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法律网律师经典案例17

更新时间:2024-11-05 18:45: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9日发
(作者:两个人干什么才能生孩子)

黄燕山被控犯故意伤害罪上诉一案

——广西桂圣桥律师事务所案例

黄燕山被控犯故意伤害罪上诉一案[(2009)桂刑二终字第37-1号,两度判死刑,一朝改

判获新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刑二终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

黄燕山被控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桂圣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燕山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本辩护律师担任被控犯故意

伤害罪的黄燕山的二审辩护。开庭前,本辩护律师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询问了相关

人士,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黄燕山。刚才,又经过法庭审理,对本案案情,有了清楚的认识,

本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中的部分认定事实和对事实性质的认定错误和不

当,适用法律部分非常的不当和错误,对上诉人黄燕山处以顶格极刑的判决的量刑和处罚,

绝对是非常的离谱和奇重的量刑和处罚,严重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上诉人黄燕山

来说是极其不公平和不公正的,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现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相关法

律法规,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是由于谭玉新等人违法的过错行为,引发的偶然的突发事件,上诉人黄燕山固

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谭玉新等人对事件的发生,同样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

应减轻对上诉人黄燕山的刑事处罚:

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来看,案发现场,是一个进行赌钱的非法经营的场所,谭

玉新等人是所谓经营的行业和实施的行为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其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谭玉新等人开设和经营此赌钱的场所,就是为了

引诱人来此设好的局赌钱,从而,非法骗钱和牟取暴利,此场所和他们的行为是社会的大毒

瘤,严重毒化和危害一方。上诉人黄燕山也是受谭玉新等人所开设赌钱的场所和行为的引诱

和毒害,误入歧途,也成为谭玉新等人行为的不折不扣的受害者。

此次事件的发生,完全是谭玉新等人非法限制他人自由,非法严重伤害(侵害)他人身体

健康所引发的,也正是因为案发现场是一个非法经营的场所,所以发生情况他们不是通过也

不敢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而是采取非法的手段,假如黄燕山他们三人当时不能逃走的话,

那么将又会另一起伤害案,更何况说黄燕山本人当时也是受了伤的,因此说本案的诱因完全

是因为由谭玉新班长指使的一些人的非法的行为引起的。

这方面的证据非常确凿,如一审判决书的第6页写道:“4、李汉论证实:2008年4月14

日下午2时许,其和黄燕标(即黄燕山)、李宁福坐车到桂平城区,在一个商店里,黄燕标买

了一放在口袋。三人就到一游戏机处玩狮子机,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其和黄燕标分别

打开带来的偷分干扰器,玩到四点多钟,赢了三百块钱。吃饭后,三人又回到那间游戏机室

玩狮子机。刚玩了十多分钟,工作人员就发现他们偷分,黄燕标和李宁福想走,被工作人员

拦住,他们二人往柜台方向跑。其看见有二、三个工作人员在柜台边围住黄燕标,其跑过去

想拦开工作人员,被几个工作人员用凳子猛打,其便往卫生间方向跑。其和黄燕标、李宁福

汇合后,发现黄燕标的外衣不见了,上身只穿一件白短袖衫,染有血迹。黄燕标对其讲他

捅伤人了,刀丢在现场了,挣脱时外衣掉在现场了。其回家换了衣服后,把它丢到江里,带

去偷分的干扰器在路上丢了。……。6、冯修灿证实:2008年4月14日晚上8时许,其在叮叮

乐园游戏室扫地,班长谭玉新站在柜台旁,一个后生仔从中间楼梯方向跑过来,班长上前拦

并发生拉扯。其就从旁边拿起一张圆凳跑过去朝后生仔的后脑砸了一下,那个后生仔晕了一

下挣脱往厕所方向跑。班长拿起一张圆凳追上那个后生仔想砸,后生仔拿刀出来捅了一刀班

长的肚子,班长马上退开几步倒在地上,这时其追上用凳子砸了一下后生仔的后脑部位;那

个后生仔倒在地后马上爬起来往游艺区跑。后其往办公室方向走去见到龙师傅脖子出血,左

手被斩了一刀。”

