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主体
一、行政主体
〔一〕概念
指向由国家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当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的组织。
〔1〕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利,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能够独立对外承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种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通常简称政府,是指按照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
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展组织与管理的国家机关。
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有:
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国家公务员:
〔1〕概念
公务员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一定行政职务,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公务的人员。
〔2〕法律地位
双重身份:公民、公务员
公民: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这种个人行为不具有强制性,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自
己。
公务员: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强制性,行为所引起的效果,
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
判断:但凡公务员所从事的行为都是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担任公职的人即丧失普通公民的身份。
但凡公务员所从事的行为都是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而无需承当行政法律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授权
(1)概念
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局部或全部授权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
的法律行为。
〔2〕特征
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引起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同时转移。
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行使行政职权。
〔3〕法律地位
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当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
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法律地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
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当。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1〕权力来源不同。
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的权力来自于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的委托;在行政授
权关系中,授权组织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予。
〔2〕权力性质不同。
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获得的权力不能独立行使,必须要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和法定
授权组织的名义行使。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获得的权力可以独立行使,以自己的名
义实施行政行为。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的行为的后果归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在行政
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的行为后果由本身承当。
〔4〕表现形式不同
行政委托关系是一种合约关系,一般应征的委托组织的同意。行政授权关系不以授权组
织的同意为前提,授权具有单方意志性,授权组织不得拒绝。
行政法根本原那么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成千上万的行政法律标准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各个法
律标准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的形成,取决于它们赖以制定和实施时所遵循的一样的原那么或准那么。
没有一样的制定或实施原理与准那么,不同的行政法律标准就会杂乱无章,形成不了统一协调的法律
体系。
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不同于一般的政治原那么,也不同于行政法的局部原那么,它有其自身的特
点。这些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具有法律性
..
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虽然要遵循许多的原理与准那么,但是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却只能是具有法
律意义的原那么或准那么,不能是为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都共同遵循的一般政治原那么或一般社
会原那么。
〔二〕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具有特殊性
这就是说,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应当是行政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那么,不是适用于一
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的原那么,也不是适用于一切法律标准或一切法律部门的原那么。
〔三〕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具有普遍性
在行政法部门内部,行政法也要遵循许多不同层次的原那么,有些原那么只适用于调整某一行政
领域的局部行政法律标准,有些原那么那么适用于调整所有行政领域的一切行政法律标准。
二、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内容
〔一〕我国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内容
把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确定为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的开展规律,也符
合现代XX政治制度下依法行政的要求,能够涵盖行政的全过程,调整整个行政法律体系。
〔二〕行政合法性原那么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那么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
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XX行政行为都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的内容:
〔1〕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
.v.
的名义为行政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一切行政行为都以行政职权为根底,无职权便无行政。行政主
体拥有行政职权,是它进展行政管理的先决条件。
〔3〕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
实现对社会的管理的途径和手段。它既关系到国家权力的行使,又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必
须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仅是行政主体的一项权力,也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设定的一种义
务或职责。
〔4〕XX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当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合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这
是行政合法性原那么的最根本内涵。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合法性原那么是贯穿于整个行政过程,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
有约束力的原那么。它所指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宪法,也包括法律、法规和
规章。
〔三〕我国行政法的合理性原那么
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那么相并列的又一项根本原那么,它是指行
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XX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
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行政主体的设立,初看之下似乎只有合法性问题而无合理性问
题可言。行政主体的设立不仅应当合法,也应当合理。在实践中,不注意行政主体设立的合理性,必
然导致机构设置的重复、臃肿,或设置不敷实际所用等问题,造成相对人负担过重、行政机关人浮于
事,或行政职权乏人实施等后果,影响行政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行政职权作为由具体的行政主体掌握的国家行政权,不仅在宪
..
