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银行民事责任法律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24-11-07 22:41: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出生证明格式)

现代商贸工业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2010年第5期 

我国网络银行民事责任法律问题探析 

李 青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l0034) 

摘要:网络银行迅速发展的现实迫使我们应加快对网络银行立法的研究,尽快对网络银行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作出 

明确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网络银行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O1O)05—0265—01 

网上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那 幺,当客户 设备提供者、生产者追究法律责任。 

进行网上银行交易受到损失时,网上银行应承担什么法律 (2)软件或具体操作程序问题导致服务迟延、不当或不 

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如何?例如,美国的《电 

能。由于开展网络银行业务所用的软件技术水平,直接关 

子资金划拨法》和《统一商法典》第4A编已成为美国调整电 系其服务的质量高低,诸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报文 

子资金划拨的最重要的法律。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立法 摘要技术、安全认证技术等都是网上银行业务顺利开展的 

十分重视。但关于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的立法,除了1999年 前提。银行准确、安全的服务承诺,也是对这些技术条件准 

3月1日开始施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外,可谓暂付阙 

备的承诺。如果银行的有关技术条件不足,自然应承担相 

如。因此,运用逻辑和比较的方法,对电子支付中网上银行 关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立法 

民事责任进行全面深入地探讨与研究,不仅具有重大的理 

上对网上银行技术条件的要求无法用明确的量化指标来明 

论价值,而且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确,银行的责任承担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倘若基 

1 网络银行民事责任的特点 

于过错责任原则,对消费者显然不利,因为信息的不对称, 

(1)民事责任主体与一般银行的民事责任主体为银行 

由消费者证明银行的过错是很困难的;若基于过错推定责 

和客户不同,网络银行由于客户通过与因特网连接的电脑 

任原则,则银行仍有可能基于专业知识和私人信息提出令 

进入银行的电脑主机设备的终端与银行进行金融业务往 

非专业的消费者无可辩驳的免责事由而规避责任;只有基 

来,所以,除了传统银行风险责任承担主体为银行和客户之 

于严格责任原则,才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助于促 

外,尚有以下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第一、电脑设备和通讯设 

进网络银行技术的改进和完善,当取法若此 

备供应商;第二、网络系统经营主体和通讯线路提供者;第 

(3)由于网络经营商的过失所致的事故或障碍,应由网 

三、非法入侵网络系统者。由于以上民事责任主体之间的 

上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网络银行对客户作出赔偿后,获得向 

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调整。网络银行 

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即网络银行是最初的责任承担者,但网 

迅速发展的现实迫使我们应加快对网络银行立法的研究, 

络经营商才是最终的责任者。因为从网络商、网络银行、消 

及早对网络银行引起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 

费者三方关系的角度来看,网络银行在利用网络建立银行服 

规定。 

务项目时,网络商对其服务的安全性给予了相应的承诺,而 

(2)网络银行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在不可抗力的形 

网络银行又与其客户之间存在服务安全的承诺关系。相反, 

式与范围上,网络银行无论在侵权的民事责任还是违约的 

银行客户则未与网络商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 

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均与以往不同。网络银行因其具有的 

相对性原理,应当由网络银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另外,从 

特殊性,下列事项虽然能够预见,但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 

保护消费者角度来看,也应由网络银行先行承担责任。 

下,尚不能避免和克服,如全球网络系统遭遇了不可克服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或障碍引发的责任,应归人 

电脑病毒,出现了不可避免和克服的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 

免责的范围。在各国,不可抗力通常都是民事责任全部免 

技术障碍如千年虫等。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技术进步, 

除或部分免除的根据之一。但是,不可抗力的具体界定则 

应该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计算机技 

是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因为网络银行交易不同于传统的民 

术及网络系统技术障碍及病毒作为不可抗力对待。 

商交易,影响电子交易而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 

2 网络银行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分析 

服的事件可能有新的表现。传统立法所包括的战争、自然 

2.1 网络银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灾害等事件当然应该纳人不可抗力的范围之中,而供电系 

(1)网络银行的硬件问题所导致的交易错误或交易不 

统停电、通讯系统故障等事故是否可纳入不可抗力事件,则 

能。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有赖于计算机等硬件设施的正常 

应具体分析。应当说,网络银行能够预见到停电等事故是 

运行,这些硬件发生事故可能带来银行与客户的损失。由 

可能会发生的,但具体何时何地发生,则不能预见。因此网 

于银行有义务保障对客户服务的及时和准确,因此由服务 

络银行应当针对这些事故在网络银行软硬件系统方面采取 

硬件所导致的错误或不能,只要银行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在此前提下,因事故发生而不能执行 

