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体不合格的法律规定
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
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
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
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
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
义。
民事诉讼是法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诉讼行为,只要有民
事法律诉求的朋友都可以依法申请提出诉讼请求。但是不是
所有的主体都可以提出诉讼的。法律上对于民事诉讼的主体
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诉讼主体的合法性。接下来,小编就
和大家一起看看▲民事诉讼主体不合格的法律规定。
▲一、当事人诉讼资格的要求
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
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适格当事人就具体
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
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当
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
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
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
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二、民事诉讼主体不合格的法律规定
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
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
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
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
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
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
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
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则是不适
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
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
适格的当事人。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
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无诉讼实施权,
则当事人不适格,例如母亲以自己的名义替女儿主张肖像权
或者替女儿主张与丈夫离婚,就是不适格的当事人。再如合
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
就该合同提起的诉讼是适格的原被告。
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
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
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
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
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本文发布于:2022-07-18 20:03: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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