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初探

更新时间:2024-11-08 12:16: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0日发
(作者:上海房产新政)

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初探

如其说对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有见解,不如说有深情。不管你是学者、法官还是律

师,做为当今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处在司法事业彰显朝气更待发展的壮阔时代,基

本上都没有理由对此不思不想,不去认识。故一叙所思,意在抛砖引玉,不怕怡笑大方。

一、什么是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

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是事物规律之一种。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规律是指事物运动过

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那么,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是为社会主义司法运动过程

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对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的认识就是要揭示这一事物运动过

程中那些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二、如何揭示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

通常应当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具体实践

去认识。

同时人的认识与人的知识构成、经验、主观感情等都有关系。故而,也必须加强自身

修养,提升思想内涵。如此才能形成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

如上所述,终究不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基本范畴。所以,揭示社会主义司法发

展规律,应当加强自身修养,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通过社会主义司法的实践,经过

从感性到理性再到实践的不断往返来完成。

三、如何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

同任何规律一样,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也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

存在。因而,实践中必须承认和尊重司法规律的客观性,按规律办事。另一方面,我们应

当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利用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实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不断发展。

四、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人才规律。

社会主义司法的质量与司法组织体系和人才有密切的联系。在司法组织体系一定的情

况下,司法人才的水平和档次制约着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水平和档次。社会主义司法的真

正发展一定离不开符合其要求的司法人才。即使社会主义司法组织体系相当优化,也仍然

需要符合体系要求的人才充当其必备元素以保障组织功能的正常实现。我认为这是社会主

义司法的一条基本规律,即社会主义司法人才与社会主义司法发展有必然的联系。正确的

司法一定离不开正确的人才。打造司法必得打造司法人才。就我们现行的审判组织和司法

体制而言这种人才对司法发展的制约尤为明显。

什么是符合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要求的人才呢?应符合如下特征:首先,最基本的是把

握现行法的能力。因为整个现行法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核心。我们往往强调司法人员的综合

素质,实质上现行法的素质在司法人才的综合素质中居于核心地位。缺少现行法的综合素

养往往带来现实司法的偏差。另一方面,现行法素养也是最难形成和最难符合司法实际要

求的素养。所以,符合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要求的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现行法素养,并以此

形成把握和适用现行法的优秀能力。其次,以现行法作为知识的主要方面适当兼顾其它素

养的复合型人才。

由此,社会主义司法人才的塑造也应当是以现行法的素养为重点,兼顾其它素质的培

养。

鉴于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教育应当区分法学和法律的教育。总体上法学理论应当

与现行法有所区分。比如犯罪构成四要件属法学理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是现

行法。尽管任何犯罪都适用不到四要件,可是我们适用任何一个法条定罪却离不开犯罪构

成的四要件。如果我们精熟犯罪构成理论却不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法条,

那么就会不适应刑事审判实践的要求。所以,必须强调现行法在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人才培

养和知识构成中的地位。

其它素养中较为重要的是哲学素养和政治素养。哲学素养是指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

立场、观点、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政治素养是指了解国家制度、政党制度以

及理解和接受党的诸多方针政策和主张的能力。这两者在其它知识构成中处于重要地位。

在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人才的整体知识构成中,与现行法比较这两者仍处于次要地位。

当前,我们在社会主义司法人才培养中对“现行法”的重视不够或者虽重视却未能有效的

形成被教育者的现行法素养仍是较为普遍的问题。所以应当特别强调形成现行法的基本素

养。

司法者的知识构成于司法实际中对无数个案形成正确的认识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正

是社会主义司法发展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司法不管如何发展均离不开个案法律

适用的正确认识。而这一认识与司法者的知识构成有密切关系。同样一个案子如果我们咨

询各地的律师,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还有检察官,最后发现他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大同

