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更新时间:2024-11-09 01:40: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0日发
(作者:公函)

浅议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这个命题,一直是大家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说法很多,本文拟结合

马克思主义有关道德、法律的观点,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道德与法律的涵义

1.1道德的涵义

1.1.1道德的定义

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道德的定义可以概括为:道德是

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

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

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道德一词由来已久。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的著作中

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表示对“道”认识

之后,按照它的规则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从中国儒家的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

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人们就一直重视道德问题。

1.1.2道德的起源

第一,经济关系是道德的产生的根本原因。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产生这是历史唯物主义

的基本观点。道德根源于经济关系,是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讲的。一是说决定道德产生的要

素都是在经济关系的不同作用下产生的;二是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来理解经济是道德的根

源,可以避免对经济决定道德产生简单的、机械的理解。道德的产生最终只能从经济关系中

到根源,经济关系是道德产生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第二,劳动实践是道德产生的根本动力。经济关系对道德的决定作用,是通过劳动实

践起作用的,劳动实践是人的创造性的体现。劳动实践是道德产生的根本动力。同时,劳动

实践的创造推动了道德的产生。

第三,伦理关系是道德发生的前提。道德是对利益的调节,而利益关系和矛盾是存在于

广泛的社会关系中的。没有社会关系,就不会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不

会有道德的发生,正如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义利之辩”所反映的一样:只有在伦理关系中、

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才存在调节和规范的问题。作为社会关系中的社会分工,是道德作为一

种社会现象发生的关键。

第四,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是道德发生的诱因。人类生存的需要是道德发生的直接原因。

为了调节人们的利益需要,最初便形成了一些最简单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以缓和利益的冲突

和矛盾。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的生存需要不再是社会利益的主要矛盾时,由人们的发

展需要所引发的矛盾冲突就会成为道德所要调节的主要内容。

1.1.3道德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不是人的自然本质固有的“善良意志”,而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

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它作为思想关系,就其一般本

质而言,是对社会物质关系的反映,是由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关系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

社会意识形式;而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道德又具有区别于其它意识形式的特殊本

质和规定性,从而使道德成为凭借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

来把握现实世界的“实践精神”。马克思主义的这一道德本质观,为我们认识当今社会的错

综复杂的道德现象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1.1.4道德的职能

“道德的职能”,是指道德作为系统基于其内部结构而具有的对社会生活的功效和作用。

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人把握现实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对社会生活

有着多种功能和作用。从道德的总体社会功能来看,主要可分为两大方面:即认识功能和调

节功能。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可以通过善恶观念来能动地反映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

会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从而使人们认识道德必然性和各种利益关系,了解个人在社会中的

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等;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能够通过评价、命令、指导、激励、惩罚

等方式来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使道德关系逐步由实有向应有过渡。道德

的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是道德最突出、最重要的功能,它们相互联系,互相依赖,共同对社

会生活发挥作用。而道德的其他功能则归附于这两大功能或交织于这两大功能之中。道德功

能是任何社会、任何阶级的道德所共同具有的属性。但是由于各社会和各阶级的道德所反映

和维护的利益不同,其功能发挥社会效果也不同。

1.2法律的定义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

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

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

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

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

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

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行为规范,它们的产生原因、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表现形式、

调整机制、评价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与消亡各不相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法律的产生以国家的形成为前提条件,法律是国家

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国家的性质决定了

法律的性质。而道德则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有了道德的存在。在一

种社会形态之内通常只可能存在一种同一性质的法律,却可能存在几种不同性质的道德。如

在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以前,少数先进人物与革命导师就已经具备了社会主义的道德理念和道

德品质。法律既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在法律消亡之后,

道德依然存在。

第二,法律与道德调整的对象与范围有所不同。在现代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仅限于人

们的外在行为,单纯的思想或动机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在法官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要受到

法律制裁以及该行为如何受到法律的制裁时,行为人的心理动机也是法官考虑的一个因素。)

在古代社会曾经存在过“腹诽”、“莫须有”等以思想定罪的荒谬案件,这种情形与现代国家

的法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而道德所调整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外在行为,它还规范人们的心理

动机。即使在调整人们外在行为的问题上,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也比法律要广泛。例如,婚姻