本案中,其他人和其他方面的证据,也可充分验证以上的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试想,

凡是正常的人,有谁会在自己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被圆凳砸到后脑,晕了一下,又在不

能及时逃跑,又将再次被圆凳砸时,有谁不会想方设法求自保,而进行反抗和抗击。俗话说:

狗急了,都会跳墙,更何况人乎,谁又能肯坐以待毙呢?上诉人黄燕山在万般无奈和万分危

急的关头,为求自保和能侥幸脱身,是被谭玉新等人严重的非法侵害(故意伤害)所逼迫出来

的用刀自卫、反抗和抗击,从而造成此悲剧的发生。

如果谭玉新等人不这么穷凶极恶,不顾一切、不依不挠地伤害他人,上诉人黄燕山也不

会本能地出此下策,也就不会发生此悲剧了,谭玉新等人的非法侵害行为,是引发此发生的

直接诱因和。当然,此悲剧的发生,上诉人黄燕山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无论是从

情、理、法的角度来说,还是从客观、公正的角度来说,谭玉新等人非法侵害的行为,都有

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谭玉新等人依法是一定要为自己的非法行径承担法律责任的。而一

审判决中,却只是一味地追究上诉人黄燕山的责任,却对谭玉新等人非法行径出奇地偏袒,

不闻不问、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这些都是一审判决中的部分认定事实和对事实性质的认定

错误和不当之处之一,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二、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对上诉人黄燕山避轻就重,在适用法律部分非常的不当和错

误,对上诉人黄燕山处以顶格极刑的量刑判决是出奇的重判:

1、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对黄燕山有利的事实都没有认定,有避轻就重之嫌:

本案中黄燕山是受到包括受害人谭玉新、陈贵龙等的围攻,并受到他们用铁板凳砸,并

受伤的情况下才拿出刀来的,并且拿刀出来也不是想伤人,而是想吓唬人,以求自己得以脱

身,并且黄燕山和李汉论也是受了伤的,他们只是自己处理,吃点消炎药罢了,这有公安机

关对李汉论的讯问笔录(2008年4月19日15时32分至16时10分)、对冯伟灿的询问笔录中都

讲到黄燕山也是受伤了,而一审判决却对此情节不加以理会,只是强调黄燕山伤人,对

黄燕山来说对事实的认定就是避轻就重。

2、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也是部分不当和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

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

执行。”也就是说死刑只是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而对于

不必判处死刑或“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根据刑法学专家、权威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至少有

下列几种情况:(1)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2)能如实交待罪行,积极检举、揭发,有立

功表现;(3)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机不十分恶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4)被害

人有一定过错的,责任不全在被告人的;(5)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引起罪犯激愤而犯罪的等

等。而在本案中被告人黄燕山首先没有犯罪动机,而是偶然的原因而犯下的罪行,事后其也

没想后果会这么这么严重,并且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就是说黄燕山最起码有上述第

(3)、(4)项的情况,按我国的司法实践就不必判处死刑。

其实,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谭玉新等人违法犯罪的过错行为,引发的偶然的突发事件,比

起那些蓄谋已久和恶意实施的重大恶性案件相比,本案无论是从主观恶性和危害的后果与之

相比,都有天壤之别的差距,而那些主观恶性和危害的后果比本案严重得多的恶性重大案件

的主犯,也只不过判死刑到顶了,与本案相比,在量刑上依法也应该有着明显的区别。可是,

在本案主观恶性和危害的后果都不是最大和最严重的,可对本案的上诉人黄燕山的量刑,却

一定是最严苛和最顶格的极刑,这又如何体现出“罪刑相适应”的差别呢?

