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总论观点概括
民事p2:与公共事务相对的个人事务。
判例或习惯均属之。
实质民法
p4:全部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拥有民事性质的法例、
形式民法
P4:形式意义的民法,指依据必定的系统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财富关系
p6:人们鉴于必定财富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财富构成财富关系的联系纽带。
人身关系
P8:人们鉴于相互的人品和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系人品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总
称。
人品关系
p8:人们鉴于相互人品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
p8:人们鉴于相互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用方式,以阐释民法例范的意义内容。
立法原由、基来源则,究明该民法例范在整个民法系统中的地位、
文理解说
p31:又称字面解说、字义解说,是指依据民法例范条则用语的文字意义及往常使
论理解说
p32:又称逻辑解说、是指不拘于民法例范条则词句,采纳逻辑推理的方法,参照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状
和发展,以说明民法例范的真切含义。包含:扩充解说、减小解说和
反面解说。
意思自治原则p43: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加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个人事
务,不受国家权益和其余民事主体的非法干涉。
诚实信誉原则p44: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拥有优秀的主观心理状态,全部民事法律关
系,应依正义衡平的理念加以调整,进而达到均衡市民社会成员利益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安全价
值的目的。
民事法律关系p48:同等主体于民法例范而形成的拥有民事权益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
法律关系主体p51:参加民法关系,享授权益和肩负义务的拥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民事法
律关系客机p52:又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
主体追求的利益反应,成为主体活动的目标。
物p52:人身以外,能够知足人们需要而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行为p52:能知足权益主体某种利益的活动。包含:达成必定工作并交托工作成就的行动和
供给劳务或服务。
人身利益
p53:系指人品利益和身份利益。
法律事实
p56:切合法律的规定,能够惹起民事法律关系改动的客观状况。
的客观状况。
事件p56:又称自然现象,指与人的意志没关的,能够惹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更改和消灭
行为p57:与人的意志相关能够惹起民事法律关系改动的人的存心识活动。
表意行为
p57:民事主体鉴于意思表示,旨在惹起民事法律关系改动的行为。
定能够惹起这类法律成效的行为。
事实构成
p58:惹起民事法律关系改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总和。
拥有必定民事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又称为法人品,或人品。
事推行为
p57:指民事主体主观上其实不存在改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依民法的规
民事权益能力p59:充任民事主体,享授权益和肩负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是市民社会成员
民事行为能力p60: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获得和履行民事权
利,肩负和执行民事义务的条件,是民事主体独立实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总论重要观点总结(中)
说明:依据指定教材总结了重要观点,供大家查验自己的复习成效之用。
不清楚,依据观点后的页码比较课本,详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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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
p63:民法例范给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实行必定行为的意思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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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权益p64:指权益的目的,即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
权限p64:指权益的范围,即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实行为的范围。
权能p65:指权益的作用,即权益的详细运用形式,是法律给予民事主体实现和保有个人利
益的详细举措。
绝对权p66:能够对全部人主张的权益,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p66:能够对特定人主张的权益,又称对人权。
支配权p66:权益主体能够直接支配权益客体而拥有排他性的权益。
恳求权p67:权益主体能够要求别人为特定行为的权益。
改动权p67:权益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改动的权益。
形成权p67:权益主体依其单方行为就能使自己与别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改动的权益。抗
辩权p67:能够阻挡相对人履行其权益的抗衡性权益,往常指权益主体用以抗衡别人恳求权
的权益。
救援权p69:是因基础权益遇到伤害或许有伤害之虞时产生的救助基础权益的权益。
权益滥用p70:指民事主体履行民事权益,违犯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给别人和社会造成
伤害的行为。
民事义务p74:民法例范课以民事主体为实现别人的利益而实行必定行为的法律拘束。
民事责任p76:义务主体违犯法律规定的或许合同商定的民事义务,伤害民事权益主体的民
事权益,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结果。
物p79:指自然人身体以外,能够知足人们需要而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动产p80:指能在空间上挪动而不会伤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p80:指在空间上据有固定地点,按其性质不可以挪动或许挪动后会伤害其经济价值
的物。
特定物p82:拥有独到的性质,不可以以其余物相代替的物,即世界上唯一无二的物。
种类物p82:拥有共同的属性,能够用胸怀衡加以计量并能够相互取代的物,
用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物,是主物;而配合主物使用起协助作用的物,是从物。
原物和孳息p83: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许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新物的物;而孳息正是由原
物所产生的新物。
自然人p86:鉴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拥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监护p96:指法律规定的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监察保护人的一项制度。宣
布失散p104:指自然人着落不明达到法按限期,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布其为
失散人,并为其建立财富代管人,以结束失散人财富关系不稳固状态的法律制度。
宣布死亡p106:指自然人着落不明达到法按限期,人民法院依据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审
讯程序宣布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住处p110:指民事主体以久住的意思而常常居住的固定地方。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与别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个体工商户p112:公民在法律同意的范围内,依法经批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经济
单位。
乡村承包经营户p114: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同意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规
定从事商品经营的经济单位。
总论重要观点总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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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可代替性。
主物和从物p82:为同一民事主体全部,但须相互当合使用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此中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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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p119:拥有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益和肩负民事义务的组织。
