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
仅供参考
法规/政策解读与提示书
(2010年第4期总第17期)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2010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
用法”)于201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
议表决通过,并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旨在为解决涉
外民事争议、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该法对物权、债
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出规定。新法的颁布与施行将完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系统
化和现代化。作为步入国际化的银行,近年来我行不仅在国际业务、离
岸业务等业务方面有较大发展,而且先后在香港、纽约设立了分行,在
台湾、伦敦设立代表处,涉外民事交往频繁,我行大量业务和客户存在
涉外因素,在这种情况下,都存在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法》为涉
外民事活动当事人法律关系的适用,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为帮
助我行各级机构及广大干部、员工充分理解和运用《法律适用法》,现
择其要点对该法进行解读和提示,以期对我行国际化经营和业务发展保
驾护航。
1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含义及《法律适用法》概要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引起民事关系发生、
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涉及外国或地区因
素的一种民事关系。它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包括国(区)际物权关
系、发生在国(区)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区)际知识产
权关系、国(区)际婚姻家庭关系、国(区)际财产关系以及国(区)
际劳动关系等等。以下我们将根据《法律适用法》以国与国之间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为主线来进行解读。涉及区际法律适用问题,请见本文第二
部分(六)中所述。涉外民事往来的频繁必然会引起涉外民事争议的增
多。如果一个民事案件含有涉外因素,意味着它与两个以上国家都有联
系,如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结婚当事人
的一方有外国国籍,外国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被继承人在外国遗有不
动产,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发生在,外国被侵权人请求中国
法院保护其知识产权等等,此时会提出涉外民事关系到底应适用何国法
的问题:应适用中国法还是外国法?如果应适用外国法,而案件与两个
以上外国都有联系,应适用哪个外国法等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是指确定当事人在涉外民事交往中形成的民事关系(即涉外民事关系)
应当依据何国法律进行调整的一种法律规范。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包
括平等主体的本国和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国的法律中解决
这类问题的规则叫做冲突规则或法律适用规则,其总和构成了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门,即《法律适用法》。该法共有8章52条,就民事主体、
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做
2
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从而结束了我国法律适用规则不系统、不全面
和部分地不合时宜的局面。该法出台之前,我国现行法律适用规则主要
包含于民法通则第8章(第142条至第150条)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和
的司法解释中,不仅不够系统、全面且已部分过时,有些
规则甚至相互抵触。《法律适用法》第一次将法律适用规则集中规定在
同一部单行法律中。在内容上,新的法律适用规则更为合理、全面和完
善,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经验,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
法的发展潮流。该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全部是开放式的双边冲突规则,表
明立法者平等地对待内外国法律的开放态度,注重保护较弱方当事人的
权益,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法律适用法》的一般原则
(一)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整部法律中的总体地位
“意思自治原则”(PartyAutonomyPrinciple)是指当事人可以通
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这是以
订立合同可按双方协商选择准据法的“契约自由”为基础的。比如美国
的公司与中国的公司进行国际技术转让,双方可通过合同预先选择中国
法或美国法或第三国法律作为双方将来解决争议的法律。现今,该原则
已经被各国广泛地接受,不过其在实践中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根据各国的
立法与实践,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特殊要求是:首先,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有
合理的依据;其次,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反有关的强行法;第三,当事人
的选择必须是善意的。该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
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尊重了中外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
3
权,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所适用法律的权利。虽然这只是一
条宣示性条款,但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除传统的合同
领域外,在委托代理、信托、夫妻财产关系、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当事人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一般侵权责任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准据法的选择、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领域,该法均准许当
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
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二)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一项补充性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TheDoctrineoftheMostSignificant),也
叫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
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
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
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
地、行使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学说形
成后,被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广泛接受。该法在总则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
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41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
择合同准据法的情形下,合同“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
在合同领域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仅次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
准则,较好地处理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
(三)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4
国家主权原则要求外国人在一国领域内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不得
有损于所在国的主权与独立、领土完整。一切民商事活动必须遵循所在
国的民商事法律规范。该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
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某
些法律的直接适用。中国法律的这些强制性规定是因其特殊目的而必须
由处理涉外案件的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排他地予以适用的、具有强制性
的实体法规则。它们有其自己的适用范围,在特定情形下直接适用于涉
外民事关系,且因其强制性而优先于冲突规则。例如,外汇管制法、最
低劳动工资法、工伤事故保险法以及消费者保护法都属于“直接适用的
法律”。“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是我国法
律上的称谓,是指如果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违背本国社会公共利
益时,为了维护本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可以拒绝适用外国法律
或者国际惯例而适用本国法律的制度。“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
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或制度,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
经胡伯、孟西尼等国际私法学者的发展渐趋完善。1904年的《法国民法
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
中一个公认的普遍原则。这次新出台的《法律适用法》也采纳了这一法
律原则,该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国社会公共权益的,
适用中国法律。
(四)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排除一切反致和转致
反致与转致是国际私法上的一项特有的制度。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
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
5
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
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进行判决,这就是反
致。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
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
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适用丙国
实体法作出了判决,这就是转致。该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
“适用法院地法律”,符合大多数国家的实践。第9条规定,“涉外民
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排除一切反致和
转致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该法不以国籍而以经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
排除反转和转致反而可以增加准据法确定中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五)外国法律的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