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热发电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07 15:35: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0日发
(作者:没工作能贷款吗)

余热发电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汇总

1.主要法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

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

业和个人使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并

在节能方面加大了激励措施力度,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

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

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明确提出“国

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

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法律形式

明确鼓励余热发电和合同能源管理,并且规定电网企业应按规定安排余热

余压发电机组并网运行,为大力发展余热发电、促进余热余压利用提供了

有力政策支持。

2、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相关政策

早在1996年,国务院即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

(国发【1996】36号)明确鼓励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并在随后2005年和

2006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均对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工程进行支持和鼓励。2007年,国务

院发布《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规定

“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

组”所发电力属于电网优先调度的电力。国务院先后发出《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

【2009】48号),明确提出“施行鼓励余热余压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

策”,“鼓励专业节能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中小企业、公共机

构实施节能改造”。特别自2010年以来,国务院加强了对余热余压利用

等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对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和专

业节能环保服务企业提出了明确的支持政策。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

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

办发【2010】25号),对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项目在资金支持力

度、税收扶持政策、相关会计制度、改善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支

持政策。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

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办发【2010】32号),要求发展节能环保、资源循

环利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目标是将其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明

确要求“推进市场化节能环保服务体系建设”。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

五年计划纲要》

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将钢铁

和建筑材料等行业余热余压利用列为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2007年

4月,国家《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出,将重点组织实施燃煤工业

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

体系建设等十大节能工程。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0年10月,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

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的建议》提出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战略性新型产业,“健全节

能市场化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4.部门规章及国务院各部委相关政策

国务院各部委也针对节能行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规范政

策和措施,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国家发

改委发布的《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改委公告

第36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

改办环资【2010】2528号)。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15号),销售自产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

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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