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顺风车”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4-11-08 22:50: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服务业税率)

政策与商法研究

网约“顺风车”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曹奕轩

()

南通大学附属中学

,

江苏南通226019

摘 要

: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许多行业的样态发生巨大变化

,

网约

顺风车

便是大数据与共享经济共

同催生的新事物之一

.

与传统顺风车更多只在社会道德层面肯定

好意同乘

等善意施惠的良好风俗不同

,

网约

顺风车

是典型的集道德价值与法律意义为一体的科技创新

.

如何让网约

顺风车

在法律可控的范围内

,

妥善解决侵权多发与救济困难等问题

,

是当前网约

顺风车

这一新事物面临的巨大挑战

.

加强对网约

顺风

的法律监管

,

是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时代要求

,

更是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与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由之路

.

关键词

:“

顺风车

”;

网约车

;

共享经济

;

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与传统日常生活交往中顺风车

(

搭便车

)

是基于善

意施惠发生的

好意同乘

不同

,

网约

顺风车

具有许

多新的特征

,

这也为如何通过法律规范网约

顺风车

提出了新的挑战

.

传统顺风车相对应的法律规则设

,

是否依旧可以适用于网约

顺风车

”,

以及能否完美

地对应网约

顺风车

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

都有待

讨论

.

作为大数据与共享经济结合的产物

,

网约

顺风

的本意是在缓解交通压力与解决环境问题的同时

,

在乘客与司机之间构建起信任的桥梁

,

提供更加便捷

的交通服务

.

但随着它的发展

,

其内在问题诸如怎样

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

,

其产品设计缺陷等问题也逐渐

显现出来

.

如何出应对之策便成了亟待解决的问

,

本文在对比传统顺风车与网约

顺风车

区别与联

系的基础之上

,

从法律规则方面

,

对网约

顺风车

的监

管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

 传统顺风车与网约

顺风车

传统顺风车是指日常生活中

,

出于生活方便或者

情谊行为

,

私家车车主基于善意帮助的心理与乘客之

间达成的

,

在特定时间按照特定路线将搭乘乘客运送

至特定地点但通常

不收取费用

,

或者只收取一定的成

本费

的乘车方式

.

因为是顺路捎带

,

所以称为

顺风

.

在日常生活中

,

这种行为通常又称为

好意同乘

或者

善意施惠

”.

网约

顺风车

是指车主与乘客通过

网络平台发布出行信息以及想要合乘的意思表示

,

网络平台通过复杂的算法计算而达成合乘合意

,

车主将合乘乘客运送至指定地点后由乘客支付车

主一定费用的网络约车业务

.

从传统顺风车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它的特征

.

是车主对于他人在能力范围内

,

自愿的以情谊为动机

,

不营利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善意行为

,

通常不涉及

金钱方面的往来

.

在一些情况下

,

搭乘人提出共同分

担油费

,

或者给一些

辛苦费

这样的做法

,

并不是支付

给车主其提供运输服务的对价

,

而仅是朴素地对车主

善意施惠行为的报偿

.

从其本质来看

,

应该是属于道

德调整的范围

.

这种情谊行为不受法律规制

,

但是

,

旦顺风车发生事故时

,

此时则需要受到法律尤其是侵

权责任法的调整

.

网约

顺风车

与传统顺风车的最大

不同有三点

:

第一

,

网约

顺风车

是经常发生在陌生人

之间而非熟人之间的用车行为

;

第二

,

网约

顺风车

 132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10期 

doi

:

10.19311

/

j

.cnki.1672G3198.2019.10.061

一种经营行为

,

即乘客需要支付给车主一定的费用作

为享受顺风车服务的对价

;

第三

,

传统顺风车关系中只

存在车主和乘客两方主体

,

而网约

顺风车

关系中还

存在第三方主体

,

即网络约车平台

.