关系是法律与道德所共同调整的对象,但是爱情关系、友谊关系通常只受道德的调整而不受

法律的调整。

第三,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与调整机制各不相同。许多道德规范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原

则与信念,违反道德规范的后果是行为人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自责、

内疚、忏悔。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在现代国家,法律规范则必须规定

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行为人

的法律责任。

第四,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各不相同。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

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

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道德评价的标准比法律的

评价标准更高。

三、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

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

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

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

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

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

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

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

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

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

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

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道德

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

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

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

就起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

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

转为道德调整。

四、运用法律传播道德

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那么,如何来提

高道德素质呢?我认为我们应该深刻领会法与道德的矛盾关系,采取“自相矛盾”方法,用

一方制约另一方,以达到双方平衡发展的最终目的。

4.1法的肯定

在尊老、恋爱关系、诚实信用、见义勇为等不适宜运用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我

们虽然不能为这些社会关系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则,但是我们可以为它们规定具体的行为后

果。譬如,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这种行为,间接肯定该种道德

现象的正确性。

4.2法的否定

就是要运用法来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制裁,避免具体规定行为

规范的复杂性。对一个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对其对立面的肯定。否定性后果让人们知道,

那些行为是非道德的,从而,深刻领会真正的道德。并且,它也符合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即

“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往往比“肯定”更深刻。

4.3依法治国避免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侵害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利于避免对道德的侵害;有利于维持即存的社

会道德观;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道德权威性;也有于法律的顺利实施,一切依法行事。

党的十八大报告以24个字凝练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

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

在当下,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身体力行,

参加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纷纷建言献策。

“文化滞差”短板要补齐

从东三环到西四环,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笔画学会常务副会长萧玉田因工作每天都要

乘坐公共交通穿过大半个北京城,这位年逾古稀、满头银发的长者觉察到一种现象—地铁里

虽然设有老、幼、病、孕、残专用坐席,却经常被年轻人挤占,很少有人主动让座。“我们

尊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去哪儿了?”连续两年,萧玉田都向大会提交了推进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的相关建议。

萧玉田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有了大幅提高,社会长期保持和谐稳定,人

民的幸福指数也明显提升。但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不同文化相互碰撞,价值观念也在深刻

变革中。与物质文明的快速发展相比,人们行为方式的转变还存在着“文化滞差”:一些领

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人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

义”等现象开始抬头、蔓延,甚至出现为“老人跌倒扶不扶”而纠结的现象。迫切需要一种

精神动力来匡正世风,引领社会道德取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统一思想、引领和规范

公众行为,时不我待。

对当前的一些文艺作品传递出扭曲价值观,萧玉田表达了自己的忧虑。如果后宫争斗、

多角滥爱、凶杀暴力、以丑为美等低俗、引领世风向下的故事情节充斥荧屏,以商业元素乃

至情元素来刺激挑逗观众,“很难想象青少年在这样的文艺作品的濡染下能形成什么样的

价值观?”

他建议: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引领,加大投入,实施文化精品工程,提倡高雅艺术,鼓

励支持弘扬主旋律、弘扬真善美的精品创作,发展具有盛世气象、大国风度的文化艺术,加

强文化熏陶,提升精神境界,匡正社会风气,筑牢共同理想信念,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

谐、人民幸福,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

践行要纳入考评

全国人大代表张汝财向本次两会提交了“关于学校把道德教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纳入学生升学考评”的建议。

张汝财有感于校园同窗投毒等案例。他分析这种现状形成的原因有:现在孩子绝大部分

是独生子女,家长溺爱及学校对学生德育教育不够,近年来部分学生出现了以自我为中心,

自私、狭隘;只知索取,不懂感恩、回报;习惯于“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不懂责

任和担当;不懂必要的礼节,缺乏教养;动手和实践能力差,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崇拜金

钱,注重名利及铺张浪费。

如何扭转这一现象?张汝财提出的建议有: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国民

教育总体规划,贯穿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落实到教育

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覆盖到所有学校和受教育者,形成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

多位一体的育人平台,不断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

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

由国家教育部统编各级各类学生德育教材,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孝敬、诚

信等中华传统美德,感恩励志的古今中外的名言,培养意志力和吃苦精神,爱国情操的内容,

选编社会上涌现出来的全国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作为学校学生的必

修课;