法、法律和法规予以设定的时候就应当坚持合理性标准,而且即使在行政主体或其他行政行为主体依
法取得的时候,也不能只讲合法性标准而不讲合理性标准。因为无论是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设定的行
政职权,还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或委托标准,都比拟概括笼统。
〔3〕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行政职权的行使合理是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的重心,因为行政职
权的行使直接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联系,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
(四〕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的关系
我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那么与合理性原那么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大根本原那么,掌握它
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全面理解和贯彻我国行政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它们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
地位与作用来看,二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
制定、实施行政法律标准提出的根本要求。
〔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制发挥作用。从行政的使命和目的看,任何
行政法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都应当以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正义、公平的理性原那么,符合国家和人
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
三、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功能
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作为直接调整行政法律标准的最主要、最具普遍价值的法律原那么,贯穿于
行政法律关系之中。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对于开展和完善行政法制具有特别的功能。
〔一〕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
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标准的广泛性、多
样性和复杂性。
.v.
〔二〕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
行政法律标准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
〔1〕标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2〕为准确地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标准提供依据;
〔3〕有助于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
〔三〕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标准的缺乏与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
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和社会情况的不断开展等主客观原因,任何国家的行政法律体系都难免
存在疏漏与缺乏,使一些有必要由行政法律标准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必要的调整。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的涵义
〔一〕概念
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是行使行政职权,进展行政管理的行为。
3、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三〕特征
..
1、附属法律性
2、一定的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强制性
〔四〕分类
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1〕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特征: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单方性;可反复适用性;行政性
〔2〕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
3、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
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
〔1〕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无须取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
〔2〕双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
(5)几种典型的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行为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许可
指行政主体已举行争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方法许可证,执照或批准、
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形式某项权力,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
〔1〕概念: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展,对行政向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
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种类
.v.
对人身的强制:强制拘留、强制戒毒等
对财产的强制:查封、扣押、冻结等
对行为的强制:强制登记、强制从事劳动
4、行政合同
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双方意思
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如:国家订货合同、公共工程合同、人事聘用合同。
5、行政处分
〔1〕概念
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标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种类
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撤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财产罚:、没收财物
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3〕适用条件
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XX行为客观存在。
适用主体是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处分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处分有一定的适用时效。
〔4〕程序
简易程序
又称当场处分程序,是指行政处分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XX行为当场实
施处分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处分程序手续简便、时间短、效率高,但它只能针对案情简单、事实清
楚、处分较轻的XX案件。
适用条件
XX事实确凿
对该XX行为处以行政处分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处分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或者警
..
告。
一般程序
这又称普通程序,是指行政处分机关对一般行政XX案件实施处分时所必须遵守的根本程序。一般
程序是行政处分程序中最严格、最完整、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程序。
除了符适宜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外,其他所有行政处分案件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适用行政处分
一般程序应遵循的步骤包括:立案、调查、审查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行政处分决定
书等。
听证程序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在以案件承办人员为一方、以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参加下,由行
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
的合法与公正的一道程序。
依照行政处分法第42条规定,可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分是:
〔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分;
〔2〕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分;
〔3〕较大数额的处分等。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
“复议〞的意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对已作决定的事作再一次的讨论〞,英语中表达为
“reconsider〞,为“再次考虑〞的意思。而将“复议〞用于行政领域,即“行政复议〞,又有着其特
殊的含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承受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展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行政救济活动。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v.
法律法规规定应领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
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视制度,
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展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方法,
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那么。两者比拟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
政行为进展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制的缺乏。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
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
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
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那么上要承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表达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
取向,也表达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视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
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视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三.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哪些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没收XX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
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XX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XX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XX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XX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
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
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
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救济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
政XX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其途径主要有二种:
一、行政机关救济
.v.
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XX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进展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二、司法机关救济
——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展复查
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局部〕
条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排除:
〔1〕不服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不能附带申请行政复议。规章的审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依法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4、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
期限:60天、3日、5日、3个月
〔2〕受理
〔3〕审理:
方式:书面复议
〔4〕决定:
期限:60日。最多延长30天。
〔5〕执行:
二、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XX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当的一种赔偿责任。
〔二〕特征
1、行政赔偿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2、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3、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4、赔偿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
5、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6、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三〕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规那么原那么
1、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
的人员。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XX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v.