财团法人p121:以财富的会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
社团法人p121:以人的会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
法人的清理p134:指法人被依法中断其业务活动后,由人民法院或主管机关组织清理组织,
对法人的财富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了却的法律制度。
法人机关p138: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
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p141:指依据法律或其组织章程的规定,并以主管登记机关批准登记注册,对
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并以法人名义获得民事权益和肩负民事义务负责人。
法人人品否定p155:指对已拥有独立资格的法人组织,在详细的法律关系中,假如其社员
出于不正当目的而滥用法人人品,并所以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伤害的,法院可鉴于公正正义的价值
理念,否定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品,并责令法人的社员直接对法人的债务肩负连带责任的一种法
律制度。
非法人组织p164:指虽不拥有法人资格,但能够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合伙p167: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互约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自发结合。
合伙组织p167: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并肩负无穷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隐名合伙p172:当事人两方商定一方对他方出资,不参加执行业务,但能够分享利润,并
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肩负责任的合伙。
有限合伙p172:指由起码一名一般合伙人和起码一名有限合伙人构成的合伙公司。
民事法律行为p188: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行的以建立、更改、停止民事权益义务
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因素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p192:是指民事主体实行的以建立、更改、停止民事权益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
示为基本因素的行为。即民事意思表示行为。
单方民事行为p192:又称独自行为,指鉴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民事法律行
为。
两方民事行为p193:指鉴于两方当事人的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
为。
多方民事行为p193:指鉴于多方当事人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偿民事行为p193:指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获得某种利益一定支付相应付价的民事行为。
无偿民事行为p194:指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获得某种利益不必支付相应付价的民事行
为。
诺成行为p194: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民事行为。
实践行为p194:又称要物行为,指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因物的交托而成立的民事
行为。
要式行为p194:指一定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p194:指不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因行为p195:指以财富给付为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以财富给付原由于成立和奏效要
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因行为p195:指以财富给付为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以财富给付原由于成立和奏效
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p197: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必定民事法律成效的心里意思,经过必定方式表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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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面,进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了解的活动。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奏效
p201: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其构成因素的事实状态。
p201: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劳的法律状态。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p209:指当事人商定的以未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
决定其效劳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p212:指效劳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的无效p213:指民事行为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可以发生当事
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成效。
民事行为的可更改或可撤除p216: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短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天性奏
效条件,表意人依法能够更改或撤除。
民事行为的效劳待定p221:指某些民事行为成立后,可否依行为人成效意思发生法律效劳还
没有确立,待第三人意思表示协助后才能确立。
代理p229:行为人以别人名义实行法律成效归属于别人的法律行为。
广义代理p229: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所
产生的法律成效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蒙受的代理。
狭义代理p229: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所产生的法律成效直接归属
被代理人蒙受的代理。
直接代理p229:即狭义代理。
间接代理p229: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所产生的法律成效间接归属被代
理人蒙受的代理。
复代理p238:也称再代理,指由本代理之代理人为自己选任代理人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权p238: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而将其成效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
行为的意思自由。
无权代理p244:行为人不拥有代理权而以别人名义实行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p246:指代理人固然不拥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好心第三人相信
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成效依法直接归自己肩负的代理。
时效制度p250:法律所规定的必定的事实状态连续满法按时期,即依法产生获得权益或消
灭权益的法律结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p255:指权益遇到伤害后,权益人如不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履行权益,其权益即
不再受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p265:时效时期开始此后达成以前,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时
期归于无效,时效时期从头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p268:在时效时期进行过程中,因不行抗力或其余阻碍使权益人不可以履行
权益时,法律特使时效临时停止,待阻碍除去后时效连续进行。
除斥时期p270:即权益预约之存续时期,超出限期,权益消灭。
获得时效p271:又称据有时效,指自主据有别人之物连续满法按时期,即依法获得全部权
或其余所履行这权益。
期日p277:指不行分的或视为不行分的一准时间,即必定的时间点。
时期p277:指期日与期日之间的时间,即时间的必定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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