小异,靠的是什么?一定是基本相同的知识构成。如果知识构成不一样,比如有的人对现

行法这样理解,有的人接受的是那样的法学理论教育,我们对同一个案子的法律适用就会

五花八门,于司法实践就会有更多的无为争执。

正确的知识构成不仅体现在个案的认识上,社会主义司法重要理论问题,重大实践问

题的认识和回答无时不折射出知识构成的影响。

因而,在整个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进程中,首要的就是要把握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人才

规律。必须充分认识人才以及什么样的人才对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作用以及如何作用的规

律。必须认识忽视社会主义司法人才的培养,或者对所培养人才的知识构成不合理,将会

影响制约社会主义司法的正常发展。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纵深发展,必须把握社

会主义司法发展的人才规律,并应当特别注重社会主义司法人才的培养以及培养的知识构

成。

五、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运动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社会主义司法同任何事物一样,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这一过程是按照特定的

条件由其内在诸多因素制约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进程。这是社会主义司法的一般规

律。根据一般规律分析,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应处于发展时期。甚至可以认为处于“青

春期”,即经过快速发展走向成熟的历史阶段。

从过程看,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事业走过了建国初期,十年动乱,十一届三中全会和

党的十四大以来这几个明显时期。这几个时期社会主义司法的发展呈现不同的特点,但总

体上我认为可以将建国初期到党的十四大这段时间归结为社会主义司法的产生。这种划分

或许过于笼统或主观,但是有一点我却确信不疑,那就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以后,引发了社会主义司法的巨大变化。

社会主义司法的产生阶段可能还需要科学界定,也或许应追溯到建国以前。然而这都

说明司法成长有一个过程。而当前,或者说从党的十四大到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到

现在,大致可以认为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发展时期。我对这样一个时期的理解还是很有体会。

这个时间社会主义司法已经经历抑或还将在一定时间内经历自身的大发展。在司法现象上

表现为立法的激增,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各种观点、认识的充分碰撞和交流,表现为诸

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诸多争议。比如职业化与大众化之争,判例制度的推行,司法独

立、公正与效率、马锡伍式的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司法为民,以及徐

霆案、张作海案、邓玉娇案、重庆打黑案、李庄案、天价过路费案等一系列媒体关注的司

法事件不时的引发的司法争论,甚至包括“三个至上”、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争议都随处

可见。透过这些现象我们仿佛能看到社会主义司法正处在争鸣而未沉淀的成长阶段。

这个阶段,一方面标志着司法的拓展和成长,仍需要广汲发展资源和文化;另一方面

又告诉我们需要更多的实践,摒弃更多有碍发展的认识、理论和文化。在这个时期,我们

需要思想开放,又需要头脑清醒。要有推进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信心,又不能脱离当前所

处阶段急于求成。需要兼容并蓄,又需要去粗取精。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有必要对社会主

义司法的运动规律有所认识,以便对司法当前所处阶段及将来的发展趋势有正确的把握。

除了事物运动的一般规律,社会主义司法也有自己的特殊规律。比如由不太依法(主

要依靠政策或其它)到依法(法律成为案件处理的主线)到准确依法(司法忠诚于法律规定,

有法必依)逐步发展的规律。

依法治国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司法的运动发展一定伴随着依法程度的提高和准确依法

成为现实,这两者有必然的联系。一方面,依法治国,必然带来立法繁荣。而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的形成给出了司法依法的前提和要求。同时,经济社会的进步,必然要求法律成为

现实,这就内在决定了司法必然由粗至精并最终实现所司乃是所立之统一。另一方面,法

律代表了社会较高的理性。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越是符合法律就越有理性,也越表明司法的