2、行政赔偿责任的规那么原那么
〔1〕过错责任原那么
〔2〕危险责任原那么
〔3〕XX责任原那么
〔四〕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五〕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程序〔非诉讼程序〕
司法程序〔诉讼程序〕
我国:现行政后诉讼
三、行政诉讼
〔一〕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
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
活动。
〔二〕构成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
诉人民法院管辖。
4、元该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的;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
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复议决定的。
〔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那么
1、选择复议原那么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那么
..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顿执行原那么
4、不适用调解原那么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那么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那么
——行政处分显失公正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款具体规定。
不予受理: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1、概念:
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
位相类似的人。
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诉讼参与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包括参加人、证人、鉴定任何翻译人员等。
2、原告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被告
.v.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第三人
与提起诉讼的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
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开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
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确实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一〕行政赔偿的归责原那么与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那么,为从法律上判断国家应否承当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
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国家赔偿法?公布以
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1、过错原那么。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
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
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XX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
意义的,且符合普通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承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
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
中可能导致大局部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那么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
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
2、无过错原那么。这种意见主X不管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
害,就要承当赔偿责任。无过错原那么的好处在于克制了过错原那么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
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但无过错原那么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XX行为,把赔偿与
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3、XX原那么。所谓XX原那么,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
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
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那么既防止了过错原那么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制了无过错原那么赔偿过宽的
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准确、易于承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拟适宜的原那么,为我国公布的?国
家赔偿法?所承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XX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XX原那么作为行
政赔偿根本归责原那么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因此,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
人造成损失,就应承当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
或其工作人员有成心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归责原那么虽然是判断责任构成的“最后界点〞,但是,单凭归责原那么,还是无法合理、全面
地判断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这就需要有较之于归责原那么更加具体和明确的
责任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行政XX
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局部构成。
1、行政主体。所谓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机关〞包括
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与地方行政机关〔如地方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
员〞那么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2、职务XX行为。所谓职务XX行为是指XX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
要件。在这个概念中,需要说明的是:〔一〕什么是XX;〔二〕什么是“执行职务〞。对此,我国国
家赔偿法未作规定,理论界认识也不一,但从行政赔偿的立法精神看,“XX〞应包括违反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标准性文件和我国成认与参加的国际公约等。“执行职
务〞的范围应既包括职务行为本身的行为〔如工商管理部门XX撤消许可证和执照〕,亦包括与职务有
关连而不可分的行为〔如讯问案件时,警察刑讯逼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途中违反交通规
那么将他人撞伤〕。
3、损害后果。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展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
.v.
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
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含精神损害与间接损
害。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联接XX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当赔偿责任
的根底与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无义务对损害后果负责。因果关系的苛严程度
会直接影响到相对人一方合法权益救济的范围,我国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的因果关系应采取什
么样的因果关系呢?理论上歧见纷纷,但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采用直接因果关系,即指行为与结果间
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关系,其中行为并不要求是结果的必然的或根本原因,但应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一
个较近的原因,至于其关联性严密程度,那么完全要依据案情来决定。
(二)、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
1.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这是指有权要求赔偿的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国家
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
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
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指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
义务代表国家承当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
益,该行政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
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
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
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局部履行赔偿义务,是共同赔
偿义务机关。
2.行政赔偿的范围及方式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XX行政行为和侵
犯财产权的XX行政行为两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
不承当赔偿责任。
..