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对银行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之归责 

客户指令,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免责或部分免责范畴。但如 

原则。当然,如果硬件所引发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设备本身 

因银行疏忽,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因事故发生导致 

的质量不合格所致,则银行在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后,可向 

客户资料丢失等,则不能主张免责。 

作者简介:李青(1973一),男,辽宁本溪人,沈阳师范大学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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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2010 

现代商贸工业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2010年第5期 

网络购物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曹 腾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网络购物以其方便、快捷、高效、低成本并且具有“全球性”和 

“全天候性”等优势越来越多的受到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青睐。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等特点,使得网上 

购物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不法行为,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尤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如何从法律角度切实 

全面的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网络交易中的重要问题。主要从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着手,分析其存在的原因, 

从而探讨完善网络购物安全性的法律保护措施。 

关键词:网络购物;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266-02 

1网络购物及其存在的问题 

1.1 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损害 

宝”等支付工具来保障交易安全,但有些消费者为图方便而 

直接汇款给卖家,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即使使用安全的支 

(1)知情权受到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 

付方式,也难免网上系统出错而遭受损失。消费者在注册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 

购物网站和购买商品时,都要填写个人资料来获得会员资 

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实施正确的消费行为依赖于他对相 

格和获得商品的邮寄送达,一些商家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 

关商品信息的了解,然而在网络购物的虚拟环境中,消费者 

经常给消费者发送各种商业广告,甚至把这些资料出卖给 

对消费者造成骚扰。 

只能靠网站上的图片以及对卖家有限的咨询来获得信息, 

别人牟利,

(3)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 

无法见到实物,而卖家所提供的只是单方面的信息,从而导 

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除了获得质量、价格、计量等公平交易 

致了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障碍。 

条件的权利,当然也享有缔约及约定合同条款的权利。在 

私权问题,由于网络购物全程都是在网上进行,一些不法分 

网络购物中,由于消费者知情权的限制,很容易受到经营者 

子可能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来或盗取用户名及密码,使 

的欺诈或提供虚假信息。另外,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很重要 

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尽管如今网上已经有“支付 

的一环就是签订合同,而网络消费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 

(2)安全权易受到侵犯这包括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和隐 

(5)网络银行系统遭遇黑客攻击造成损害,应由银行承 户造成损失,银行有义务返还客户资金,并支付从原定支付 

担严格责任,此点学界已有研究,此处不赘。感染病毒造成 

损害,也应参照执行。 

日到返还当日的利息,以弥补客户期限利益的损失。 

(2)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对于在国际贸易中,由 

2.2网络银行违约的民事责任 于银行的过错造成的汇率损失,网络交易客户有权就此向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 银行提出索赔,而且可以在本应进行汇兑之日和实际汇兑 

责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中,其责任可以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规则 

原则只有两种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日之间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汇率。 

(3)赔偿其他损失。对由于银行的过错而造成客户的 

其他损失,应当在彼时可预见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格式合同中的适用网络银行各个当 (4)继续提供服务。应客户的要求,网络银行应在可能 

事人所签订的协议对其本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 的情况下,及时执行客户的后续指令,继续为客户提供周到 

人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做出违反合同约 

定的行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的服务。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银行不可避免地面 

但由于网络银行的特殊性,当事人之间主要是采用格式条 

临社会的发展与法律追求稳定之间的矛盾,会遇到很多法 

款的形式订立合同。 律方面的风险。而网络银行的安全性问题则是保障网络银 

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过错责任主要表现在因特 行长远发展的基石,失去了安全方面的保障,网络银行将成 

网银行、网络系统的拥有系统的拥有者及通讯线路的提供 

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在保证网络银行宽松的创新 

者泄露了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客户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 环境的基础上,更要注重从法律上防范风险,引导网络银行 

密,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以上当事人要承担过错责任。 

健康、有序地发展 

《民法通则》规定了1O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中可以用于网 

络银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 

失,支付违约金以及第111条规定的“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 [1]昊敏.网络银行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探索[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 

技,2009,(1O),168—169. 措施”。具体说,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可归纳为四种: 

 ̄EJ].济南 

(1)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如果资金划拨未能及时完 

E23张利先,李军红.网上银行业务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4

金融,2004,(3):5卜52. 

成,或者资金到位而未能及时通知网络交易客户,从而给客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曹腾(1985一),女,河北邢台人,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专业200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市场规制法。 

一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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