进步和成熟。因为司法别处觅不到可靠而持久的理性,所以司法的进步一定伴随着与法律

的趋致。

有人质疑司法依法或准确依法的正确性,认为单纯适用法律是机械办案,社会效果不

好。我认为社会效果或政治效果不代表社会主义司法的发展方向。这种现象是与社会主义

司法特定阶段相联系的历史存在,这个阶段与社会主义司法的现行法适用能力不娴熟,整

体有待提高相关。

社会效果追求案件结果的合理性有进步意义。不过多数情况下贬低了准确依法的价

值,暗示着有些个案不适合依法或者精确依法的效果不理想。但是,这着实不表明准确依

法的局限性。一方面,结合个案详加分析我们常能发现“社会效果”的不尽人意,往往偏

重结果的可接受性,牺牲内在的合理性,是实用主义哲学。同时,相对社会效果的法律效

果往往是法律的机械适用,片面适用。另一方面,社会效果模糊了解决纠纷的其它手段与

法律手段,模糊了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渠道与其它渠道,淡化了司法的特。这使我

想起刚学英语时,用汉字标注单词发音。不能说它没有用处,这种办法确实很快记住了一

些单词的发音。但是也不能说这是正确的方法,单词发音不是汉字标注能真正学到的。这

只不过是英语学习的某个阶段,一般是初学者,对单词音标和发音规律还不能娴熟掌握的

人特有的学习现象。

社会效果终究有一定进步意义,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基于法律程序的适当简化或当事人

意思自治等灵活空间的适当运用场合下。这种情况其实也都必须以法律效果为基础。没有

正确适用法律那个结果作为参照,就不会有“社会效果”这个处理思路的产生,也看不出

后者的优越性。对这个问题透彻分析必须结合案例,而且大概再加本文这许多文字未必能

清晰的揭示社会效果的细微偏差,故此处从略。简言之,通常认为优于法律效果的社会效

果尽管在司法发展的某个阶段,对一部份司法个案处理有一定进步意义,但是不体现法律

效果的消极意义,不必常为社会效果惊喜。它不反映社会主义司法依法或准确依法的局限,

不代表社会主义司法发展方向,是与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特定阶段相联系的历史存在。

综上,社会主义司法的发展必然伴随依法程度的提高或准确依法成为现实。这一规律

要求我们老老实实充实社会主义司法依法或准确依法的内涵,使司法忠于社会主义国家的

法律。揭示社会主义司法运动的这一特殊规律,有助于我们认清推动司法前进的努力方向。

六、与社会主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形影不离的规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它要求国家权力统一而且属于人民。

司法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这就规定了社会主义司法的运动范畴。社会主义

司法在根本政治制度下产生,依据根本政治制度的要求发展,时刻服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

度,这构成与社会主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形影不离的规律。这之所以成为必然我认为是由

司法权属于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份,必然被社会主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所吸收的属性决

定。

揭示这一规律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确定自身运动范畴有重要意义。从权力分工

角度观察,司法权作为国家职能的一个方面有自己特定的内容,司法机关行实职不是虚设。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司法毕竟是整体中的一个部份,不能超过自身的界线打破整体的统一

性。我们对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的把握要反对过于依附从而放弃司法的主体地位,也要

反对过分独立从而超过了自身的界线。

比如“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架构中,有人认为政府过大,人财物统归政府管,法院

成为附属。这种认识显然对法院的主体地位认识不够。另有人认为司法应完全独立,人财

物管理应做重要改革,这又有了过于强调自身独立的倾向。两者均不利于社会主义司法的

发展。

司法改革应当是社会主义司法自身更适合社会主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就目前来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司法的优越性都有待发挥,司法改革不宜过于前瞻,不宜将

尚未暴露成为现实的问题作为改革对象,以致脱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美国司法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就不应是我们改革的取向。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可以

赋予司法机关对立法和行政的制约权。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尽管行政诉讼的建立可

以认为司法权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有具体的监督,但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就严重不

符合现实国情。不只是因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如此要求,也是因为现实并没有暴露出对

国家立法权监督的必要或者说我们国家这并没有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现实问题。

相反,司法权对立法权不尊重、不负责、不贯彻的现象较为突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强调

司法机关的从属性,而不是某种程度上对立法机关的制约。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司法成长的

很长时期内这种反向制约都提不上议事日程。因而,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对自身运动范

