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律师的收费行为,维
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
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律师行业和
盈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
为。
盈科所各地分所可根据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
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
(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计费要考虑如下因素:
(1)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
(2)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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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
(4)委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法律顾问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
作量;
(5)委托事项的经济价值;
(6)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
(7)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地域范围;
(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
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
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件
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委托人出具。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律师
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对于有其它特殊情况,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拟低于本
办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需经本所执行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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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收费方式
第十条:盈科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计件收费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
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
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计时收费是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计时收费标准
口头咨询、参加项目谈判可以以计时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金额;
口头咨询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合伙律师每小时300至3000元人民币,
非合伙律师每小时100至1500元人民币;
参加项目谈判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合伙律师每小时500至3000元人民
币,非合伙律师每小时300至2000元人民币;
参加项目谈判实行计时收费的,应根据项目规模确定最低收费额;
实行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第十五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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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六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本所根据政府
指导价拟定的收费标准,若告知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可以实行风险代
理收费。
第十七条: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贍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十八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体性诉讼
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三章计费标准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计费标准:
(—)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5000—1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师,每
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5000—1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
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币
3:一审阶段: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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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费20000—100000元人民币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
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律师连续介入两个以上阶段的,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自第二阶
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
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
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非合
伙律师,每件收费5000—1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
元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可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如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十万元),为争议金额的8%・10%
(最低收费3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以上至50万元人民币的(含50万元),5%—6%;
(3)争议标的在50万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万元),4%・6%;
(4)争议标的在100万以上至500万元人民币的(含500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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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争议标的在500万以上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0万),2%・4%;
(6)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人民的(含5000万元),1.5%
・2%o
(7)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的(含1亿元),为1.3%-
2%
o
(8)争议标的在1亿元以上的,1%-2%
以上标准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
的30%,最低不得低于20%
o
(四)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
取律师服务费。
(五)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六)上述比例为每一个阶段的计费标准,若本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
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5000-10000元人民币;合
伙律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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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5倍收费:
(-)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职务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五)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
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
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
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常年法律顾问收费
(―)常年法律顾问包括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国家机关
和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和其他经济组织常年法律顾问。
(二)常年法律顾问通常根据其资产规模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顾问单位类型
小型客户
中型客户
大型客户
超大型客户
合伙律师年最低收费标准普通律师年最低收费标准
50000元人民币
80000元人民币
100000元人民币
150000元人民币
30000元人民币
50000元人民币
80000元人民币
100000元人民币
在上述收费基础上,根据客户交律师的工作量大小及法律事务复杂程度,双方
商定最终顾问费数额。涉外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最低收费标准应向上浮动一个
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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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小型客户指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客户;中型客户指资产在500
万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客户;大型客户指资产在5000万至2亿元人民币的
客户;超大型客户指资产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客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无法确定其资产规模的,合伙律师年法律顾问费最
低为50000元人民币,晋通律师年法律顾问费最低为30000元人民币。
(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按年计费;
常年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方式为半年度或年支付。
(四)常年法律服务范围不包含下列事务:
(1)委托人的异地分支机构,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2)委托人涉及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需要进入诉讼或仲裁法
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以及行政复议、商标、专利代理等专项事务。
(3)委托人的长期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
专项法律事务。
第二十四条: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收费
(-)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代理商品房买卖、出具律师函,按合
同标的收费,但每件(次)不低于5000元。
合同标的比例律师费
100万元以下部分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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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一500万元部分0.8%5000元加100万元以上部分的
0.8%
500万元一1000万元部分0.6%
37000元加500万元以上部分的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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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7L—5000万元部
0.3%
分
67000元加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
0.3%
5000万元一1亿元部分0.2%
187000元加5000万元以上部分
的0.2%
1亿元以上部分
0.1%
287000元加1亿元以上部分的
03%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项目谈判、律师见证.资信调查,按所涉及的
财产标的收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0元;
财产标的比例律师费
100万元以下部分
100万元一500万元部分1%
20000元
20000元加100万元以上部分的
1%
500万元一1000万元部分0.8%
60000元加500万元以上部分的
0.8%
1000万元—5000万元部0.6%
分
100000元加1000万元以上部分
的0.6%
5000万元一1亿元部分0.4%
340000元加5000万元以上部分
的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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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以上部分0.2%
540000元加1亿元以上部分的
Q.2%
(三)以上两条涉及业务经协商也可按计时收费标准收费。
(四)公司、企业设立按注册资本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
注册资本金额律师费
100万元以下
100万7L—500万元
500万7L—1000万元
10000元
50000元
100000元
1000万7L—5000万元150000元
5000万元以上200000元
(五)企业改制项目按如下标准协商收费:
(1)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按资产总额的1.5%以上收取,但最低个少于10万
兀人民币;
(2)组建或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本总额的3%以上收取,但最低不少于
10万人民币;
(3)收购、兼并、分立、产权交易,按资本总额的3%以上收取,最低不少于
10万元人民币;
(4)破产、清算、注销,按实际情况收取,但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六)股票上市、企业发债、信托产品,按拟募集资金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
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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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募集资金金额比例律师费
2000万元以下
2000万元・5000
1%
万元
200000元
200000元加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
1%
500000元加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
0.5%
5000万元一1亿元0.5%
1亿元以上0.1%
750000元加1亿元以上部分的0.1%
(七)商标代理按如下标准收费:
(1)国内商标注册申请或续展或转让,每件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2)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或续展或转让,每件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
(3)著录项目变更,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4)许可合同备案,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5)商标复审或异议或争议或撤销,每件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
(八)专利代理按如下标准收费:
(1)发明专利申请,每件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个低于2000元人民币;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4)专利权撤销,每件不低于4000元人民币;
(5)专利权无效,每件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
(6)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属争议,每项于低于1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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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房地产项目按如下标准收费:
(1)房地产按揭,按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额的千分之三,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
况、开发商及银行的要求作适当调整;
(2)房地产购买和销售签约法律服务,对个人,每件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
对房地产公司,每份合同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3)预售登记,每件收取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4)产权登记(含代收代缴契税),每件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5)抵押登记,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十)法律文书代书按如下标准收费:
(1)起诉状、答辩书、反诉状,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2)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3)申诉状每件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4)合同起草,每件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本所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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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8 23:45: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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