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罪名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样修改,
使得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过去的7年提高到15年。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众性活动致重大伤亡主管人员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对大型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
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
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医院工作人员采购药品收取回扣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
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
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
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
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
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家指出,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的震慑。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规挪用资金将受刑法处罚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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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刑法第18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其中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
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
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危害金融安全。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75条后增加一条,对骗贷犯罪进行惩处和震慑。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
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六)对犯此罪的单位也规定了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大罪上游犯罪范围
过去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4种,即使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扩大了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
、反腐败力度,及时阻止资金外流。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91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
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刑法修正案(六)列举了5种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
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刑法修正案(六)之有关安全事故相关罪名解读
一、扩大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并提高了刑罚
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一些地方提出,刑法上述规定,犯罪主体范围较
窄,对大量存在的个体开矿、无证开矿或者开矿的包工头难以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必要扩大
该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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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对原条文作如此修改:一是将该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
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
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了;二是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从原来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本条所说“强令他人违
章冒险作业”,主要是指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作
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发生事故,却心怀侥幸,自认为不会出事,而强行命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强令”,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必须有说话态度强硬或者大声命令等外在表现,强令者也不一定必须
在生产、作业现场,而应理解为“强令”者发出的信息内容所产生的影响,达到了使工人不得不违
心继续生产、作业的心理强制程度。比如工人如果拒绝服从,会面临扣工资、辞退等后果,使工人
产生畏惧而不得不继续工作。
二、扩大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并对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进
行了修改
刑法原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
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有时因为查不到“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
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的证据,使一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受到应有的惩
处。故修正案第二条对原条文作了以下修改:(1)将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
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实体。(2)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对象范围从“安全生
产设施”扩大到“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施”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各种设施、
设备,如防护网、紧急逃生通道等。“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是指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作业必不可
少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措施,如用于防毒、防爆、防火、通风等用品和措施等。“不符合国家规定”
包括的情形较广泛,如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未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查批
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有的不为工人提供法定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取缔、关闭后,仍强行生产经营等。(3)
删去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犯罪构成要件,为追究不
重视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投入和建设,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4)考虑到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
不符合国家规定一般都是单位行为(个体经营户仍是个人负责),将原条文中“直接责任人员”修改
规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使应对重大伤亡事故负责的责任人员的范围
更加明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都是涉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犯罪,在适用范围上的区
别在于:前者主要强调自然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安全生产
事故的行为,如在不准使用明火的工作场合使用明火等,处罚的是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的自然人。后者更强调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
合国家规定,要追究的是所在单位的责任。考虑到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整改使安全生产设施、
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以及对安全事故伤亡人员进行、赔偿,需要大量资金,该条在处
罚上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单位没有规定判处罚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职责的人。
三、将举办大型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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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因一些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只顾举办活动从中谋取利益,把广大众的安全置之脑后,致使
在大型众性活动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失控,造成人员挤压、踩踏等恶性伤亡事故,刑法修正案
(六)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众性
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本条的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大型众活动策划者、组织者、举办者;“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是指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举行、紧急预案负有具体落实、执行职责的人员。本条所说“安全
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大型众性活动安全、顺利举行制定的管理规定。
四、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报、谎报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
果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
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
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
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
所有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将不报告作
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通常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
生产、作业负有组织、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本条规定的“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是构成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主要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不报或者谎报,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
机,使一些本可抢救出来的人员未能救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等情形。“情节特别严
重”,主要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不报、谎报,而且还指使、授意他
人不报、谎报、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销毁遇难人员尸体或者其他事故证据,不仅
贻误了事故抢救,而且还给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等情形。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07:06: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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