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要约与要约邀请之区分
作者:禹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2期
摘要合同的订立过程可以分为缔约准备和实质缔约两个阶段,实质缔约的过程,实际就是要
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而要约邀请则属于缔约准备阶段。从合同实践看,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必须经
过缔约准备阶段,但所有的合同都必须经过实质缔约阶段。
关键词要约要约邀请法律效力区分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94-01
合同的订立,是离不开要约和要约邀请两个步骤的,订立合同必须要经过要约这个阶段,如果
缺乏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而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含义是有差别的。我国的《民法
通则》及《合同法》都没有对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明确解释,容易使人混淆视听。因此,笔者将
对合同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作出详细阐述。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人称为受约人(或受要约
人)。在对外贸易及商业习惯中,要约也被称作发价、发盘、报价等。
当事人的一项意思表示若要成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的主题必须是特定的。要约作为一项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引出受约人答复和承诺以
订立合同。这就要求作出要约意思表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确定的,否则,相对人不知向谁作
出承诺,也就不能成立和他。
2.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包含要约人希望进行交易的主要条件(及主要内容),且该内容明确、具
体。如果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欠缺交易的主要条件,或者内容模糊不清,则相对方难以作出承诺,不
能成立合同。
3.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包含该意思表示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主观愿望。该缔约愿望
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虽然未明示,但明显可以推断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中明示不愿订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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