侵犯公民人身权的XX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1〕XX拘留或者采取限
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XX使用武器、
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XX行为。其赔偿方式为
支付赔偿金。
侵犯财产权的XX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这类行为有四种:〔1〕XX实施、撤消许可证和执
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分的;〔2〕XX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XX行为。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
种:第一,返还财产;第二,恢复原状;第三,支付赔偿金。
3.行政赔偿程序
1、确认赔偿程序。确认赔偿是指在非复议和诉讼的行政救济中,经有权机关审查认定行政行为侵
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赔偿义务机关所给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赔
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确认赔偿
是一种不以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为前提的赔偿。确认赔偿程序实际上就是非复议和诉讼的行政救
济程序。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行政救济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
2、请求赔偿程序。请求赔偿是指经赔偿请求人的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确认所作行政行为构
成侵权时而给予的赔偿。其以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为前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
二款及?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只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该
赔偿请求可以在行政侵权被有关机关确认后提出,也可在行政行为是否XX经有关行政救济主体确认之
前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确认所作行政行为是否XX,应否赔偿。赔偿请求人
可以只提出一项赔偿请求,也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
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
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和诉讼赔偿程序。复议和诉讼赔偿是指经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所给予
的赔偿。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
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将损害赔偿作为复议和诉讼请求之一提出,由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和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
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
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赔偿程序就是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赔偿当事人就是复议当事人
.v.
和诉讼当事人,赔偿请求人只需递交复议申请书和起诉状而不必递交专门的赔偿请求书。
4、内部追偿程序。这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责令因成心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及
其行政工作人员承当局部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的程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行政赔偿的费用
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家承当。但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责令有成心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工作
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当局部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机关发现赔偿义务机关成心或重大过失造
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赔偿义务机关
自行承当局部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内部追偿制度,有利于促进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增强责任心。
二.受害人对哪些损害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⑴XX拘留或者XX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⑵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⑷XX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残废的。
⑸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XX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⑴XX实施、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分;
⑵XX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⑶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
⑷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XX行为。
人多怎样打官司
人数众多,据司法解释,一般指10人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55条规定
的程序:
1.起诉时人数确定的,由全体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代表人数一般在5人以下,代表人的
诉讼行为,对全体参加诉讼者都有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成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进展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在起诉时终究有多少人参予尚未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情情况和诉讼请求,
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到受理法院登记。
3.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后,来到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和先起诉的当事人联合推荐代表人,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推选的或商定的代表人的诉讼行
为,对全体参加诉讼的人都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成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进展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4.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对前来参加登记的诉权人都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
时效期内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三种官司的区别
民事官司与刑事官司的区别
第一,起诉的主体不同。民事官司中的起诉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刑事官司除自诉案件外,一律由检察院代表国
家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二,打官司中遵循的某些原那么不同。如民事官司中有调解原那么、处分原那么、辩论原那么;刑事官司中那么不能调解〔刑事自
诉案件除外〕,当事人也不享有处分权。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
那么,那么为刑事官司所特有。
.v.
第三,某些审判程序不同。民事官司中的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刑事官司中的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
另外,民事官司中有特殊程序而没有死刑复核程序,刑事官司中那么正好相反。
第四,执行的程序不同。民事官司的最后裁判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法院不强制执行,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也不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
由;而刑事官司中最后裁判除由法院执行外,还得由有关机关执行,它不仅可以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被告人的生
命权利。
民事官司与行政官司的区别
第一,打官司的前提不同。提起民事官司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与另一方当事人就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
而提起行政官司那么是基于原告对行政机关针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
第二,打官司的主体不同。行政官司中的原被告都是恒定的,即原告只能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包
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告也只能是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不能颠倒,也不能是
其他人;民事官司中的主体无此特点。
第三,举证责任规那么不同。行政官司中的举证责任一律由被告承当,原告不负举证责任;民事官司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其举
证一般规那么都是“谁主X,谁举证〞。
第四,在强制执行方面也有所不同。在行政官司中,除人民法院外,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执行机构〔仅限于本机关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民事官司中强制执行机构只能是人民法院。另外,行政官司的强制执行除对财产权外,还可以对人身自由进展,
如强制拘留、强制服兵役等;而民事官司的执行中只能对财产权进展执行,不能涉及人身。
本文发布于:2022-07-18 20:49: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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