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24-11-06 00:42: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序论

一.民法的概念

1.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国是一个民商法合一的国家)

1

形式民法: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单行的民法典(我国不存在形式民法)2.民法形式:○

2

实质民法:

3

普通民法:○凡是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

4

特殊民法:使用特殊领域使用主体、条件普通,广大大众○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社会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性的判断标准: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的平等;双方当事人○

使用规则的平等;权利受侵害时,其保护力度的平等(保护力度的平等不等于结果的

平等)

2法律默认的不平等:亲权关系;消费者、民工等弱势体的权益保护○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

财产的所有关系○

2

财产的流转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

人格关系(人格:自然人主题要素的总称,物质性:——生命、健康、身体;精神性——○

2

身份关系(自然人在体中所处的地位)姓名、肖像、名誉、隐私)○

4.人身关系可通过财产补偿转换成财产关系,这种转换具有专属性

三.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用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

1调整对象:经济法是纵向经济关系,国家在上;民法是平等主体的横向关系○

2方法:经济法是指令和服从;民法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3性质:经济法是公法;民法是私法○

2.行政法(一般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隶属性关系为调整对象)

1

行政法律关系总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通常采用命令-服从的调整方○

法,典型的公法

2

民法的调整方法通常具有平等性、任意性,典型的私法○

3.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

1法律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在内容上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劳动法介于平等主○

体与隶属主体之间;民法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2法律规范的性质:劳动法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民法大多是任意性规范○

3法律关系主体: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必定是组织,以具体的○

人为规范对象;抽象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可以使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甚至国家,

以抽象的人为规范对象

4.商法(主要规范商事行为)

我国民事立法实际上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由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民商分立

最早起源于法国,1807年订立商法典为其开创先河,1912年实行的瑞士民法典又实现

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四.民法的性质及渊源(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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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

1民法是私法(中国不承认公私法的划分)○:公私法的划分最早产生于古罗马的

乌尔比安;

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利益说:调整公共、私人利益

隶属说(意思说):调整的主体是否隶属平等

主体说:法律参加主体是否有国家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律调控的基本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相

联系

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伴随西方社会化和国家分离

的社会状态

4民法是权利法○(最根本的特点)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

护,民法以权利为核心

2.渊源

1宪法○2民事法律3国务院颁布的民事法规、○(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决议

4最高人民和命令(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

5地方性民事规范和行政规章○6法院的指导性文件(针对民事的司法解释)○

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范围)

1.时间的适用范围

1生效时间:现《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生效○

2失效时间:明令废止;有冲突时以新法为主或选择性适用○

2.空间的适用范围

1域内效力:主权范围内,如中国对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具有法律效力○

2域外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例外:居住在中国境内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使节及其家属、随从,

来访外国首脑及其随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不享有中国人特定享有的权利;

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所在国的民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全部民事法制体系)

一.平等原则

1.被视为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2.基本体现: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的平等;双方当事人适用规则的平等;

权利受侵害时,其保护力度的平等

3.只在中国民法条文中体现,其他国家认定其为公理性原则,无需规定

二.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1.传统民法发展而来

2.内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在意识一致后可依据其意志行使其民事活

动(在非自愿情况下产生的视为无效)

3.法律许可,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平原则(将价值理念引入民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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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2.主要目的:尽可能接近实质正义;

主要宗旨:在于对失去平衡的利益加以调控,不在于惩罚过错

3.含义:利益均衡

4.适用条件:有损害的事实发生;损坏后果严重;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且此情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

四.诚实信用原则(最重要、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

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

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体系

一.概念

1.我国民法领域: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

心内容的社会关系(各国概念不同,此处的社会关系是指人脱离母体进入社

会和其他人发生的关系)

1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2调整平等主体○3大多数情况2.具体特点:○

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即产

4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保护权限○5其客体存在复杂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制度存在开放性

3.分类

1财产:以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以人格权、身份权为内容

2绝对:○权利主体的一方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的一方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

所有人;相对:当事双方,法律关系只在当事人双方发生效力

3物权:○权利人可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加以配合即可行使并

实现其权利;债权: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

现其权利

二.要素

1.著名学说

1三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通说)○

2五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意思表示、变动原因○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首

要要素,其中的人可为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

3.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

1种类:物(具体的财产、物品)○、行为(请求的行为)、智力成果(主要涉及知

识产权,专利,商标等)、人身利益(和人身联系带有一定利益性的的东西)

2按现行的○《民法通则》的分类: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亲属关系中的身份利益;

亲属继承中的财产或探望权利等特殊遗产;物权法中规定的物;知识产权等

无形财产;特定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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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1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免受他人侵扰的自由;做出自主决定的或向他人提出

