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复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A.巴托鲁斯B.杜摩兰C.戴西D.库
克
2.国际私法主要解决(D)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
律冲突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3.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A).
A.冲突法调整B.实体法调整C.国际公约调整D.程序法调整
4.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B).
A.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B.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D.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5.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
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
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
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A).A.识别B.司法协助C.法律援助D.
法律规避
6.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A).A.范围B.系属C.连接点D.准据法
7.凯弗斯提出了(D).A.政府利益说B.最密切联系说C.国际礼让
说D.结果选择说
8.识别的对象是(A).A.客观事实B.冲突规范C.连接点D.系属
9.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
1
A.《巴伐利亚法典》B.《永徽律》C.《法国民法典》D.《德国
民法施行法》
10.(D)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A.时际法律冲突B.人际法律冲突C.静态法律冲突D.区际法律
冲突
11.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适于(C).
A.《巴伐利亚法典》B.《永徽律》C.《法国民法典》D.《德国民法
施行法》
12.杜摩兰在(B)中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
A.《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B.《巴黎习惯法评述》C.《法律冲突
论》D.《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13.(D)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
座说.
A.胡伯B.伏特C.杜摩兰D.萨维尼
14.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
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A).A.适用
国际惯例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C.驳回起诉D.适用与案件有
关的外国法律
1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C).
A.《巴伐利亚法典》B.《普鲁士法典》C.《法国民法典》D.《德国
民法施行法》
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
2
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这是(A).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
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7.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A).A.涉外合同B.涉外
合同当事人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18.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C).
A.鲍富莱蒙离婚案B.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C.福果继承案D.特鲁
弗特继承案
19.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
立法(C).
A.《民法施行法》B.《中国国际私法》C.《法律适用条例》D.《涉
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20.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C)的形式出现的.A.成文法B.判例法C.
学说法D.惯例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B).A.一般认许制B.特别认许制
C.相互认许制D.分别认许制
2.甲国根据与乙国的条约,规定将其已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
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乙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第三国是(C).A.给惠国
B.受惠国C.最惠国D.普惠国
3
3.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
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A).A.具有双重国籍B.
无国籍C.具有父之国籍D.具有母之国籍
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
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
籍为其国籍
C.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
保护期限为(A).
A.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
起50年.
B.作者有生之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的发表之日起50年.
C.作者有生之年或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D.作者有生之年,不论作品何时发表.
6.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
其效力的学说是(A).
A.刑法性法令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C.最密切联系说D.管理中
心说
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D).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所
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自动获得保护
4
8.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D)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A.法人住所地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法人注册登记地
9.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
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C).
A.具有美国国籍B.具有日本国籍C.具有中国国籍D.不具有国
籍
10.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A).
A.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B.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
C.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D.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
11.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某一
外国法人到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应以哪一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C)
A.主要营业地国的法律B.主要管理地国的法律C.注册登记地国
的法律D.资本控制国的法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A)的规定.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普遍优惠待遇D.不歧视待遇
1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是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A)
A.行为实施地法B.出票地法C.票据债务人的属人法D.付款地法
14.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A).
A.资本控制说B.登记地说C.法人国籍说D.法人住所地说
5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适用(C).
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
1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A)国家的法律
为其本国法.
A.注册登记地B.股东国籍国C.营业中心所在地D.管理中心所在地
17.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
的待遇不低于给予(B)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A.受
惠国B.第三国C.同盟国D.其他国家
18.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B).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
D.18个月
19.《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B)国籍的外国人,以其
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无B.多重C.相同D.不同
20.(A)对版权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A.《世界版权公约B.《巴黎公约》C.《伯尔尼公约》D.《美洲国家
间版权公约》
一,单项选择题
1.德国商人茨格曼到中国旅游观光,在广州发现广州钢琴厂生产的钢
琴质量上乘,遂与该厂达成书面协议,订货200架.该合同适用(A).A.
我国《合同法》B.国际条约C.德国商法D.国际惯例
6
2.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A.目的地法
B.国旗国法C.法院地法D.出发地法
3.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A).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B.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
在地法律
C.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
在地法律
4.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B)确定侵
权行为地.
A.当事人B.人民法院C.致害人D.受害人
5.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
所在公司派驻日本.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
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B.法国法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D.中国法
6.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
合同适用(B).
A.合同缔结地法B.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合同履行地法
D.合同自体法
7.(A)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B.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C.杜摩兰
的意思自治说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7
8.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A.巴托鲁斯B.萨维尼C.戴西D.
库克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
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
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
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
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
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
利申请.(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
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
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
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
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
予日本某公司.
9,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
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
8
在甲国A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
一个住在甲国A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按照甲国的法律,
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
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赋予的衡平
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
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
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结这种合同的能力,
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
答: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
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
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在
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
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
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
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人的行
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
在地法即是甲国法.
10,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
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
9
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
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
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
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
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
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
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
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
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7分)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
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
法.(8分)
11,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
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
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
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
10
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
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
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
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
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
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
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
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
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
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
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
的准据法.
12,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
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
11
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
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
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
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
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
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
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
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
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
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
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
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
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
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
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
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
12
国法律.
13,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
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
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
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
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
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
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4,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
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
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
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
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
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
13
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15,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
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
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
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
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
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
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
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答: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
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
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
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
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
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
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
14
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16,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
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
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
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
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
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
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
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
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
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
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
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
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
法律规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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