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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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
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有单一法域和复数法域之分。单一制国家一般为
一个法域,如日本、法国等国。联邦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国家同时并存复数法域
法律冲突: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一
问题规定歧异的情况。
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②通过国际
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①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②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
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
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
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的范围: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
裁规范
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
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主权原则: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的权利,以及行使国际
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平等互利原则: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各国既要考虑各自的国情和民商事基本
制度同时也要顾及国际上的普遍实践和习惯做法。
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重点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弱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
条约信守原则:要求各国对于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籍条约应善意、忠实地履行和遵守,
而不得任意背弃或违反
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要根据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不同的实体法政策和使这种法
律政策得以适用的状况。
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又称“适用规范”、“选择规范”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
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系属: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
实因素。
连结点: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
事实因素。
连接点的软化处理:连接点软化,又称“连接点弹性化”。是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灵活
的连接点而使冲突规范的适用具有弹性。其主要表现是对一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设定多
种连接点,或者将已软化的连接点,运用于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将上述两者结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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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从而导致不是由立法者选择连接点确定准据法,而是由法官取而代之。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
定国家的法律。
准据法的表达公式(系属公式):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上,由各种具有双边意义的连结点
指引应适用的准据法的公式。1、属人法;2、物之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4、法院地
法;5、旗国法;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7、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
法律;
识别: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
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二级识别:当依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时,还要适用内国法上的概念再对外国
法律规定进行一次识别。
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指引适用乙国法时,
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甲国的实体
法作为准据,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甲国
的冲突规范规定其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
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
间接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
冲突规范又制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制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最后甲国法
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A→B→C→A)
二重反致: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
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有
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英→A→英→A)
先决:在国际私法中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作为条件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区际冲突法:区际冲突法是调整一国内各法域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有些国家对国内不同宗教、种族,甚至不同阶级的人适用不同的法
律时,因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宗教、种族或阶级而产生的究竟适用哪方当事人所属法律的
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法律规避(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
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公共秩序(保留):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
请求提供国籍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
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或者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该外国
法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当地国家的法律上享受那些民事权利,受到
那些限制的状况。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东道国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外国的自然人、法
人提供不低于本国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最惠国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
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歧视待遇:又称差别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
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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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非歧视待遇: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WTO成员
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待遇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
互惠待遇:互惠待遇,是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民某种权利、利
益或优惠,如相互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
优惠待遇:优惠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关税、投资、航运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待。
如放宽进口限额,减免关税,给予投资便利以及允许过境运输等。
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
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国籍: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禁治产: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凡是被宣告了禁治产的人,就丧失了对于自己财
产的管理权限,要由法院为他设定的辅助人或监护人来帮助他管理财产。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法人: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拥有独立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体。
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长期固定的中心活动处所。
外国法人的认许: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
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场所支配行为:认为法律行为方式应由行为地法来决定,只要某一行为符合行为地法的
规定,那么世界各国都应承认它的合法性。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其效力直接及
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物之所在地法:动产产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来解决。
侵权行为之债:因不法行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并致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
的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
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结婚:男女双方成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离婚:双方于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成立导致的法律后果或法律约束力
扶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无生活能力的人应给予扶住
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
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
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继承: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22:04: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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