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OLOGYADIFORMATIO信息化技术应用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研究
居茜1 钱宇婷2
1. 苏州市职业大学 江苏 苏州 215009;
2. 苏州大学 江苏 苏州 215301
摘 要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正在以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在汽车、教育、养老、医疗、传统制
造业等各个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人机共融是智能机器人的重要特征,人机交互、人机交流、人机一体的新一代人
机共融机器人将引领时代新潮流。混合增强智能技术将实现人机交互拟人化。机器人技术的发展将给未来人机关系
带来根本转变,对未来的人与机器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带来影响,并且在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冲击和挑战。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律
QualificationofArtificialIntelligenceLegalSubject
JuQian1,QianYu-ting2
VocationalUniversity,Suzhou215009,JiangsuProvince,China;
wUniversity,Suzhou215301,JiangsuProvince,China
AbstractThedevelopmentofartificialintelligencetechnologyisaffectinghumanlifeinanunstoppabletrend,andplayinganimportantrolein
variousfieldssuchasautomobiles,education,pensions,medicalcare,-machineintegrationisanimportant
generationofhuman-machineintegrationrobotswithhuman-computerinteraction,human-machine
communication,enhancedintelligencetechnologywillrealizethe
elopmentofroboticstechnologywillbringfundamentalchangestothefuturehuman-machine
relationship,impactthefuturesocialrelationshipbetweenhumansandrobots,andbringimpactsandchallengestothetraditionallegalsystem.
Keywordsartificial;intelligence;law
1 问题的提出
机器人可以创作诗歌、驾驶汽车等,机器人已经可以从
事目前很多种类的民事活动。在未来,机器人成为人类伴侣
也将成为可能。2020年,微软小冰团队宣布启动人工智能框架
AvatarFramework小规模测试,即按照每个人类用户的需求,为
其定制创造各种类型的AI虚拟人类,首批虚拟人类的身份限定
为情感陪伴型女性恋人。微软小冰的对话引擎可以实现“主导
对话”,这类机器人具有共情能力,可以进行意思表示。在机
器人替代人类扮演社会角的过程中,对于人工智能民事活动
的规制成为法律亟须解决的问题。机器人人身损害责任,自动
驾驶汽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
问题等,需要法律予以明确。2017年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
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各地要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
与刑事责任确认,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
和责任等。毫无疑问,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是推进人工
智能发展和未来法治建构的重要内容。而在讨论对机器人进行
相关规制时,首先讨论的则应是机器人法律主体的问题,机器
人在法律关系中究竟为权利主体,抑或为客体。这是探讨人工
智能问题的前提性和基础性问题,在此确认的基础上进行人工
智能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分配。
目前学界对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问题的探讨如火如荼,各
家学者各抒己见,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无论是从传统理论,还
是从实践中寻求经验以求解决问题。在理论上,学者对此问题
看法不一,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即肯定说和否定说。本文将对
现有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和评析,以探讨相关的问题。
2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肯定说主要观点及评析
2.1肯定说的主要观点
持此立场的学者认为应赋予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机
器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具体到对机器人人格的认定上则各
有差异。有“部分法律主体说”“电子法人说”“有限人格
说”“电子人说”等诸多不同的观点。
彭诚信认为,在现行法律下,部分弱人工智能体应被认定
为权利客体,但若出现需要对特定的人工智能主体予以保护或
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通过法律的扩张解释将部分高级人工智
能体认定为法律主体。他认为现如今的司法实践可将人工智能
作为一类“弱势体”解释进《民法总则》第128条的“等”
字,通过扩张解释把人工智能认定为主体。在未来则通过意志
能力的认定和具体的物质性条件来确定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
张志坚认为,人工智能并非完全受人类控制的工具,其
本质是财产,可以被买卖、处分,是一种会说话、会思考、会
自主行为的财产。人工智能具有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具有财
产性人格,但无人身性人格,其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仅限于财
产,其背后的人的意志是一种混合意志,所以应归入法人的范
畴。将机器人以财产性人格的进路拟制为电子法人。
郭少飞认为,从自然人法律主体的历史演化、动物法律
主体的历史经验以及无生命法律主体的历史梳理来看,“电子
人”具有法史基础。人工智能具有自主性、规范性,已非纯受
支配之客体,在法律上应设定为“电子人”。
袁曾认为,人工智能是具有智慧工具性质又可作出独立意
思表示的特殊主体,享有法律权利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人
工智能虽然具有法律人格,但享有的是有限的人格,并非完全
的法律人格,运用“刺破人工智能面纱”来确定责任主体,其
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根据实际情况由其设计者、开发者、制造
者或使用者承当,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
体系。
许中缘认为,智能机器人应当定义为“理性代理人”,虽
然具有法律人格,但归根结底是由人类创造并服务于人类社会
发展的智慧型工具,其具有工具性人格。
郭剑平认为,理性能力是作为主体的基本能力,是法律主
体和法律客体相区别的实质所在。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的实质要件,即理性能力,其能够生成自由意志,高度智能化
的人工智能可以进行情感的表达。人工智能也具有法律主体地
位的形式要件,即权利能力,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
科学与信息化2021年7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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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技术应用
负有相关的责任。
叶明认为,智能机器人其因具备“理性”而应享有民事
法律主体地位。智能机器人“理性”来源于人类,是人类认知
理性和行为理性的延伸,其具备与人类相当甚至超越人类的认
知理性及行为理性,智能机器人的“理性”与人类“理性”可
以互通。其主张按照理性程度,将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地位类
比我国自然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机器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机器人和完全行为能力机器人。
持肯定说的学者大多都认为,机器人有自主的意思表示,
并且能够通过该意思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
和义务,应该具有法律人格,而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则须立法
进一步规制。
2.2肯定说论证的主要理由
2.2.1从法律主体的抽象性和扩张性。从法律主体的发展
态势来看,其主体具有扩张性。论者论述权利主体地位发展的
历史,从自然人法律主体的历史发展,到动物、河流、法人等
非人主体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确认来论述人工智能取得法律主体
的正当性。
“权利主体”是一个观念建构性、价值判断性的概念。法
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
在法学意义上的人区分于社会意义上和哲学意义上的人,乃是
一种抽象概念,指向该主体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当
人成为法律上的人时,法律规制其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为由法
律行为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抽象概念。成文法使得现实中的人在
法律上以统一的标准人、制度人的方式出现,经法律抽象而形
成的人,为法学上的“法律主体”。虽然法律主体的概念由自
然人演变而来,但是并非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法律主体,不是
必须具备自然人的意志特征和理性特征才可成为法律关系的主
体,法律主体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比如法人制度的创立。在论
述法人的主体地位时,拉伦茨指出,“法律上的人”本身就是
“形式上的人的概念”,它不如伦理学上的“人”那样丰满,
具有“权利能力”即可行为。法人制度的创立使得法律拟制的
组织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法人为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组织,法律主体的概念扩张至组织。法律主体的扩张还表
现在法律主体地位的设定扩张至某些非人的物上。为了环境保
护的需求,部分国家赋予河流一定的法律主体的地位。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