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宝运行主体的多维法律关系分析
作者:杜婷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7期
摘要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深入的不断创新突破了我国监管法制及相关配套措施,加之
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良信用,造成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本文将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
金融产品——余额宝理财进行分析,从余额宝发展历程及特点切入,在余额宝理财运行流程的
基础上,着重剖析其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运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期作为互联网金融
创新的法律规制的基础研究。
关键词余额宝运行主体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杜婷婷,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1009-0592.2018.09.279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强大的创新能力推动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变革和市场的灵活发展,但于
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创新突破了现有国家监管规制及相关措施,“e租宝”、“多多理财”等诸多互
联网理财违法和失信行为的案发,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整个金融环境健康有序发
展。本文以支付宝平台提供的余额宝增值服务为例,剖析和明确各运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期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规制的基础研究。
一、余额宝发展历程
支付宝从属于阿里巴巴集团,在2013年中旬跟天弘基金合作,为用户开展业报理财增值
业务,让用户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买卖和交易,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
基金销售目标。从这个层面上可以看出,支付宝用户投资收益与天弘基金经营业绩直接挂钩。
在这项理财产品上线的短短六天时间,余额宝用户已经突破了一百万关口,而且天弘增利宝货
币基金的年华收益率也达到了将近百分之五。截止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累计申购金额
达4294亿元,累计申购1.4亿笔;成立以来累计赎回金额2443亿元,累计赎回2.5亿笔。由
余额宝公布的数据得知,余额宝在2016年的用户已经超过3.25亿,个人平均持有资产
2489.98元。虽然2017年具体数据并未公布,随着我国经济稳健发展和国民收入的提高,以及
支付宝第三方支付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以及余额宝理财稳定且相对较高的收益,我们有理由相
信余额宝的体量是在不断扩大的。
二、余额宝理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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