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齐湘泉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物刊名:清华法学
页码:194-206页
年卷期:2018年第2期
主题词:基本原则;宣示性条款;法律适用法
摘要: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3条的性质
界定,是该法颁布至今争议激烈悬而未决的理论问题之一。法学界主流观点界定该条为宣示性条
款,仅具象征性意义,不具有实质性价值,谓之立法作秀。与此对立的观点认为该条是该法的基本原
则,统领整部法律,普遍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本文结合我国新近立法和《法律适用法》实施的实
践,再次对《法律适用法》第3条性质进行探讨。在《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意思自治为民事活动
基本原则,中国政府签署《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赞同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的法院新
形势下,《法律适用法》应当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在更广阔的领域和更大的范围内允许当事
人合意选择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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