单位,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主要对
象。此外,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经营单位、分散式供水单位或个人、与生活饮用水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也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范围之内。其中,生产涉及与生活饮用水有关的产品包括,与饮用水接触的各种防
护涂料;各种水处理剂(包括混淀剂、助淀剂、软化剂、灭藻剂及其他饮用水处理剂)、各种饮用水除垢剂;
各种水质处理器(包括个人、家庭和团体用的各类水处理器)以及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等。
四、论述题(要点)
1论卫生法与医学的关系。医学的发展促进了许多卫生法律、法规的产生。随着卫生立法的大量涌
现,使卫生法逐步形成自己的结构和体系,并从原有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卫生
法学也就在此基础上作为一个新的独立学科应运而生。同时卫生知识及其研究成果被运用到立法过程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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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内容科学化。
卫生法律为卫生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卫生法律可以决定卫生发展的方向,保证国家卫生战略
的实施,规定卫生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权限、职能和活动方式等,控制现代医学无序、失控和异化带来
的社会危害。同时国家以适应卫生特点的法律来调整卫生活动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并不断探索现代医学发展
引起的立法问题。
2、论卫生法在保护人体健康中的作用。(1)卫生法通过对保护人体健康的实践中各种权利与义
务的规定,调整、确认、保护和发展各种卫生法律关系和医疗卫生秩序。(2)卫生法是通过禁止性规范(是
指要求行为人不为一定行为、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肯定
的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义务的法律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是指这种法律规范本身既不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
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而是赋予行为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
权利)这三种基本的规范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确保卫生法在保护人体健康方面的作用的实现。(3)卫
生法使卫生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变成了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从法律
上得到有效保障。
3、试论行政解释在卫生法实施中的作用。由于卫生法在立法过程中的规定具有超前性、原则
性和不可操作性。故当新的法律颁布后,怎样针对具体的事件和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适应具有一定的难度。
比如现行《食品卫生法》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若
干倍的;但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有确定一个法定数额的幅度。使卫生监督员在具体处罚上无法可
依。
卫生部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则对违法所得如何计算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违
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对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当包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该批食品的营业收入。对于餐饮业,其违法所得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餐次的总营业收入
计”;“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按照没有违法所得查处。”根据这些规定,可
解决食品卫生在执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
4、论卫生行政处罚在卫生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
内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惩戒或制裁。
通过这种惩戒或制裁来维护卫生行政管理秩序,来保护公民在卫生方面的权利,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身
体权。通过这种惩戒或制裁使违法者得到教训,以使其今后不得重犯。
5、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意义。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
法准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通过许可赋予申请人可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卫生许可的方式,主要颁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制度是我国进行卫生事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哪些事务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如何申请、卫生审查及颁发、吊销“卫生许可证”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
确的规定。
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卫生方面合法权益,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
6、卫生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首先,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参照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办。
其次还应当做到:(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卫生处罚决定前,必须弄清
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事实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才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案件的证据是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依据。所以,证据必须客观存在,并且要确凿。所谓确凿,是指不仅证据是真实的,
而且要依法已经取得。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原则。卫生行政机关在查明违法事实之后,依法给予处罚决定时,所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一定要正确。所谓正确,是指该违法事实应当按照现行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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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来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行政执法要求行政机关要调查取证,在详细占有管理相对人有违法行为
证据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法作出处罚的裁决。如果在没有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裁决,程序违法,那就
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决定,行政行为无效。
(4)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原则。所谓合法,主要指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合法,程序合法。所谓
