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贸工业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2010年第5期
我国网络银行民事责任法律问题探析
李 青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l0034)
摘要:网络银行迅速发展的现实迫使我们应加快对网络银行立法的研究,尽快对网络银行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作出
明确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网络银行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O1O)05—0265—01
网上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那 幺,当客户 设备提供者、生产者追究法律责任。
进行网上银行交易受到损失时,网上银行应承担什么法律 (2)软件或具体操作程序问题导致服务迟延、不当或不
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如何?例如,美国的《电
能。由于开展网络银行业务所用的软件技术水平,直接关
子资金划拨法》和《统一商法典》第4A编已成为美国调整电 系其服务的质量高低,诸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报文
子资金划拨的最重要的法律。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立法 摘要技术、安全认证技术等都是网上银行业务顺利开展的
十分重视。但关于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的立法,除了1999年 前提。银行准确、安全的服务承诺,也是对这些技术条件准
3月1日开始施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外,可谓暂付阙
备的承诺。如果银行的有关技术条件不足,自然应承担相
如。因此,运用逻辑和比较的方法,对电子支付中网上银行 关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立法
民事责任进行全面深入地探讨与研究,不仅具有重大的理
上对网上银行技术条件的要求无法用明确的量化指标来明
论价值,而且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确,银行的责任承担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倘若基
1 网络银行民事责任的特点
于过错责任原则,对消费者显然不利,因为信息的不对称,
(1)民事责任主体与一般银行的民事责任主体为银行
由消费者证明银行的过错是很困难的;若基于过错推定责
和客户不同,网络银行由于客户通过与因特网连接的电脑
任原则,则银行仍有可能基于专业知识和私人信息提出令
进入银行的电脑主机设备的终端与银行进行金融业务往
非专业的消费者无可辩驳的免责事由而规避责任;只有基
来,所以,除了传统银行风险责任承担主体为银行和客户之
于严格责任原则,才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助于促
外,尚有以下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第一、电脑设备和通讯设
进网络银行技术的改进和完善,当取法若此
备供应商;第二、网络系统经营主体和通讯线路提供者;第
(3)由于网络经营商的过失所致的事故或障碍,应由网
三、非法入侵网络系统者。由于以上民事责任主体之间的
上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网络银行对客户作出赔偿后,获得向
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调整。网络银行
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即网络银行是最初的责任承担者,但网
迅速发展的现实迫使我们应加快对网络银行立法的研究,
络经营商才是最终的责任者。因为从网络商、网络银行、消
及早对网络银行引起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
费者三方关系的角度来看,网络银行在利用网络建立银行服
规定。
务项目时,网络商对其服务的安全性给予了相应的承诺,而
(2)网络银行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在不可抗力的形
网络银行又与其客户之间存在服务安全的承诺关系。相反,
式与范围上,网络银行无论在侵权的民事责任还是违约的
银行客户则未与网络商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
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均与以往不同。网络银行因其具有的
相对性原理,应当由网络银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另外,从
特殊性,下列事项虽然能够预见,但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
保护消费者角度来看,也应由网络银行先行承担责任。
下,尚不能避免和克服,如全球网络系统遭遇了不可克服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或障碍引发的责任,应归人
电脑病毒,出现了不可避免和克服的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
免责的范围。在各国,不可抗力通常都是民事责任全部免
技术障碍如千年虫等。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技术进步,
除或部分免除的根据之一。但是,不可抗力的具体界定则
应该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计算机技
是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因为网络银行交易不同于传统的民
术及网络系统技术障碍及病毒作为不可抗力对待。
商交易,影响电子交易而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
2 网络银行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分析
服的事件可能有新的表现。传统立法所包括的战争、自然
2.1 网络银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灾害等事件当然应该纳人不可抗力的范围之中,而供电系
(1)网络银行的硬件问题所导致的交易错误或交易不
统停电、通讯系统故障等事故是否可纳入不可抗力事件,则
能。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有赖于计算机等硬件设施的正常
应具体分析。应当说,网络银行能够预见到停电等事故是
运行,这些硬件发生事故可能带来银行与客户的损失。由
可能会发生的,但具体何时何地发生,则不能预见。因此网
于银行有义务保障对客户服务的及时和准确,因此由服务
络银行应当针对这些事故在网络银行软硬件系统方面采取
硬件所导致的错误或不能,只要银行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在此前提下,因事故发生而不能执行
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对银行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之归责
客户指令,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免责或部分免责范畴。但如
原则。当然,如果硬件所引发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设备本身
因银行疏忽,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因事故发生导致
的质量不合格所致,则银行在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后,可向
客户资料丢失等,则不能主张免责。
作者简介:李青(1973一),男,辽宁本溪人,沈阳师范大学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
一265—
No.5,2010
现代商贸工业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2010年第5期
网络购物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曹 腾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网络购物以其方便、快捷、高效、低成本并且具有“全球性”和
“全天候性”等优势越来越多的受到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青睐。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等特点,使得网上
购物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不法行为,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尤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如何从法律角度切实
全面的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网络交易中的重要问题。主要从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着手,分析其存在的原因,
从而探讨完善网络购物安全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关键词:网络购物;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266-02
1网络购物及其存在的问题
1.1 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损害
宝”等支付工具来保障交易安全,但有些消费者为图方便而
直接汇款给卖家,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即使使用安全的支
(1)知情权受到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
付方式,也难免网上系统出错而遭受损失。消费者在注册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
购物网站和购买商品时,都要填写个人资料来获得会员资
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实施正确的消费行为依赖于他对相
格和获得商品的邮寄送达,一些商家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
关商品信息的了解,然而在网络购物的虚拟环境中,消费者
经常给消费者发送各种商业广告,甚至把这些资料出卖给
对消费者造成骚扰。
只能靠网站上的图片以及对卖家有限的咨询来获得信息,
别人牟利,
(3)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
无法见到实物,而卖家所提供的只是单方面的信息,从而导
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除了获得质量、价格、计量等公平交易
致了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障碍。
条件的权利,当然也享有缔约及约定合同条款的权利。在
私权问题,由于网络购物全程都是在网上进行,一些不法分
网络购物中,由于消费者知情权的限制,很容易受到经营者
子可能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来或盗取用户名及密码,使
的欺诈或提供虚假信息。另外,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很重要
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尽管如今网上已经有“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