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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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0日发
(作者:道路从业资格证查询)

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

考点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

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

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

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依法治国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

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执法为民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

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

为民,切实保障人民众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正义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

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服务大局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

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

效的法治环境。

五、党的领导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

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

予的神圣使命。

考点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

2007年12月26日,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的重要观点。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大意义

1.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线,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建设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奠定了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

化的最新发展。

2.“三个至上”是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的本质要求。

3.“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

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

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

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

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

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

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

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

值取向。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

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

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

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

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

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

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

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

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

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

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

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

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

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

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

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

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

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

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

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

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

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

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

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众最现实、最关心、

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众生产生活中面

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

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

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

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

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

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

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

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

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

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

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

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

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

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

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

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

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

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

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

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

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

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

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

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

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

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

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

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

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

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前,树立

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

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

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

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

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

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

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

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

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

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

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

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

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

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

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

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

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

成中国特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

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

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

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

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

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

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

义。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

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

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

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

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

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

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

谐社会。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

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

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

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

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

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

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

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

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

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

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

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

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

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

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

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

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

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

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

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

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

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

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

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

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

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

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以下本质要求:

一是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

的发展要求。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

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执法

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平等、自由、

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价值追

求。

二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

则,确认人民众的主体地位,反映最广大人民

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

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

的价值追求。

三是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共

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新中国

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

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四是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

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

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以马克思主义

为指导,特别是要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

分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的

要求。

五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

则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吸

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

外的模式。这是一个基本政治原则,也是坚持实

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脱离中国国情,不

从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历史和现实状况出发,

盲目照搬照抄国外的东西,不仅不会起到积极作

用,甚至会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乃至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带来不良的后果。

六是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一种先进的理念,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作为意识形态,应当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变

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并将

继续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必须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下,与时俱

进,不断创新,始终充满生机活力。

按照这些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

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

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这五个方面,依

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

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

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

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

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摘自罗干同志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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