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献贵民法——物权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24-11-05 21:53: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土地增值税法)

物权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

(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主体,就是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物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二)三种不同的物权主体

1、国家作为物权主体:广泛性、无限性、主体单一性

2、集体作为物权主体:主题多样性、广泛性、有限性

3、私人作为物权主体: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

权。

△注意区分国家和集体第二百四十六条起

二、物权法律关系内容

物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有的义务

(一)权利

1、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就是权利人对物权客体的支配

2、特点

(1)物权权利的行使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

(2)物权的权利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3)物权权利具有排他性

物权在遭受损害时,权利人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和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

(4)物权权利具有公开性

物权必须通过公示方式使第三人知道,才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由于物权的公开性,物权对

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确立了不得侵害该权利的义务,从而起到行为规则的作用

(二)义务

1、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就是对物权客体的不得侵犯

2、特点

(1)物权的义务是法定义务

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依当事人约定而改变

(2)物权义务是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物权权利人承担的义务

(3)物权义务是不作为义务

消极义务不侵害权利人的义务

(4)物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并不是为了实现义务人自己的自身利益,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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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权义务具有法律强制力

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

(一)物权客体的概念

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

种需要的财产

△物权的客体不仅是物,还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债权、知识产权)

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但不能作为物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注意:死者的尸体、遗骸属于物,但有其特殊性;对尸体、遗骸的所有权,仅限

于埋葬、祭祀、供奉目的且继承人不得放弃对遗骸的所有权)

△假牙、假肢是否在人体的组成部分以内,在发挥人体的功能,如果在则不是物,是身体权的组成部分。

2、须为有体物(注意:电、热、声、光等能量,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亦可认定为物)

3、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注意:雷电、台风、日月星辰非法律上的物)

4、须具有独立性(注意:安装在楼房里的电梯非法律上的物)

5、须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即价值性和有用性;如一滴水、一粒米非法律上的物)6、须具有

特定性(客体特定主义;如海水和大气非法律上的物)

(二)物权客体的特征

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一物

物的单一性,是指物的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别地存在

法律上的集合物,即集合财产,是指多数物和权利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体,如夫妻共同财产

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

物的独立性,是指物在物理上、观念上或者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3、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4、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

△无形财产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

①物理上表现为无形状态的物,一般认为是有体财产的延伸,仍属于有体物的范畴

②知识产权是典型的无形财产,不属于物权范畴

③权利也不属于物权范畴

④主要是有体物

物权客体的分类

(一)不动产与动产

1、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林木、桥梁、堤坝、纪念碑等

2、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如机动车、自行车、相机、机器设备等

△民商法中的标的物:不动产、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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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物与孳息

1、标准: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

2、分类

△射幸:发生与否不确定(抽奖、、保险)

3、归属(有约从约)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按照其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主物与从物

从物,是指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但交易上有特殊习惯者,依其习惯。

从物的要件有三:1、非主物的构成成分;2、须辅助主物的使用;3、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典型例子:电视机与遥控器、网球拍与网球拍套、马与马鞍

△注意:

1、轮胎对于汽车,则属于汽车的构成部分,不属于从物。

2、车位和房屋,二者之间不存在辅助作用,不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3、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

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四)货币

货币作为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特殊种类物(一般等价物),其占有和所有权不可分割。

一言以蔽之,货币,占有即所有

(五)权利

法律规定权利属于物权客体的,依其规定;如权利质权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追及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

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2、例外:善意取得

第三人如果取得该财产是善意的、无过失的,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不受物权追及效力的拘束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内外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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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1)预告登记;(2)租赁权成立在先情形下的买卖不破租赁(先租后卖或先租后押);(3)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定优先权

2、对内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1)优先享受其权利

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优先效力,登记在先的抵押

权优先受清偿。

(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后成立的物权若对先成立的物权有影响,后成立的物权将在先成立的物权实现时被排斥或消灭

△在同一动产之上,既有抵押权、质押权,还有留置权时,应如何排序?

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限制物权。所有权以外的其他

物权就是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三)主物权与他物权

(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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