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本科《国际私法》最近十次期末考试案例题题库
说明:试卷号:1020
课程代码:00599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本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题
22.西安某研究院方某,2008年辞职到加拿大多伦多留学。2011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
国前夕,方某在上学途中,被一辆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方某的妻子郭某以全权代理
人的身份在方某二的陪同下到多伦多料理后事。经协商,获得赔偿400万元人民币。
为遗产分配一事,郭某与方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方某的家人以郭某及郭某3
岁儿子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应以加拿大法律为准据法。
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属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的400万元赔偿款属于动产,故应当适用死者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死者在加拿
大居住3年,故其经常居住地为多伦多,所以本案应适用加拿大法律。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题
22.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9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
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96年9月在
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
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
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2)法院处理本案能否以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参考答案:
(1)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
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
1
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
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
据法为中国法。
2017年7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题
22.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
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2011年10月
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
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
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2012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
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
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问:(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
(2)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参考答案:
(1)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
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
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
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
法律”。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题
22.2008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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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
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
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
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该
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
护人权益的法律”。由此可见,本案中,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都可以适用,关键在于确定有利
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因为被扶养人一直生活在中国,其经常
居住地和其监护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都在中国,因此,与中国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中国法
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题
22.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
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
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
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
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
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在西班牙的婚姻
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予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
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
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
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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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题
22.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2008年辞职到美国留学。2011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
前夕,李某在芝加哥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
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美国料理后事。经协商,美国方面赔偿200多万元
人民币。
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
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
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应以美国法律为准据法。
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属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的200万元赔偿款属于动产,故应当适用美国法律。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题
22.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
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
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
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
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
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
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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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教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
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
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2015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题
22.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9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
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96年9月在
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
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
并且同意适用内地法律处理本案。
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2)法院处理本案能否以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参考答案:
(1)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
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
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
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
据法为中国法。
2014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题
22.2008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年,
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
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
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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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
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该
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
护人权益的法律”。由此可见,本案中,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都可以适用,关键在于确定有利
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因为被扶养人一直生活在中国,其经常
居住地和其监护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都在中国,因此与中国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中国法更
有利于保护其权益,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2013年7月试题及答案
七、案例题
32.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
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
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
产继承请求。
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不动产中,上海的别墅适用中
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
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3.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
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
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
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
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
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
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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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
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
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
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
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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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9 22:06: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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