 传统顺风车的法律规则设计

传统顺风车的产生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

很大程

度上符合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交往习惯和良好互助的社

会风俗

,

因而对于顺风车所引发的问题

,

大多数情况下

都认为归属于社会道德规范调整

,

而无需上升到法律

层面

.

顺风车的性质和顺风车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如何

进行定性

,

因为搭乘人和车主之间的关系不同而体现

出不同的争议样态

.

尤其是

,

当搭乘顺风车最终导致

不幸发生

,

出现侵权损害事故

,

要求进行赔偿的情况

,

顺风车的

君子协定

也无法对抗法院的一纸诉状

.

此时

,

道德规范的作用显得无力

,

法律规则设计则显得

尤为重要

.

然而

,

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

,

并没有关于

顺风车的直接立法

.

约束顺风车行为的除了民事法律

的基本原则之外

,

还有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等一般性

的民事法律规范

,

根据不同情形的认定而发挥着作用

.

通常情况下

,

车主和搭乘人之间很少是陌生关系

,

这与日常生活中大家的生活习惯有关

,

因为基于共同

的生活环境和相似的行为习惯

,

互相之间更容易产生

信赖关系和互帮互助的传统

.

当车主和搭乘人互相熟

识的情况下

,

双方口头约定达成一项顺风车的使用和

施惠行为

,

他们之间关于使用顺风车的行为可以称之

君子协定

”.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等顺风致使乘客受

到侵害的情况

,

这种口头约定的

君子协定

也可作为

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

传统顺风车发生的侵权责任事故类型大致可以分

为如下五种

:

第一

,

事故是由车主的原因引发的

,

比如

车主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

,

疲劳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等

,

此事应由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

第二

,

事故是由搭乘人引

起的

,

比如搭乘人在驾驶过程中干扰车主驾驶

,

造成损

害的

,

搭乘人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

第三

,

事故的发生是

由第三人引起的

,

比如路上行人横穿马路或者违规驾

驶汽车以至发生碰撞时

,

应当视情况由该第三人与驾

驶人共同承担责任

;

第四

,

事故是由于道路施工或者车

辆本身技术问题引发的

,

通常由道路施工和车辆生产

方进行举证

,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

,

当事故是由不

可抗力造成时

,

比如遭遇泥石流

地震等

,

则无法归责

于具体个人

,

更倾向于各自承担责任

.

总之

,

法律对传统顺风车的调整主要在于事后处

,

考虑到善良风俗和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

,

通常并不

会对传统顺风车进行事前的约束和监管

.

顺风车

的监管现状3 网约

与现有针对传统顺风车发生侵权等事故时法律有

相对完整的救济体系不同

,

网约

顺风车

的监督和管

理则显得非常不健全

.

作为新兴的服务类型

,

网约

风车

参与市场活动

,

而且其服务的直接对象是公民个

,

理应受到政府的监管

,

提供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相关

企业也应对自身进行严格管理

.

管的主体自然首当其冲

.

首先

,

面对这种与科技相结

合的交通方式

,

政府应摒弃传统理念

,

为各地方发展网

约车留下足够的空间

,

大胆做出对于其发展有益的尝

,

而这点恰恰是

«

暂行办法

»

的漏洞所在

.

其次

,

既然

是新兴事物

,

那对其监管方式自然不能依旧照搬传统

业态下的管理方式

,

政府可以探索运用数据对网约

风车

各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

最后

,

对网约

顺风车

平台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增强

,

也是规范网约

顺风车

的一个重要途径

.

企业方面

,

尽管目前已经有网约车平台企业针对

网约车本身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

制定了相应的

内部管理措施

.

例如

,

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制定

政府方面

,

网约车业务的迅速发展

,

使得政府的监

督管理行为相对滞后

.

在网约车监管领域

,

政府虽然

已经开始着手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

但依旧

无法做到全面

科学和及时地监督

.