适当,主要是指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根据具体违法事实,作出比较合适的处罚决定,不可畸轻畸重,显失公
正。所谓公正,是指在同等情况下所作处罚应当公平相等。所谓公开,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之外,行政处罚一律公开进行。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的目的在于教育违法者改正不法行为,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
一味的处罚不教育是达不到最终目的的。但是对于经过再三教育仍不改正的,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所以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7、在临床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既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又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这是一对十分矛盾的要求。患者的知情权与保护性医疗措施之间的冲突。患者的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如《消
费者权利保护法》就明确的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知情权”。而保护性医疗措施只能
说是医疗行业的一项制度。当患者一定要求“知情权”时,它应当让位于知情权。但我们在实施保护性医疗
措施时,可以在满足患者知情权的同时,注意保护患者,使患者对疾病的痊愈抱有希望,充满信心。这样也
做到了保护患者。
案例分析一
某日凌晨3时采煤工人某甲被煤块砸伤,被送到医院。医生某乙接诊后询问其有何不适,某甲称:
小肚子发胀难受,排便排尿困难,右腿麻不会动。某乙检查后认为伤情不重,便回值班室睡觉。5时许,某
甲疼痛难忍,陪护立即到医生某乙要求给某甲进行透视,某乙说等天亮再透视,便回值班室继续睡觉。6
时许,某甲疼痛加剧,陪护又到某乙,说病人不行了,请其赶快救治。某乙赶到病房时,某甲已经停止了
呼吸。后经首次医疗事故鉴定,认定某甲系外力造成左侧髂总静脉破裂,腹前壁肌肉出血及后腹膜下大量出
血,抢救不及时,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构成医疗事故。
问题:
1、根据本案中的患者死亡结果,为本案的医疗事故定级,应定为几级?为什么?
2、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如何分级的?
3、本案的医疗事故鉴定应由谁组织进行?
答案:
1、根据本案所造成的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如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其定性为医疗事故,应定性为一级
医疗事故。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分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应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中华医学会及其各地的分会组织实施,鉴定分
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或省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所以,对本案进行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应当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设区
的市或省直接管辖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案例分析二
患者张某,有10年精神病史,2006年5月,张某病情复发,经常出现精神恍惚、打人骂人等症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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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将其送至市精神病院。市精神病院给予患者张某二级护理,即由医院全程护理,不需要患者家属陪护,并
予以相应药物。5月20日晨,患者家属接到市精神病院电话,称患者张某突然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张某
突然死亡事发蹊跷,肯定和市精神病院护理不周有关。于是和市精神病院进行交涉,但市精神病院一口咬定
是张某自身突发疾病造成死亡,市精神病院已经对张某进行了及时必要的抢救,张某死亡与院方无关,医患
双方争执不下。
问题:
1、在和市精神病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解决与医院之间的纠纷,患者方还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供选择?
2、对于本案情况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存在争议,双方可共同委托谁来组织对本案进行医疗事
故鉴定?
3、什么是举证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为何如此规定?
4、本案中,如果患方起诉市精神病要求医疗损害赔偿,双方各需举证证明哪些事实?
答案:
1、患方在和医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还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也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对于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患双方观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可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
故鉴定。就医学会的级别具体而言,申请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应向设区的市级医学会或省直接管辖的县(市)
级地方医学会提出申请;申请再次鉴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提出申请。
3、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
谁举证”。
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赔
偿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这是因为:首先,医疗是门专
业性极强的行业,一般患者或家属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因而无法判断或正确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
否存在医疗过错,更难证明医疗法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有时连医务人员甚至医学专家都
很难判断某些情况的因果关系。其次,由于患者据以证明医疗机构医疗过失的最重要的证据——病历资料是
由医疗机构所掌握,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根本无法履行其举证义务。
4、本案中如果患者起诉市精神病院要求医疗损害赔偿,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院方要提供证据
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患者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在该市精神病
院就诊的事实以及所遭受的损害的事实。
案例分析三
2009年11月,患者胡某因患左侧腹股沟疝而被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收住院,准备进行手术。11月18
日上午,该院医生张某为胡某进行腹股沟疝手术。手术操作中患者出于麻醉状态,因而未察觉异常。术后次
日早上,手术医生告知患者胡某,她右侧腹股沟也有疝气,这次手术做的是右侧而不是原来预计做的左侧。
患者对医生张某的说法表示不能接受,认为肯定是张某错将左侧病变记为右侧,故导致手术出现严重失误,
为安抚患者情绪故意欺骗患者说右侧也有病变。患者要求医院对事件真实情况给予调查和公布。后经调查确
认,患者胡某右侧并无腹股沟疝,确实如患者所怀疑,是医生张某在手术中误将患者左侧腹股沟疝认为是右
侧,从而进行了错误操作。调查中还发现,事发后,医生张某将患者胡某病历中多处“左”侧改成了“右”侧。
问题:
1、什么是医疗事故?本案是否能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
2、病历资料在证据分类中属于书证还是物证?涂改病历的医生张某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3、如医患双方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发生争议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首次鉴定结论做出后,患者方有哪
些救济途径可供选择?
