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妇女权益的突出出问题及对策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1: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山西黑老大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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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妇女权益的突出出问题及对策

自中国封建时代的三从、四德而演变至今天男女平等写入《宪法》,不论从把握时代的脉搏还

是紧抓妇女地位的不断攀升,处处显现着妇女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而与此同时,妇女所面临的

也是社会中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身心受到的损害也逐年攀多。为此,只有很好的认清妇女所面

临的问题关键所在,才能出更准确的良药予以救治。

一、妇女维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多年来妇女各项权益的保障总体上是好的,但是随

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

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和某些领域中仍时有发生,而且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一)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

相对淡薄,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在有些单位配备女领导和选举女代表抱着

“主要是为了完成任务”实现所下达的指标而已。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中贴出明显歧视妇女的

内容。

(二)劳动权益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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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最为严重,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

男性突出,有的单位和部门在招工中存在的招男不招女的问题,理由是女人结婚生孩子耽误工作,

还要负担其生育费用,减员增效中裁女不裁男的问题,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也很突出。

比如,妇女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应该受到而没有受到特殊保护,男女两性在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

上存在的差异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收入的差异,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差异,实质上反映

出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男性所存在的差异。

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

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如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

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的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

承包权,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之一土地。

(三)婚姻家庭权益方面

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

的现象在一定范围的人还有表现。例如在涉及离婚案件的审理中,依然还有当事人认为老婆是自

家的“打老婆”并不犯法,由于收入差距的存在和其他思想的影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变

相“包二奶”和拐卖妇女、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妇女的权益。“男

尊女卑”的思想在一些地方和范围内还根深蒂固,表现在计划生育方面存在的溺弃女婴,歧视生女

孩的母亲的现象。表现在受教育方面,适龄女童失学辍学和更多女性享受不了高层教育的现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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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偏远山区,老年人再婚被儿女干涉,寡妇和离婚妇女再婚,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小孩,甚

至限制其改嫁等。

二、妇女权益的对策研究

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资源有限,妇女的发展及权益保障还受到各种社

会条件的制约;男尊女卑、重男轻女这一承传了几千年的封建思想,仍存在于一些人的头脑之中;

有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

个方面。真正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使男女从法律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平等,还有许多工作要

做。深入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仍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继续努力。

首先,妇女参政是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占有适当比例,各级

领导班子中配备适当数量的女干部,是妇女参政,促进男女平等的重要保证。选拔女干部进领导班

子,在同等条件下要实行优先培养、优先选拔。妇女参政是一个过程,要从基层抓起,着眼于提高

妇女的素质。今冬明春各级领导班子将换届,要抓住这一时机,争取女干部、女代表比例有提高。

我国妇女劳动就业的情况超过世界上许多国家,但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要采取积

极的政策措施,防止和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大力发展适合女性就业的第三产业,高度重视发展

社区服务业。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其次,妇女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多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依法保护妇女人

身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查处了一批妇女、拐卖妇女儿童、嫖娼等违法犯罪案件。对严

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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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防并举”的方针,建立起打击、管理、防范、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综合治理措施。同

时,还要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确保适龄女童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妇女的

受教育水平,提升妇女的综合素质。

再次,妇女权益涉及面广,做好保障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承担起这个责任。各级党委要

加强对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是执法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妇女的各项权益落到

实处;各级妇联要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推动维权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人大要继续

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督促政

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改进工作,使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步步深入。要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

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国

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使法律规定的保障妇女权益的

条款得到更好的实施。

三、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的决定》,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确定了贯彻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及男女平等的精神,消除妇女

发展的障碍,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切实有效地实现男女平等的权利,对弱势体给予倾斜保护与

救济扶助的基本思路。确定了执法主体,增强了法的适用性,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

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强了法的针对性、加大了依法行政、依法维权的力度,提高了法的操作性,总

结和借鉴了国内外妇女人权发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的时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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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重点内容

这次修改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一次重大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条文总数也由

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1、总则部分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1995年联合

国第四次妇女大会上,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

基本国策。”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大国的国

际形象,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2)

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

响了该法的实施。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条从“各级人民政府”、“人

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

责任。(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其次,妇女权益领域

(1)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提高中国

妇女的参政水平,在提高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和培养选拔女干部、女性领导成员及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名额等方面做了规定。(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

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体方面进行修改。(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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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

出修改。(4)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

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了对

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5)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

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完善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制度,对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在媒体上贬损

妇女人格、性骚扰等予以禁止。(6)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

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

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最后,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责任是此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一。考虑到原妇女权益保障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存

在制裁措施不够完整,救济途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

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济规

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济途径;在体例上更注重前后对应,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

性骚扰、侵犯妇女体利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重点突出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修改

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

层面的责任。

四、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哪些渠道和方法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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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1款以及第53条之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四条

救济渠道:一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是

向妇女组织投诉。上述四条救济渠道可以任择其一,而其中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修正后的妇

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强的一种救济方式。

希全社会每一位成员均能行动起来,投入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活动中来,依法维护妇女的合

法权益,推动“平安同安”建设。米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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