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体不合格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1: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元旦放假通知范本)

民事诉讼主体不合格的法律规定

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

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

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

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

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

义。

民事诉讼是法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诉讼行为,只要有民

事法律诉求的朋友都可以依法申请提出诉讼请求。但是不是

所有的主体都可以提出诉讼的。法律上对于民事诉讼的主体

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诉讼主体的合法性。接下来,小编就

和大家一起看看▲民事诉讼主体不合格的法律规定。

▲一、当事人诉讼资格的要求

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

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适格当事人就具体

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

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当

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

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

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

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二、民事诉讼主体不合格的法律规定

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

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

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

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

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

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

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

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则是不适

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

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

适格的当事人。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

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无诉讼实施权,

则当事人不适格,例如母亲以自己的名义替女儿主张肖像权

或者替女儿主张与丈夫离婚,就是不适格的当事人。再如合

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

就该合同提起的诉讼是适格的原被告。

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

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

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

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

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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