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网络权益保护
2020年5月28日,法律人翘首以待的《民法典》经全国人
大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部凝聚了中国
几代法律人心血的法典,规范了人们生活中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被
誉为“生活百科全书”。当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与工作中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还诞生了“比特币”这些
新事物。这些变化也伴随着诸多法律问题: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形式不断更新,权利人举证难、维权难;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问题越来越突出;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不恰当使用、交易,侵害网民
合法权益等等。《民法典》的出台,填补了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信息
网络环境下法律权益保护的立法空白,改善了网络权益立法层级低、
规范性文件分散等问题,为人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盾牌”,
也为互联网行业未来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首次在同一部法律内对网络权益保护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网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
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电子
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文件之中,此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行政管理部门还出台了一些行业标准。与网
络权益保护的不同规范之间缺乏系统性衔接与明晰的层级,导致实践
中具体适用法律时,相关法律查与援引都存在较大困难,也极易造
成法律适用的不一致。
《民法典》首次实现了在同一部基本法内对网络权益保护问题进
行了全面而充分的体系化规定,分别在总则编(第111条、127
条)、物权编(第251条)、合同编(第491条、第492条、
第512条)、人格权编(第1032-1039条)、侵权责任编
(第1194-1197条)等各编中对网络权益保护建立了一张立
体化的法律网络,具体内容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个人信息保护
等原则性权利宣告,到电子合同、网络侵权等具体规则和适用标准都
一一囊括在内,给所有网络参与者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标准与行为依
据。
二、对电子合同的成立、交付时间进行了厘清与界定
1.明确网络商品或服务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提交订单成功时间
《民法典》第491条在《合同法》第33条的基础上新增了第
2款,即:“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
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
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
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
成立。”而在现实的网络消费中,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并非通过签订确
认书的形式形成合同关系,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下达订单,订单提交
成功以后商家进行配货和配送。对此,《民法典》明确界定,一旦消
费者成功下单,则意味着合同成立,不论商家是否有真实的商品库存,
都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而免责。
2.明确不同情况下电子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
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
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
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
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
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
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
其约定。”
这一条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款,针对于不同交付方式的标的物,
对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民法典》确定了“签
收时间”、“凭证载明时间(或实际提供服务时间)”、“进入对方
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三个时间标准作为标
的物的交付时间。此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也可另行确定
其他的交付方式和时间。
三、关于网络空间下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规则
《民法典》将人格权作为单独的一编收录其中,是一大创新和亮
点,而其中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更是值得关注。网络空
间不是法外之域,网络虽然形式上具有虚拟性,但是并不是虚无的,
《民法典》通过单独成篇的方式为网络空间下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确立了新规则。
1.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畴
《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首次以立法方式明确界定隐私的
法律定义,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
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
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
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综上,个人信息也被立法纳入隐私权的保
护范围之内。
2.新增侵犯隐私权的具体形式
《民法典》第1033条首次以立法方式明确界定了侵犯隐私权
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
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
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
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其中,
以即时通讯工具、等网络方式侵扰他人生活的也构成了侵犯
隐私权的法定情形。
3.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
《民法典》总则编第111条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原
则,在人格权编第1034条进一步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
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
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
住址、电话号码、、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项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
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
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
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民法典》关于
个人信息的界定是《网络安全法》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完善,
将“、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也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今年新冠疫情发生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部分民众甚至管理部门,出于对疾病的恐惧和法律的无知,肆意侵犯
他人的隐私权,通过各种方式泄漏他人的出行信息、健康信息、个人
住址等。在《民法典》体例之下,更是强调了这种并非出于公关管理
的必要而泄漏个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权,行为人应对此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4.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方式及免责情形
信息网络科技高速发展,在对个人信息收集更为便利的同时,个
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也更为重要。在《民法典》的总则编中
关于个人信息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人格权编中,则是进一步对个
人信息的合法使用方式、免责情形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合法、正
当、必要,不得过度处理。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除符合上述原则以外,
还需遵守以下规则:(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
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民法典》第1036条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免责情形:(一)
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
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
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
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网络带来的巨大流量,让网络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和行政管理的
一个双刃剑,对于个人信息处理方式的立法规定,一方面需要防范因
互联网的过度曝光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困扰,同时也需要避免因法律过
于严苛的评价而牵制了行业的正常发展。《民法典》上述两条规定从
正、反两个维度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立法规范,既保护了
个人信息不被非法使用、过度使用,同时也避免了对信息处理者提出
过高的法律要求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