制定详细条款,把道德教育纳入成绩考评和升学录取当中。

内化于心身体力行

纳入考试和日常评价似乎并不能完全解决价值观践行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学者詹福瑞认为,这些年来,我们各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

并不缺乏,但成效并不明显。究其原因,这种教育与生活脱节,学生为了“分”来学习,其

工具理性大于价值理性。回溯既往,中华民族核心价值观之所以深入人心,除了受到外来文

化冲击较小外,还在于这种教育是从家庭做起,通过深入社会的每一个细胞,在全社会形成

大的文化氛围。它与日常生活衔接紧密,强调“修身”,外化于每一个人的为人处世当中。

我们的核心价值观是什么?过去一直没有严谨的表述。这次中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24字的形式全面而又简练地概括出来,反映了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和民族的基本价值

观。詹福瑞看到了其中大的进步。

“这种表述顺应了时代潮流,让百姓看到发展中的理想价值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

的、现代的、新型的核心价值。”詹福瑞说。

他表示,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身体力行,接下来还有艰巨繁杂的工作要

做。首先要做的工作是组织各方面专家学者对其做好深入具体的阐释,使其更加贴近国家、

民族的实际,关切老百姓的关切,出品更多的通俗读物,让人们从日常现实生活中感受它的

存在。

其次要进一步强化对其宣传教育,全体公民增强这些意识,并模范地遵守,将其贯穿到

社会治理政策和体制创新中。推动各种规范的建立和完善,强化它们对落实核心价值观的规

范作用。

社会道德建设还需法规保驾护航

萧玉田同时看到了丰富传播手段的重要性。他发现自己和年轻一代之间的差异:自己和

老伴经常看感动中国等节目,并深受感动,而年轻人却对此不感兴趣,他们爱看猜灯谜之类

趣味性强的节目。文化引领只有去除生硬干巴的说教,创新方式,用生动、鲜活的文艺作品

或教育方式,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耳、入脑、入心,才能真正发挥引领善风良俗,规范

公众行为,凝聚、释放正能量的作用。

其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更多地体现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实际生

活中,需要接好地气。杨秀华是承德县下板城镇朝梁子村党支部书记,一位来自基层的全国

人大代表,她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自己的理解。

“比如富强,国家富强,老百姓安居乐业,国家好了,大家才好;比如民主,大家聚在

一起商量问题,带领乡亲们致富时要听取方方面面不同的意见;比如诚信,就是咱老百姓说

的要"心正",城市和农村要互惠互利,不,不相互伤害;比如和谐,包括人与自然的和

谐;比如敬业,农民种好地,增产增收,过好自己,也是敬业,为国分忧;比如友善,乡亲

邻里之间互相尊重,友爱互助„„”杨秀华解释说。

当前,有人感叹好人难做、好人难当,心向往之,不敢行动。比如,身边有老人倒了扶

不扶?为什么会有这种尴尬?萧玉田认为,社会道德建设还需要法律、法规来保驾护航。

“美国、加拿大等国都有类似的"好人法",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

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无心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这些法律消除了见义勇为和自发救助

者的后顾之忧。”萧玉田说,我国亟待立法来破除“好人难做”的困境。

代表们相信,只有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凝心聚力,为实现“中国梦”提

供强大精神支柱。

法律如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对话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

对话动机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核心价值观”因此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一

个话题。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以24个字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

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今年2月24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

美德进行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

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建设理念来源

记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共有24个字,涉及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在这次全

国两会上,这24个字成为代表委员们讨论最热烈的话题之一。从一个法律学者的角度,您怎么

看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它对法治领域的建设有什么意义?

李林:核心价值观这24个字,提炼得非常好。尤其在法治领域,从理念价值和制度建设两

个层面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理念价值角度说,一部良好的法律,必须真正体现这个社会和国家的主流价值观。在我

们国家,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构建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思想指引、

理念指导和理论支撑。

比如说,我们为什么要对故意杀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处以实刑,为什么在婚姻法

中要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为什么在民事行为中要规定诚信原则,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的体现。

记者: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其实是核心价值观外在的、具体的表现形式?

