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本科必修)》2014年7月期末试题及答案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4:0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营业执照年检材料)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4年春季学期“开

放本科”期末考试

国际私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

案正确,请将正

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法律的域外效力也称为(C)。

A.域外效力B.属地效力

C.属人效力D.效力

2.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

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

条规范中,“系属”部分是(C)。

A.涉外合同B.涉外合同的当事人

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

法律

3.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

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A)

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A.直接适用的法B.反致

C.法律规避D.公共秩序保留

4.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

所在地法始于(D)。

A.13世纪B.17世纪

C.18世纪D.19世纪

5.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B.萨维尼

C.戴西D.库克

6.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A)。

A.意思自治说B.客观标志说

C.最密切联系说D.特征性履行说

7.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

A.《瓜达拉哈拉公约》B.《海牙议定书》

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D.《国际铁

路货物联运协定》

8.在我国,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

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B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

议。

A.法院地法B.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C.共同住所地法D.共同本国法

9.《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

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D

内予以公布。

A.3个月B.6个月

C.12个月D.18个月

10.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D)改变我国法

院专属管辖。

A.书面协议选择他国法院B.书面协议选择我国

其他法院

C.口头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D.协议选择仲裁

裁决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每题至少有一项

答案正确,多选

或少选均不得分)

11.下列选项中属于系属公式的有()。

A.属人法B.物之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D.法院地法

12.运送中的物品处于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所以

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

()。

A.发运地法律B.送达地法律

C.所有人属人法D.转让合同的准据法

13.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

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具有竞争性的

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指名道姓发布不利于王某

的信息,并附有王某的肖像,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

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13.

BCD)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

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

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

国人

14.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适用于()。

A.合同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

C.继承关系D.管辖权确定

15.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

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

对采用()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

A.中央机关送达B.邮寄送达

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

六、案例题(共15分)

22.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

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

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2011

年10月

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

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

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

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

2012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

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

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

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

意。

问:(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

(2)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

理?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

16.法律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

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

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

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17.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

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

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

用物之所在地法。

18.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当国际商事合同无效或

失效时,作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独

立于该合同而继续有效。

四、简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9.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

准据法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

(1)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才能适用于涉外

民事关系的法律,未经冲突规范的援引就能适用于涉外民

事关系的法律不能称之为准据法。(3分)

准据法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它可以是国内

实体法,包括本国实体法和外国实体法,也可以是统一实

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2分)

(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2分)

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

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如果法院没有适用该国的实体法而

是适用了该国的冲突法,则被适用了的法律就不能被看作

是准据法。(3分)

20.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

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

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3分)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

解决的方法为: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以当

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

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

其国籍;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

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3分)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所在

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

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

国籍;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

国籍。(4分)

五、论述题(共15分)

论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21.答: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常常导致不公正的

结果,因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批

评。当代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于1951年根据

“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指出,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去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侵权行为自体

法这一新理论的运用,把单一的冲突规范形式发展成了多

重的冲突规范形式,使传统封闭的规范演变成为开放型的

规范,适应了当今采用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并且

在立法上得到了相应的肯定。侵权行为自体法虽然得到了

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就其本身而言,存在着一个难

以克服的缺陷,即可选择法律的不确定性。(5分)

(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为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提出,他

主张契约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

的那一个法律。现在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将这一原则

引入了侵权领域。尽管赋予当事人的只是有限的意思自

治,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也只能是法院地法,但无论对

于国际私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这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突破,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5分)

(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

所谓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是指,如果侵权行为当事

人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们的住所

地、居所地位于同一个国家,侵权行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共

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当事人共同属

人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我

们应注意对这一原则的运用绝不能僵化。(5分)

六、案例题(共15分)

22.答:(1)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

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

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

法院有管辖权。(7分)

(2)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

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

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

适用

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条规定,“诉

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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