随着社会法制和文明的健全和发展进步,在与时俱进的今天,死刑的适用是越来越慎重

了,从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大趋势来看,逐步向更严格地控制死刑和取消死刑的方向发展,

如欧盟等国、等地区早已取消了死刑。在我的司法实践中,也朝着更严格地控制死刑的方向

发展,对可杀可不杀的人,都是采取坚决不杀的方针和态度。本案中适用的刑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的量刑幅度是毕较宽广的,法官的裁量权也是比较大和灵活的。然而,本案中的主观恶

性和危害的后果都不是最大和最严重的,为什么在量刑上,就一定要是最严苛和最高的极刑,

这是毫无道理、毫无规范、尺度、科学、合理、合法和公平公正的做法。英国哲学家培根说

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

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不可不引以为戒!

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本身不是目的,将犯罪分子改造为对社会有益的人,才是刑罚的根本

目的。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政策,坚持教育、改造和挽救为

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别是对这些涉世不深,可塑性极强的年轻人来说,更有改造、感化

的价值。新中国对沾满人民鲜血的日本战犯、伪满州战犯和国民党反动派战犯,都是本着教

育和改造,一个都不杀的原则。为什么对上诉人黄燕山就不能本着教育和改造的原则,非杀

不可呢?难道上诉人黄燕山比沾满人民鲜血的日本战犯、伪满州战犯和国民党动派战犯,还

可恶,还不可饶恕和不可改造吗?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三、被告人黄燕山无前科,此次

是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和补过措施,这些都是可以法定或酌定从轻

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请二审法院在重新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些情节:

上诉人黄燕山是初犯,没有前科,此次发案是突发的偶然事件所引发的。发案后,上诉

人黄燕山认罪态度好,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在上诉人黄燕山和其家庭及亲朋好友的经济都极

其困难的情况下,还是积极主动地要求其亲朋好友千方百计地筹集了叁万元钱赔偿金,交给

了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来,一审判决依法应对上诉人黄燕山强烈的悔罪表现和积极的补过措施给予充分的肯

定和积极的支持,可是,整个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黄燕山和其亲朋好友,通过千辛万苦,好

不容易筹措来,交给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叁万元赔偿款,不但没有给予充分的肯定和支持,

甚至是只字未提,这是一审判决极不正常,也是极不合理、合法的表现,请二审法院依法纠

正。

本案的发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上诉人黄燕山本人固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谭玉

新等人同样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今上诉人黄燕山走到今天的地步,其所作所为果然可气、

可恼、可恨,但上诉人黄燕山本人仍是一个非常可怜,迫切需要关怀、温暖、教育和引导的

人。如今上诉人黄燕山仍只是一个二十刚出头的年青人,更有教育、改造和挽救的价值。人

非圣贤,孰能无过,然而,浪子回头金不换,请二审法院本着社会进步、文明及人道主义的

精神,给上诉人黄燕山一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机会和出路,让其在社会主义的法制社会

中重获新生,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总之,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贵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中

的部分认定事实和对事实性质的认定是极为错误和不当的,适用法律中有部分是极其不当和

错误的,对上诉人黄燕山处以顶格极刑的判决的量刑和处罚,绝对是非常的离谱和崎重的量

刑和处罚,严重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上诉人黄燕山来说是极其不公平和不公正的,

上诉人黄燕山等深感冤枉和不服,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本着“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

则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精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减轻或从轻

对上诉人黄燕山的处罚,从程序上、实体上保证本案公平、公正、合法地审理,以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尊严,确保法律法规正确的实施。

如果判上诉人黄燕山顶格的极刑,不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等方面来说,都是一个新的

悲剧、不幸和不公,在关注民生,倡导执法的人性化,以人为本,努力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

观的今天,应多发慈悲心,可怜一下上诉人黄燕山及其无助的家人,请二审法院依法减轻或

从轻对上诉人黄燕山的刑事处罚,确实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落实到实处,确

实依法公平、公正、合法地处理本案。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桂圣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治英周志旗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刑五复76696611号刑事裁定书

案例地址:/article/44048/


本文发布于:2022-07-19 06:55: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2228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网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