李林:可以这么说。尤其是一个国家的法治和法治文化建设,需要有法治精神、法治思

想、法治理念甚至是法治灵魂,这些从哪里来?我认为重要的来源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它可以在很多方面给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提供价值观和精神食粮,使它沿着我们

所期待的方向和要求的目标去发展和建设。

记者:这是理念价值上的意义,应该是属于精神层面的。您刚才还提及在制度建设层面

上也存在影响,具体表现在什么地方?

李林:我们有各种法律制度,所有这些制度,都应该有一些制度设计的基本依循,有一些主

线贯穿始终。在这条主线基础上,有一系列不同层面的价值。比如说,我们为什么要强调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要讲司法公正,这些背后的制度设计,都需要有一些价值的要求和理念

的支撑。

记者:我们能不能这样理解: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必然会对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建设产生一

个统领和指导作用。

李林:这是肯定的。它会帮助我们形成一个更加积极的、正能量的、建设性的制度设计,

而不是人云亦云,有的搬英美,有的搬德国,东拼西凑。我们有了一条主线,有了一条核心的价值

灵魂,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在未来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候,就会有更好的指引,

更好的评价标准。

短短的24个字,如果真正贯彻到我们法律制度立改废当中,会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立法执法司法推动核心价值观

记者: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政

策都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这都涉及到核心

价值观的具体实践角度。要怎么理解“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这句话?

李林: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其实已经总体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主要要

求。改革开放30多年的法治建设,一直朝着这个大方向前进。所以用法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建设,一个重要的含义就是严格依法办事,真正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因为法当中已经把我们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了。

贯彻宪法和法律,我认为这就是用法律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最集中体现。

记者:您说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已经总体体现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还有进一步契合的

空间吗?

李林:肯定是有的。现在我们正在全面深化改革,涉及到法律制度大量立改废工作。前

两天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说,将有135部现行法律面临修改以配合全面深化改革,这占到了

现有法律的一半以上,还有七个关于法律的决定要修改。另外,一些新的立法也已经开始启动

或准备启动。

记者:您刚才说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着我国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性质和方向,

而具体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又直接影响着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那么这些基

础性的立法和修法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在这些工作中,要怎样做到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要

求?

李林:一定要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进

程,来进行这些制定和修订工作,争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各方面政策制度、

法律法规之中,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就是要善于通过科学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推动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用有效的制度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鼓励,使违背核心价值观

的现象受到制约。

法律化并不等于“法律万能”

记者: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有一些是涉及道德领域的,如何来把握法律手段介入的

边界?

李林:这可能是最大的一个争论,有一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东西,属于道德范畴,

能不能法律化?如何法律化?这就需要非常慎重。

其实,我们要意识到,不能一说法律化,就“法律万能”,把核心价值观的全部内容都法律化,

这样会走到另一个极端,反而既歪曲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记者:这个平衡应该如何把握?

李林:把握这个平衡,一定要注意两个重要的界限。一个是精神的归精神,行为的归行为,

不能把精神的东西作为人们行为的东西来要求,把它法律化。比如说,不能通过法律规定任何

人都要敬业、友善,这是很难规定的,如果我没有业,就没有办法操作。在涉及到某个具体的主

体、行为的时候,是可以要求的,但一定不能泛化、滥用。

记者:还有一个界限应该就是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了。

李林:是的。应该说,在我们现在的核心价值观当中,对于道德的要求,可以法律化的几乎

都法律化了,剩下的一些东西是不能法律化的,一旦法律化就会很麻烦。所以,应该把法律的要

求和道德的要求进行区分。

记者:这几年发生的新闻事件证明,有一些情况很难区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是有交叉的,

比如“见义不为”等问题。对此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李林::最好是经过民主的程序,大家来讨论。关键是要对道德和法律进行合理区分,法律

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是越多越好,而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记者:那么,在核心价值观涉及道德的内容中,法律该如何作为?