4、医疗事故鉴定是患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吗?
答案: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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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本案应被认定为构成医疗事故,因为本案的具体情况符合医疗事故的五个构成要件:
(1)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本案所涉及的医院是合法开业的医院,医生张某是该医院
的医务人员,因此可以基本判断主体资格是合法的。
(2)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在本案中,医疗机
构的医务人员没有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其行
为具有违法性。
(3)本案的违法医疗行为的主观过错应属于过失,而非故意,即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不是故意,而
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
(4)本案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后果。
(5)本案的违法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如果没有该违法医疗行为就不
会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
2、病历资料属于书证。涂改病历的医生张某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为: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医师执业证
书。
3、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束后,为解决争议,患者方下一步可以与医院直接协商,或申请卫生行政部门
处理,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医疗事故鉴定不是患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患者可不经医疗事故鉴定而直接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四
患者李某,患有恶性淋巴肿瘤多年,于2003年8月入A县人民医院接受,医生建议使用一种新型
药物化疗,但并未就该药物的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等方面向患者及其家属做详细说明,患者方也未
敢再向医生做过多询问。化疗开始第一天,患者李某出现休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到医院,认
为医生没有将使用该药物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向患者和家属做明确交代,致使患者方在对药物基本情况完全不
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该新药物的化疗,从而直接导致患者的死亡,因此要求医院给予赔偿。而医院方则认为
患者应当知道任何化疗都有毒副反应,这一点不用医院解释也应当知道,且患者长期患有恶性疾病,随时都
有引发生命危险的可能,此次死亡事件的发生纯属患者病情异常和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因而医院不
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案后经鉴定认为,患者死亡和药物毒副作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
1、本案中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患者权利的侵害,侵犯了患者的哪些权利?这些权利的含义是什
么?
2、本案中患者可通过哪些途径要求医疗损害赔偿?
3、如果患者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予以解决,应当向哪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答案:
1、本案中医护人员为患者进行新药化疗但未告知患者相关信息和风险,侵害了患者的权利。具体而言,
医方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生命健康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知情同意权
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而且理解是知情同意权实施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出现夸大或缩小
医学信息,误导、欺骗或隐瞒就医者的告知行为,那么就医者在错误理解的基础上作出的错误决定则视为无
效。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他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
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健康权包括躯体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
2、本案中患者维护自身权利要求医疗损害赔偿,有三种途径可供选择。患者可以自行与医院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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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
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所以,本案中患者如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应当向A县卫生局提起
申请。
案例分析五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
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
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
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
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
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的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的从中心血站进血的记录
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的全套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
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问题:
1、本案情况能够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本案属于哪种情况?
