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案件卷宗装订规范
法律服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
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
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为必备内容“+”为可入卷材料)
一、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
4.*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5.*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6.+阅卷笔录;
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8.+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9.+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
院裁定书;
10.+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1.+集体讨论记录;
12.*代理词;
13.*出庭通知书;
14.*庭审笔录;
1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6.*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
17.*办案小结。
二、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
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
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三、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
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备注: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
代理卷排列。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本文发布于:2022-07-18 21:00: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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