李林:法律应该作用于制度配合。比如说文化、教育事业,在教育法当中,怎样把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用法律的方式合法表达出来,形成一些众喜闻乐见的内容。同时,对于

那些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等,在法律该做的范围内,作出某些禁止性、惩罚性、限制性的规

定。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

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

总和。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所以它是随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改变而改

变的。因此,它的出现与发展伴随的人类历史的进程,即使在遥远的上古时代,人类潜意识

里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道德体系,它是从来就有的。法律则不然,它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

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它是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相一致的。所以,我

们可以把它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法律的一般含义可描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

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不难看出,法律与道德不同,它的

理念中存在着统一,存在着强制性。而道德却是自由的,是一种自觉的规范,它存在着差异

性,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所形成的道德体系也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却能够一起来维系社会

的秩序,一起来解决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矛盾,从而共同推进社会的发展。

从不同的层面来讲,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及其微妙的,它们既是平等的,却又存在着难

以讲清的从属关系。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首先法律的制定或多或少它都有着普

遍的道德基础做为依据,要说明的是这其中的道德一定是要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人的素质提

高的。那么,不同的道德体系就会形成不同的法律体系。现在,让我们对比一下中西方的传

统道德哲学,再来看看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即便说道德是自人类社会伊始便已存在的产物,但是我国道德体系则是主要依存于春秋

战国时期产生的儒家传统思想——即是以国家为本位的道德取向。中国传统的道德取向是建

立在以家族为本位的“家国同构”的原则基础上的。中国是个传统的农业国家,传统的小农经

济决定了我国的古代经济是以家庭为成产单位,农民聚集而居,以血缘为纽带形成了家族。

而奴隶制国家把政权与家族联系在一起,利用家族的血缘关系将氏族制发展为宗法等级制。

进入秦汉之后,我国进入了封建主义。此时,君王可以称之为家族的“大族长”,“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家庭或者家族中,父亲为核心;在国家与社会中,君

王是绝对的存在。这里体现了,儒家传统伦理道德思想——三纲五常。三纲:君为臣纲,父

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中国的纲常教义通过个人伦理的修养达到

了国家的统一,因此中国靠的是伦理来维系国家的。《大学》里说:“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

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天下平。”

因此,维护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就成为中国人几千年来一直遵循的最高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所

谓“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便是这种家国一体的道德

的最集中的体现。

西方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道德取向,和中国的以家国为本位的道德取向相反,西方的道

德取向趋向于以个人为本位。西方的伦理思想和道德原则最早发源于古希腊的奴隶制时代古

希腊是城邦制的国家,因此,希腊时代的伦理思想和道德规范准则,主要是围绕个人和城邦

关系展开的。费尔巴哈曾说,“在基督教中,人唯以自己为念;他使自己脱离了世界整体,

把自己当作一个自足的整体,当作一个绝对的,外于世界和超于世界的存在者。”直到16世

纪宗教改革和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就把天赋人权、维护个人权利变成了最高的道德原则

和规范的出发点。

总结来说,第一:西方重契约,中国重人伦;第二:西方重功利,中国重道义;第三:

西方伦理重于竞争,中国伦理偏重中庸;第四:从伦理思想的出发点和道德修养方法来说,

西方强调性恶论,中国则强调性善论;从道德的思维模式上来说,西方注重理智的思辩与论

证,中国儒家则注重道德情感的体验、领悟。

传统思想道德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在法律的制定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第一,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中国的法律一开始就

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

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

段。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它不仅包含具体规

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

性的特征。

第二,中国重公法轻私法,而西方公私法分开。法律要求于每一个人的,首先是对于社

会(家族、国家)的各种绝对义务,它主要表现为要求与禁忌,同时它又没有或很少地赋予

其权利。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由于公、私法不分,从而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以维护社会

成员合法利益,维护其精神安宁,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出发点,从而使中

国传统法律文化不能以“权利”为本位,它只能朝着远离现代理性法律文化的轨道发展。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中国的法律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

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

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

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

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司法机构的设置也多有不同。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理论上虽然也强调司法独立.

但现实生活中司法受行政干预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官也远不及西方的法官受人尊重。西方根

据三权分立的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完全独立,法官的地位是很高的,也是备受人们尊重

的。

不难看出,因为中西方传统文化的不同,使得双方的法律体系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

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存在着,互相影响着。但是积极的法律与道德却始终都拥有着同一

个目标:提高人民整体素质,推动社会的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缺

一不可的。我们在大力强调法律的无上权力的同时,也不能忘记道德那种柔和的调节作用。

一味的以道德来维系社会的秩序那也是不现实的,我们仍需要利用法律这样的强制性武器来

适时的规范着人们的言行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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