3、本案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4、本案中血站和妇幼保健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1、本案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为过失、出现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医
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无过失,所以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
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
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的。
本案即属于上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第四种情况: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本案的诉讼中,医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患
方需要举证证明就诊事实和受到损害的事实。
4、本案中血站和妇幼保健院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上述两者在本次输血中,无违反法律、法规、
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所以不构成对患者权利的侵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六
患者陈某,女,28岁,1996年9月13日下午以下腹痛伴头晕半天为主诉,到某卫生院就医,入院查体
后被初步诊断为左侧卵巢囊肿破裂。医生决定对她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左侧附件切除术。术中证实了医生
的诊断无误,但手术医生在探查时发现患者右卵巢有一5×4厘米大小的肿块,为了防止该囊肿今后破裂,医
生在手术台上未履行会诊和向患者家属告知,并经患者家属签字同意等程序,即自行决定将患者右侧卵巢一
并切除。后患者及家属了解到该情况,与医院发生纠纷。
问题:
1、本案中医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患者的权利?侵犯了患者什么权利?为什么?
2、本案中患者方如欲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但医院不同意鉴定,患者可通过什么途径提起鉴定申请?
3、如果经首次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对鉴定结果不服,患者还可采取什么措施?
4、医疗事故鉴定是患者获取医疗损害赔偿的必经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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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本案中医生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权利。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健康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知情同意权
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而且理解是知情同意权实施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出现夸大或缩小
医学信息,误导、欺骗或隐瞒就医者的告知行为,那么就医者在错误理解的基础上作出的错误决定则视为无
效。
本案中医生在手术中发现患者的其他病灶,但未向患方告知和取得知情同意,即私自决定对该病灶予以
切除,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由于医生擅自决定将患者右侧卵巢也一并切除,致使患者生理结构和功能受损,所以医生的行为也侵犯
了患者的健康权。
2、医患双方应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方不同意,患方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其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3、患者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不服,还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申请再次医疗事故
鉴定。也可不经再次鉴定,而通过与医院方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
纷。
4、医疗事故鉴定是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技术程序,但并非患者获取医疗损害赔偿的必经程序,患者
可不经医疗事故鉴定直接与医院协商、或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七
2006年6月8日,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因接到社会举报,对辖区内一家生产数码打印材料的企业进行卫生
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产生矽尘、氨、甲苯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申报;未组织接触甲苯的5
名操作工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未对甲苯、矽尘、正丁醇、氨进行检测评价。2006年8月1日卫生行政
部门作出了警告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在15日内进行整改。2006年8月24日两名监督员再次进行了监督检查,
发现企业仍未对产生矽尘、氨、甲苯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申报;未组织12名工人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
检查;未组织11名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对氨、正丁醇、甲苯、醋酸乙酯和矽尘进行检测评价。
2006年10月19日卫生行政部门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第
(四)项、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和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四项合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该
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以卫生行政部门程序违法,未告知企业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即做出处罚决定为由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行政机关在做出哪类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听证费用如何负担?本
案中的处罚做出前是否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2、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3、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可通过什么途径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案:
1、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且当事人不负责听证费用。
本案中的行政处罚是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属于应当告知听证申请权中的“较大数额”的情形,因
而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本案中未告知,应属行政处罚程
序违法。
2、听证程序如下:(1)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有申请听证权利之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2)行
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召开7日前,告知当事人时间和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都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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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举行;(4)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与本案无关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
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6)听证时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
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8)制作听证笔录,笔录经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
盖章;(9)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结果,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向做出该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八
2009年10月,某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本辖区内的某酒楼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
该酒楼厨房直接从事食品加工的厨师15人均未办理健康证,且发现该酒楼存在生熟食共用菜板刀具、食品
超过保质期、环境卫生污染严重等问题。于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酒楼合计罚
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法定期间经过,该企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
问题:
1、酒楼的厨师是否必须具备健康证才能上岗?患有哪些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被处罚人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具有强制
执行权?
3、对拒不缴纳,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酒楼的厨师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能上岗。法律依据是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
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2、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自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但其可申请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进行强制执
行。3、被处罚人拒不缴纳,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1)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2)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将扣押的被处罚人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被处罚人存款划拨抵缴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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