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基础专业课卷》第1题、第37题答案存疑解析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1: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关于《201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基础专业课卷》第37题之疑问

解析:

题目:37.甲超速驾驶汽车,乙逆行骑摩托车。两车相撞,摩托车飞至人行道,

将行人丙砸伤。丙的损害应由()。

A.甲单独承担责任B.乙单独承担责任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甲、乙承担

按份责任

涉及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

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

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12-26)

第3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

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

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

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点: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认定。

疑问解析:

甲超速驾驶汽车,乙逆行骑摩托车。两车相撞,摩托车飞至人行道,将行人

丙砸伤。本题造成丙的受伤属于甲、乙交通肇事行为的叠加致人损害。甲、乙均

为违章驾驶,在主观上均有过失,但不能认定“共同过失”,也不存在“共同故意”。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已被《侵权责任法》吸收,第2款的情况规定在了《侵权责任法》第11条、

第12条里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第1款中“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

失致人损害”吸收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

《2003年解释》第3条第1款中“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

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认定。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已被《侵权责任法》吸收,

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48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不再适用《2003年解释》。

依据《2003年解释》第3条第1款认定“共同侵权”是错误的。从《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及《分析》给出共同侵权的概念,均体现了共同侵权主观条件要求存在“共

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本题甲、乙的违章行为,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两个交

通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对丙造成侵权,符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第12

条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的主观条件,对于甲、乙的违章行为可以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责任的大小对丙承担责任,因甲乙每

个单独行为都不能单独造成丙的全部损害,故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

规定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

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4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

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

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

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

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

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

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即

承担按份责任),认定责任时还考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等。结合本题,

丙没有过错,对丙的伤害,应当首先考虑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责任,不足的部分才能由甲、乙两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即按份责任。

本题题干没有涉及保险保险,故应当选择D项,即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通常观点也认为:《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严格限

制连带责任的适用,严格控制共同侵权的范围。两人以上既无共同故意,亦无共

同过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构

成共同侵权,而是属于无共同过错的数人分别侵权。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201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基础专业课卷》第37题其中

考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设计题目给出甲驾驶汽车,但没有考虑机动车的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有点缺憾。但教育部《考试分析》给出的最佳选项为C我

们认为错误,应当选择D项。

2015年10月10日

《201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试题》第1题答案存疑解析:

题目:1.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

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

法中的()。

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主客观相统

一原则

考生疑惑:(1)法律出版社《2016年法律硕士历年真题汇编》P2015-12

给出的选项为B。解析:本题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也即刑

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

严格适用。刑罚适用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任何人犯罪后,无论其家庭出身、

年龄性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教育程度、政治面貌、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

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对其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追究刑事责任,而不

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不受刑事制裁的特权。就本题而言,刘某构成受贿罪、滥

用职权罪,就应当依法定罪判刑,无论其被判刑前地位多高,贡献多大,都不能

享有任何特权,这体现了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要求。

(2)高教出版社《201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分析》P396给出的答案为

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

应。”《刑法》第61条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

定判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应考虑“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这一与犯罪事

实无关的情节。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本题难度系数为0.192,区分度

为-0.041。

问题剖析:参照2016年《考试分析》P5给出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内容,《刑

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它意味着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

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根据以上表述,我们可以断定若定罪量刑时

考虑:“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则违背

的原则应该是“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本题的焦点是教育部编写的教材《考试分析》中,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中的任何人只表述了“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

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没有表述“才能业绩如何”。而在一些教材的观点中恰恰

给出了“才能业绩如何”的表述。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就犯

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

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

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

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

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

为被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关于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中的任何人并没有法律、司法解析或权

威的界定,《考试分析》中亦没有明确排除,而才能业绩恰恰就是本题所描述“对

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这一情况,如果《考试分析》认定选项C正确,排除B选

项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存在争议。本题不是很难,却只有19.2%的考生选择B项

得分来看,亦不正常。

一个人的贡献或才能业绩,往往体现在社会地位及职业状况上,两者有密不

可分的联系。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是其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

其贡献与其铁道部部长的职位密不可分。假定C项正确,《考试分析》给出的解

析是“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应考虑“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这一与犯罪事实无

关的情节。”,那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说;“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应考虑“犯罪人的

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这一与犯罪事实无关的情节。”,这

种假设成立,则是否可以说,在定罪量刑时考虑了“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

职业状况、政治面貌”的,即违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都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这显然有问题。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201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学第1题,作为国家级选

拔考试,命题及给出的答案要求考生死抠教育部的考试教材,似乎欠妥。

本题给考生朋友的提示:考法硕就要死抠法律硕士的教材,这道题似乎适合

于死记硬背的考生。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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