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优缺点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自4月1日施行。经
过仔细的研读分析,笔者发现其既有进步性体现,同时也仍有不足。但总的来说,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和公布是我国立法工作的进步性体现。
关键词:意思自治保护弱者连结点
一、《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优点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际私法规则具有相当程度的先进性,
其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三个原则的体现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法国法学家杜摩林提出,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后来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用,并成为现代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制定冲突法
的主要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最初只适用于合同领域,在其发展中,得到逐渐延伸和重新确
定。这同时也是追求“实质正义”的体现。我国立法者将此原则扩大到其他领域,
例如,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章的一般规定中的第三条里明确
的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总则的一般规定。此外,第二章的民事主体的第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在婚姻家庭、物
权、债权领域,也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看出,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法律的
范围不断的扩大。但也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作出了限制,如第一章第四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
制性规定。”
(2)最密切联系原则
美国纽约首席大法官富德(Fuld)1954年在“奥廷案”()中
首次采用了“最密切联系说”解决了一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后美国法学家里
斯(Reese)在1971年的《冲突法重述》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了理论性的概
括。
20世纪70年代以来,确定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广泛采用,逐步
成为国际上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则。从临近的朝韩的国际私法来
看,两国均在相关问题上也确立了该原则。《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
第一章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
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六条规定:“涉外民事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19:34: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2390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