畴的理解不应崇尚西方寻求膨胀,这种想法脱离国情,有害于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应当在根本政治制度的范畴内谋求内在实质的发展,以与根本政治

制度相吻合。

这一规律是我们思考社会主义司法发展必须尊重的基本规律。离开了社会主义国家的

根本政治制度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主义司法。两者的固有联系对于我们谋求社会主义司法

的正确发展有重要意义。

七、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党的领导规律。

党的领导主要指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社会主义司法是在无产阶级政党领

导下建立、巩固、完善和发展的司法,其运动的整个过程均离不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司

法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其必须接受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否则社会主义司法就会变质。同时,

社会主义司法的产生发展也需要党的领导,离开了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司法的健

康发展。这两者是本质的、固有的联系,构成社会主义司法的又一规律。

这一规律要求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始终不渝的坚持党的领导,因为社会主

义司法的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另一方面也要锲而不舍的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因为社会

主义司法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其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在某些历史时期某些具体领

导方式上又可能制约社会主义司法的发展,为此必须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特定阶段不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将制约社会主义司法的发展。但

是由此怀疑和否定党的领导就会偏离社会主义司法的正确方向,最终葬送社会主义司法。

因而既要坚持又要改进两者统一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司法健康发展的运动过程中。

就当前而言,笔者认为如同党政分开,社会主义司法的发展可能也要求党与司法机关

分开。这在认识上并不复杂,它要求党和党所领导的司法机关作清晰的划分。也就是说不

能以党取代国家和社会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党对国家司法事务的领导应通过司法机关间接

实现,而且应有别于个案的更为宏观的层面上运作。这种作用虽不针对个案,却能一般的

影响指导个案。

与此相关的一个较为关注的问题即是“党的领导”协调干预司法个案。而且,对于重

大个案司法机关通常也会请示或者寻求党的指示或支持。这很容易让司法呈现偏差,唯领

导是从,以至于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主义司法本应有的权威。赵作海冤案的发生据媒体披

露称当地政法委的集体研究决定就起重要作用。两者微妙关系如其说是一个难以解说的理

论问题,不如说是一个不容易把握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司法个案,应当更为开放的交付有关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式没有例

外的处理。哪怕这些个案已经或者必将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党的机关不应对司法机关个

案处理结果给出具体意见。这里党的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政法委和院党组。个案处理结果

应由承办法官(检察官)、合议庭或者审委会(检委会)决定。

依法治国实际上已经确立和要求了凡事先预规则。即什么事情如何处理法律早有规

定,发生此事依法处之即可。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对于司法个案应当按照当

时之有效法律对此事的规定处之,而且只要忠诚并正确的适用法律,无需再做即事请示,

也不应有不同于此的党内指示加于司法机关。后者干扰了司法机关的自主职能,否定了司

法机关区别于党的机关的属性。另一方面,对于个案司法机关也没有要求政党再议之必要。

因而,党的领导不应在司法个案结果上给出具体意见。假如“党的领导”过分注重一些个

案上的协调和运作,长期看可能不益于社会主义司法的正确发展。

这个问题通常也有司法机关自身的原因。根据司法机关的有用经验,“不寻常”情况

下的个案请示是实用的“上方良策”。因而这种改变或许需要党的执政理念的转变和司法

机关适用现行法能力的提高两个前置乃至更多条件共同实现。但是笔者认为这应该是社会

主义司法发展的趋势,即个案处理结果越来越由司法机关决定,逐步淡出党的领导视野。

而党的领导将更加规范有效宽广,实际上对司法机关正确处置个案发挥着更为规范有力的

影响。这种探讨一方面是基于应然的理性判断,另一方面也是对现实质疑的思考。

总之,党的领导的规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司法运动过程中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实际上也

离不开党的领导的必然联系,要求我们在谋求社会主义司法发展时既要坚持党的领导也要

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

八、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引进规律。

社会主义司法做为新生事物,需要借鉴他国经验。但是照搬照抄他国模式从来没有成

功过,社会主义司法也不例外。社会主义司法借鉴他国经验,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有思考、