积极主张的自由;有保障的自由

2义务:基本分类:法定义务(直接民事法律规定)和约定义务(双方当事人意○

思表示一致);积极义务(要求双方积极做出一种行为)和消极义务(不需

要作为而不妨碍干涉别人);主合同义务(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从合同内容

(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的债权人交易目的)、附随义务(依据诚信原则,根

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和间接义务(法律要求民事主体谨慎对

待自身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专指基于特定原因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的概念: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客观现象(主观想

象无法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分类

1

自然事实:客观现象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主,偶发○

2

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

自然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

是基于自然规律(繁衍生息、生老病死)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最早由德国人提

出,而后进入法律的各个领域,我国自然人的概念取自罗马法,结合德国,吸收法日俄

二.自然人的民事的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资格)

1.概念: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

2.基本内容

1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对实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现民事权利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

2

民事权利能力,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以实现的结果○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3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授予的,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其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决定;民事权利则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一般来说它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意志,也可取

4

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能分割;民事权利则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决于法律○

1

属人性○

2

普遍性○

3

平等性○

4

不可转让性3.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

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大多数国家)○

2

始于受孕1.代表学说:○

1

露出说○

2

独立呼吸说(大多数国家)○

3

出生说具体解释出生说:○

2.我国采用出生说《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一条规定“出生”:

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

他有关证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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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某些权力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才能产生。例

1

遗产分割:为腹中胎儿保留份额,若为死胎则以法定继如结婚权利;我国立法例外规定:○

2

胎儿出生之前,

3

胎儿尚在腹中,承○母体及胎儿受伤害可以胎儿名义请求损失赔偿○对胎儿

4

司法实有抚养义务的人受他人迫害,则胎儿有请求支付抚养费和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

践,以活婴为限制

5.终于死亡

1

死亡:自然死亡(也称生理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宣告死亡:失踪时限超四年以上,即宣告死亡

2

死亡认定标准:心脏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一般现在总和心脏死亡和脑死○

亡的标准,中国民法规定死亡由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3

若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

人先死亡。死亡各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的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

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6.终止的法律效果

1

自然人不再是民事权利主体○

2

以该自然人生前为中心的所有法律关系依法发生变动○

7.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的例外: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者死后的50年中仍然受保护;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永久受保护;对死者的名誉权永久保护

(二)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设定为是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

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2.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的,民事权利能力

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二者存

在联系,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3.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满18周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满18岁)○;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岁)○;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宣告,智力超常但年龄不足仍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

1

自然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精神病学鉴定或参照医院诊断

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这些的条件下,也可以参照众公认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

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

3

须经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判决形式)○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终止,

在一定期间内因处于精神病状态丧失意思能力,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5.诉讼行为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分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有诉讼行为能力的

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能力人

(三)民事责任能力

1.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等承担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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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能力

2.侵权责任能力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自然人致他人损害,即使该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被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财产的既有责任能力,应承担责任;无财产的既无责任能力,

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四)意思能力

权利能力者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能够遇见其后果的能力。

三.监护

1.概念: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

督和保护,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性质

1

权利说:权利即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但监护却为保护他人利益○

2

义务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无法到对应的权利○

3

职责说(通说)○:保护被监护人不受他人侵害的职责

3.分类

1根据监护产生的原因不同:○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一般在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直接指定,

发生监护纠纷的时候,依据《民法通则》进行选定。指定监护的原则(同时使用):按法条

规定先前移顺序再后移顺序,坚持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若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应征求其

意见,可指定一个或多个;遗嘱监护

2根据被监护人的不同:未成年人监护(可包括养父母,当收养关系确定后,与之相关

的血缘关系在法律上视为不存在);精神病监护

4.国外与监护制度相并列的亲权制度(大陆法系国家)

1

亲权制度:○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

担的义务(包括代管、处分等权利;部分国家——养父母不属亲权)。未成年子女成年后由

亲权转为亲属权。

2不同:首先在产生基础上,亲权基于父母与子女的特定身份血缘关系产生,监护与被监○

护多半基于情感因素产生,不一定是血缘关系;其次在性质上,亲权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双重

性,监护偏重职责与义务,无实质的权利规定;在各国立法态度上,国际立法规定对亲权的

立法采用放任主义,对监护采用严格限制主义;就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不同,任何国

家亲权人不得因行使亲权而索要报酬,某些国家监护人有报酬请求权

四.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1.姓名:户籍登记本的姓名为法律认可姓名

2.住所:起诉被告应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

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同时《民法

通则》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自然人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间断的)的地方,

为经常居住地,医院除外。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对于决定国籍、案件管辖、司法文书送达地点、

债务履行地、宣告失踪和死亡等都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3.户籍和身份证:户籍是以户口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

养、失踪、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1984年起我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自2004年1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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