比如

,

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

01

6年国务

院发布

«

国务院办汽车行

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

[

车作为与巡游出租并列的出租车

01

],

将网约

58号

)

,

认可了网

约车的出租服务主体资格

,

但是仅限于网约快车和专

车服务

,

并未提及顺风车

.

另外

,

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

«

网络预约出

201交通运输部

6年

,

汽车经营服务管

理暂行办法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0号

)

,

依旧并未直接规定对于网约

顺风车

应当如

何进行监管

,

如此一来

,

网约

顺风车

的概念便仅存在

于实践之中

,

政府关于网约

顺风车

的监督和管理方

面尚存空白

.

企业方面

,

作为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的企业

,

对其

提供的市场服务具有安全管理的义务

,

在网约车监管

体系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

最近发生的几起

顺风车

案件中

,

因为平台监督的缺失而发生的不在少数

,

比如018年8月

,

发生在浙江温州乐清的

台客服在处理乘客

0岁女孩乘滴

滴被杀案

”,

就是平救信息时

,

味僵化

教条地强调投诉处理流程

,

未能将乘客的生命

安全放在第一位

,

错过了救援被害人的黄金时间

.

对于司机的审核方面

,

企业对司机的审核也有所欠缺

,

面对有过«犯罪记录的司机

,

平台依旧置若罔闻

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

»

行,

违反

录等的规定

,

任用有抢劫犯罪记录的司机时

,

平台则具

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网约

顺风车

监管的建议

网约

顺风车

原本是在善意施惠的良好风俗下

,

互联网

的创新举措

,

思维应用到传统好意同乘类型

是由于监管漏洞导致这一创

发的相关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

最终不得不下线此

项服务

.

回顾这一场共享经济模式之下的创新失败案

,

我们至少应当从政府

企业和社会等三方面进行反

,

在借鉴现有传统顺风车法律救济规则体系的基础

,

探索网约

顺风车

监管的完善对策

.

政府方面

,

面对层出不穷的问题

,

政府作为市场监

«

专车

快车安全保障执行细则

»

,

便有关于如何赔

偿乘客的责任

.

但是

,

在其

«

用户服务协议

»

,

则通篇

只看见对乘客的义务性规定

,

缺少对乘客的权利告知

.

滴滴顺风车业务尽管已经暂时下线

,

但顺风车的失败

教训发人深省

,

或许企业应该更加深刻反思如何保障

乘客安全

,

严格依法经营

,

进行自律整改

,

树立乘客第

生命第一的意识

,

才能更好地提供服务

.

社会方面

,

公众

媒体以及市场

,

都应对网约

顺风

进行监督

.

对于新兴事物

,

公众与媒体应当保持足

够的客观和冷静

,

不应因噎废食

.

顺风车业务事实上

才是发挥网约车优势的业务类型

,

相较于其他网约车

类型

,

比如网约快车

网约专车等与出租车行业本身并

无本质区别

,

网约

顺风车

能更好地通过互联网技术

的应用

,

起到行程共享

提高交通效率

降低城市废气

污染等作用

.

首先

,

公众与媒体可以加大对司机不法

行为的曝光力度

,

用社会舆论对企业进行监管

,

以防止

司机的不轨行为

.

其次

,

相关企业管理失误不能等同

于产业本身的不可行

,

滴滴

顺风车

业务也不能等同

于网约

顺风车

这种业务样态整体

.

最后

,

企业应当

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

,

不能凭借垄断地位进行不正

当竞争和经营

.

先前发生的几起网约

顺风车

恶性事

,

皆可归责于

滴滴

因垄断地位而日益骄纵

疏于监

.

市场最好出现其他能与

滴滴

竞争的运营商

,

垄断产生的傲慢与懒惰永远隔绝在法治的门外

.

综上

所述

,

加强对网约

顺风车

的法律监管

,

是共享经济健

康发展的时代要求

,

更是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与市

场经济秩序的必由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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