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20201229165243)

更新时间:2024-11-06 08:02: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二手房交易合同范本)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律师的收费行为,维

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

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律师行业和

盈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

为。

盈科所各地分所可根据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

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

(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计费要考虑如下因素:

(1)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

(2)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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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

(4)委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法律顾问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

作量;

(5)委托事项的经济价值;

(6)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

(7)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地域范围;

(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

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

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件

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委托人出具。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律师

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对于有其它特殊情况,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拟低于本

办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需经本所执行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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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收费方式

第十条:盈科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计件收费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

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

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计时收费是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计时收费标准

口头咨询、参加项目谈判可以以计时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金额;

口头咨询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合伙律师每小时300至3000元人民币,

非合伙律师每小时100至1500元人民币;

参加项目谈判计时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合伙律师每小时500至3000元人民

币,非合伙律师每小时300至2000元人民币;

参加项目谈判实行计时收费的,应根据项目规模确定最低收费额;

实行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第十五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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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六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本所根据政府

指导价拟定的收费标准,若告知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可以实行风险代

理收费。

第十七条: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贍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十八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体性诉讼

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三章计费标准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计费标准:

(—)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5000—1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师,每

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5000—1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

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币

3:一审阶段: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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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费20000—100000元人民币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

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律师连续介入两个以上阶段的,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自第二阶

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

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

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非合

伙律师,每件收费5000—10000元人民币;合伙律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

元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可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如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十万元),为争议金额的8%・10%

(最低收费3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以上至50万元人民币的(含50万元),5%—6%;

(3)争议标的在50万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万元),4%・6%;

(4)争议标的在100万以上至500万元人民币的(含500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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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争议标的在500万以上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含1000万),2%・4%;

(6)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人民的(含5000万元),1.5%

・2%o

(7)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的(含1亿元),为1.3%-

2%

o

(8)争议标的在1亿元以上的,1%-2%

以上标准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

的30%,最低不得低于20%

o

(四)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

取律师服务费。

(五)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六)上述比例为每一个阶段的计费标准,若本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

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非合伙律师,每件收费5000-10000元人民币;合

伙律师,每件收费10000—50000元人民。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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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5倍收费:

(-)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职务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五)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

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

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

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常年法律顾问收费

(―)常年法律顾问包括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国家机关

和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和其他经济组织常年法律顾问。

(二)常年法律顾问通常根据其资产规模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顾问单位类型

小型客户

中型客户

大型客户

超大型客户

合伙律师年最低收费标准普通律师年最低收费标准

50000元人民币

80000元人民币

100000元人民币

150000元人民币

30000元人民币

50000元人民币

80000元人民币

100000元人民币

在上述收费基础上,根据客户交律师的工作量大小及法律事务复杂程度,双方

商定最终顾问费数额。涉外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最低收费标准应向上浮动一个

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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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小型客户指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客户;中型客户指资产在500

万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客户;大型客户指资产在5000万至2亿元人民币的

客户;超大型客户指资产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客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无法确定其资产规模的,合伙律师年法律顾问费最

低为50000元人民币,晋通律师年法律顾问费最低为30000元人民币。

(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按年计费;

常年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方式为半年度或年支付。

(四)常年法律服务范围不包含下列事务:

(1)委托人的异地分支机构,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2)委托人涉及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需要进入诉讼或仲裁法

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以及行政复议、商标、专利代理等专项事务。

(3)委托人的长期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

专项法律事务。

第二十四条: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收费

(-)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代理商品房买卖、出具律师函,按合

同标的收费,但每件(次)不低于5000元。

合同标的比例律师费

100万元以下部分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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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一500万元部分0.8%5000元加100万元以上部分的

0.8%

500万元一1000万元部分0.6%

37000元加500万元以上部分的

06%

12

1000万7L—5000万元部

0.3%

67000元加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

0.3%

5000万元一1亿元部分0.2%

187000元加5000万元以上部分

的0.2%

1亿元以上部分

0.1%

287000元加1亿元以上部分的

03%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项目谈判、律师见证.资信调查,按所涉及的

财产标的收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0元;

财产标的比例律师费

100万元以下部分

100万元一500万元部分1%

20000元

20000元加100万元以上部分的

1%

500万元一1000万元部分0.8%

60000元加500万元以上部分的

0.8%

1000万元—5000万元部0.6%

100000元加1000万元以上部分

的0.6%

5000万元一1亿元部分0.4%

340000元加5000万元以上部分

的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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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以上部分0.2%

540000元加1亿元以上部分的

Q.2%

(三)以上两条涉及业务经协商也可按计时收费标准收费。

(四)公司、企业设立按注册资本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

注册资本金额律师费

100万元以下

100万7L—500万元

500万7L—1000万元

10000元

50000元

100000元

1000万7L—5000万元150000元

5000万元以上200000元

(五)企业改制项目按如下标准协商收费:

(1)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按资产总额的1.5%以上收取,但最低个少于10万

兀人民币;

(2)组建或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本总额的3%以上收取,但最低不少于

10万人民币;

(3)收购、兼并、分立、产权交易,按资本总额的3%以上收取,最低不少于

10万元人民币;

(4)破产、清算、注销,按实际情况收取,但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六)股票上市、企业发债、信托产品,按拟募集资金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

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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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募集资金金额比例律师费

2000万元以下

2000万元・5000

1%

万元

200000元

200000元加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

1%

500000元加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

0.5%

5000万元一1亿元0.5%

1亿元以上0.1%

750000元加1亿元以上部分的0.1%

(七)商标代理按如下标准收费:

(1)国内商标注册申请或续展或转让,每件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2)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或续展或转让,每件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

(3)著录项目变更,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4)许可合同备案,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5)商标复审或异议或争议或撤销,每件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

(八)专利代理按如下标准收费:

(1)发明专利申请,每件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个低于2000元人民币;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4)专利权撤销,每件不低于4000元人民币;

(5)专利权无效,每件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

(6)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属争议,每项于低于1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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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房地产项目按如下标准收费:

(1)房地产按揭,按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额的千分之三,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

况、开发商及银行的要求作适当调整;

(2)房地产购买和销售签约法律服务,对个人,每件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

对房地产公司,每份合同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3)预售登记,每件收取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4)产权登记(含代收代缴契税),每件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5)抵押登记,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十)法律文书代书按如下标准收费:

(1)起诉状、答辩书、反诉状,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2)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每件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3)申诉状每件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4)合同起草,每件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本所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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