有选择、有创造的加以利用。

社会主义司法实践中并非总是要借鉴他国经验。只要我们加强对社会主义司法自身的

认识,把握社会主义司法内外存在的各种联系,积极运用社会主义司法发展规律,就完全

可以结合社会主义司法的实际有创造性的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模式。我国的社会主义司

法正处在充分发展时期,更需要我们具有开动脑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自主解决社会

主义司法发展问题的意识。

一方面,社会主义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问题都有国外经验借鉴。社会主义司法有自己

的属性,这些特殊属性所决定的部份问题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没有的,我们向哪儿经验?

另一方面,有的经验虽有参考性,但是鉴于社会主义司法的国情、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等

差异,实不能借鉴。再就是,有的问题尽管他国有解决办法,但是办法并不理想,怎么办?

我们必要开动自己的脑筋发现和寻更好的办法。所以,社会主义司法需要在借鉴之上创

造性的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今年吴邦国委员长明确指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笔者认为这是法治

国家的基础性工程,标志着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新阶段。进入这样的阶段,社会主义司法

无论从自身还是外部条件看,都需要更注重创新。这是由社会主义司法之初更注重引进到

社会主义司法经过一定的发展后必然存在的客观需求。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人民享受司法保障的水平,特定历史阶段一定会

超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赶超的过程中我们要借鉴,借鉴基础上发展到一定阶段,我们

更要创新。因为越是发展,共性问题会越少,通用的解决办法会越少,甚至西方国家没有

遇上的,他们至今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会更多,这必然需要我们更加自主的思考,勇于创新。

初步了解引进规律,一方面要求我们开放并蓄,大胆借鉴。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借鉴

之上必须创新,否则就不能实现借鉴目的,真正有益于社会主义司法的发展。笔者认为这

是借鉴应有之内涵,只不过不同发展阶段,有所不同。当我们走过社会主义司法的初期,

迎来社会主义司法的进一步发展,就必然要求借鉴的侧重点转向创新。

九、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分工制约规律。

社会主义司法内部分工制约可以让社会主义司法更加科学、更目的、运行更加稳健,

更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比如我们的刑事诉讼,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分工和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

法院的相互制约在基本层面上保证了刑事诉讼准确有序公正的运行。如果这整个过程不分

工,比如公安机关侦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定罪量刑做出处理,整个刑事诉讼的质

效就要大变样。我想分工制约规律应是社会主义司法内在的运动规律,即科学的分工制约

是社会主义司法正确运行和发挥正常作用不可缺少的形式。

多数情况下这一规律起作用。认识这一规律的意义是告诉我们多数情况下,社会主义

司法问题的产生可能与没有分工或制约有关,而解决的办法正是适当的分工和相互制约。

比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批捕问题多数论者就认为是缘于自侦又自已决定是否批捕缺少制

约而产生,最后是通过提级批捕的制约方式加以解决。

其实还有很多正在发生和需要解决的问题都与分工制约有关。比如民事诉讼中的很多

问题可能也是因为对人民法院缺少监督制约。解决问题可能也要运用分工制约规律来实

现。

在社会主义司法内部,分工制约是较为一般的规律。社会主义司法的健康发展离不开

分工制约。有必要从规律角度加以认识,并有必要自主运用这一规律解决社会主义司法发

展中的问题。

十、结语

社会主义司法是一个复杂事物,本文并没有首先界定它的外延和内涵,但基本上是指

我国的司法。尤其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制度下的运动范畴,也涵概

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和狱政管理制度相关的活动,但是一般不包括行政执法。当然,有时

在最狭义上仅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社会主义司法的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还很多,而且

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层面考察可能就会认识到不同的规律。笔者所述概源于对这一问题

的盛情,对于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诸多规律权当抛砖引玉,以期有识之士对社会主义司法

发展规律做更为深刻的认识和揭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本文发布于:2022-07-20 15:36: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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