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主体与主体的法治_1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8: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杭州人才引进)

法治的主体与主体的法治

法治的主体与主体的法治尽管法治是

“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

就能定义的概念”,但是法治是运用法律治

理国家的方式的观点毋庸置疑。是主要运用

法律还是主要依靠贤能的个人及善良的道

德教化治理国家,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

“法治”与“人治”的最初分歧。在法治的

这一逻辑起点中,谁是法治的主体与主体将

法律置于何种地位则是法治要素无法回避

的问题。

一、法治的主体

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的享

有者和法律义务的承担者。权利能力是主体

资格的法律基石,行为能力是主体资格的外

在表现,它们共同构成主体能力的两个要素。

从形态上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个人主体、

集体主体和社会构成。个人主体中自然人是

最基本的种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是集体

主体的主要内容,而国家、民族、人民则是

社会共同体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社会构成类

主体的基本单元。法治的主体要回答的是谁

拥有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资格问题。

法治主体既有社会性,又有法律性。前

种属性表明,确定自然人或社会组织、社会

构成的主体资格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而法治主体是

一个历史范畴。后种属性表明,法治主体具

有法律的属性,其主体资格是由法律尤其是

宪法特别规定的,因而法治主体又是一个宪

法范畴。纵观法治概念的历史发展和各国宪

政运动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作为资产阶

级革命的理论指导的法治观念是同“主权

在民”或“人民主权”的思想联系在一起

的,表现在宪法关系中,法国宪法将“国家

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

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写入主权一

章。美国宪法开篇即以“我们美国人民,为

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证

国内安宁,筹备公共防务,增进全民福

利……”作出宣告,表明了治国的主体是人

民;在我国,法治显然也是以“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为指导思想,表现在宪法关系中,

宪法确认了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中国

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人民是法治的主体。关于这一点,同

志也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众在

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

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

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

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

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

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

变而改变。”显然,法治的主体是人民众。

然而,在人们的日常习语乃至舆论宣传

直至一些学者的专着论文中,将法治主体置

换成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

现象屡见不鲜。如《法制日报》(1997年5

月18日)的新闻报道中,就将政府作为推进

依法治省的主体;也有着名学者在《光明日

报》(1997年11月24日)发表专论,阐释依

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在解释法治的具体主体

时指明,“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者司

法权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是行使治

理权力的执行者。”这段文字至少有以下几

点值得商榷:第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

是人民权力的执行者,更不是法治的具体主

体。我国宪法在确认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之后,紧接着又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

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这也就是说,只有人民代表大会

才能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行政机

关与司法机关都不是权力机关,而且必须接

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与人民的

关系是仆人与主人的关系,他们只是“人民

的公仆”,而不是权力的代表者,当然也不

能成为依法治国的主体;第二,作为法治的

依据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政府

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理学的常识;第三,法治

的初衷主要是制约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滥

用权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即

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保障国泰民

安,这也是各国法治的通例。因此,无论从理

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只有人民才拥有

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主体资格,国家机关和

公职人员都不能成为法治的主体,这是法治

的定律。

二、主体的法治

主体资格是不可转让的,主体具体运用

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即主体的法治则有不

同表现。考察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具体运

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上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将法律作为人治工具的中国古代

法治模式

中国古代的法治模式比较简单,而且很

不成型,其中以法家倡导的“以法治国”为

代表。法家重视法的作用,指出“明法者强,

慢法者弱,”①将法律同国家的兴衰直接联

系起来,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

建制国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需要指出

的是:第一,中国古代的法指刑,因而“法治”

即为“刑治”。中国古代刑罚本来就很残酷,

而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更甚,以致产生了因

刑罚严苛而享誉后世的秦律;第二,名为法

治实为人治。我国古代法家,从管仲到韩非,

几乎都未明确使用“法治”概念,尽管在

《管子》中有“以法治国”之说,但它决非

现代法治的含义,因为“生法者君也,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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