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责任 浅谈涉及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8 00:45: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0日发
(作者:上海劳动保障中心)

权利和责任浅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何为

当前,在我国法律领域依然一个全新得事件,其本身名称、概念还没有统一认识,

关于其概念,目前比较典型得理解是谷歌公司推出得,即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得网络信

息搜索为人寻人、人咨询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得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

得查询过程为一人提咨询、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得人性化搜索

体验.

实际上是猫扑网首创得一种搜索方式,和谷歌、百度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不同

得是,它更接近于“爱咨询”、“明白”一类得提咨询回答网站.提咨询者提出咨询题,其他网民以

自己得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讲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实际上最早出

现在2001年,当时有非常多网友去发帖,请网友帮忙寻一些资料、文章,或者寻一首歌,然后再

由非常多网友来给他解答,告诉他一些网页地址或是链接,关心他寻到合适得文章,寻到合适

得歌.有多种业务,但最引争议得是对人得搜索.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

人进行搜索挖掘,非常快能够收获关于一个人得一切信息.

二、权利和责任——涉及得法律咨询题

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非常显然,咨询题不在于

行为本身,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手段,并无过错可言.只只是是表象,本质是一种网

络共享和互助得延伸和体现,它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得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得进步.很

多人通过网络提供关心给不人,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门难以顾及得部分.周正龙得华南虎案、杭

州宝马飙车案、南京“天价烟”确实是其中得典型,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到了在舆论

监督方面得积极作用.wwwM但其所引发得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

实住宅进行滋扰等咨询题,假如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1、首先涉及到隐私权得爱护咨询题

关于侵害隐私权行为得处理,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咨询题得解答》中指

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得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

名誉受到损害得,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中一个最为典型得表现确实是被搜索者

得姓名、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被肆无忌惮得暴露和传播,对此个人认为,在此有必要对

信息予以界定,并非是只要在网上透露或传播他人任何信息均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得侵害,比

如,简单地公布一个人得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许多个人信息差不多通过

各种正常渠道被公开了,比如,与他人交换名片、在自己得qq上附个人信息、在博客上写日

记等等,这些信息得公开是当事人自愿得,因此,当得网友将这些差不多公开得“隐秘”

再次转发到网上时,应该不构成对隐私权得侵害.个人信息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人

格利益、人格尊严无关得个人信息,披露这类信息得行为本身是没有侵犯权利得,前述得个人

姓名、电话等属于此类,然而值得注意得是,关于此类信息披露得后续行为却有可能构成对他

人合法权益得侵害,如公布一个人得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当这种公布给当事人带来严峻后

果(比如,名誉落低、人身受到损害)时,公布信息得人可能就构成侵权.而另一类是与人格利

益、人格尊严有关得个人信息,这类信息,一旦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披露,就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如一个人是否患有乙肝、是否结婚等,不管出于何种目得,关于这类信息得披露和传播都直截

了当构成对他人隐私权得侵害.

2、在中,网站应该承担得法律责任咨询题

目前,国内得差不多成为一种商业模式,差不多有非常多互联网公司和大型得搜

索引擎参与其中,并获得巨大利益,既然如此,其应该承担相应得监督治理义务,并承担相应得

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网络运营商应加大监督审查力度,确保“”不触及法律底线,网络

上尽管基本上匿名者,但网站应该建立相应得条款,监督治理网名在网络上得行为,一旦发生

侵犯他人权利得现象,网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相关得法律也应对此进行具体规范,给人肉搜

索戴上紧箍咒.网络运营商应加强监控和治理,假如发觉网站有违反法规得内容,治理员要及

时屏蔽和删除,如将某些带有不良评判、侮辱或谩骂、有损社会公德得话及时删除.网站在接

到某些认为权利被侵害得当事人得后,应该立即核实并作出补救措施.

作为一个网络新生事物,应该被更为理性得对待和运用,运用得当,能

够保障公众得知情权,保障公众得言论自由,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许多公共事件基本上由网络

领先披露,使得某些不法势力和不法行为无以遁形.运用不当,则可能造成网络暴力,侵害他人

得合法权益.我们应该看到,即使是罪犯也享有差不多得人权,其个人信息也不应被随意张贴

昭示天下,也许自己也会成为下一个得对象.

引发得诸多咨询题不仅折射出法律得漏洞和盲区,同时也对立法咨询题提出了

新得挑战.关于进行法律规制得理性态度应该是禁止过低爱护和过度介入.一方面看

到权利冲突得必定性,为防止某些权利得无限扩张,对其进行限制是必要得,另一方面不能因

为带来得负面效应就视其为洪水猛兽而立法禁之.如何对进行积极引导,如

何更好地运用现有得立法规制不当得“”,如何顺应潮流制定出更完善得法律规范,都

成为我们必需正视得咨询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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