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对于即将要步入社会的应届生,即将要成为劳动者的人来
说,劳动关系主体范围是必要了解的一部分。对此你又了解
多少呢?接下来,小编将要给大家普及一些知识,给大家来
讲讲,让大家知道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具体有哪些?
对于即将要步入社会的应届生,即将要成为劳动者的人
来说,劳动关系主体范围是必要了解的一部分。对此你又了
解多少呢?接下来,小编将要给大家普及一些知识,给大家
来讲讲,让大家知道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具体有哪些?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相关部门审批招用未满十
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
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
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
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关系主体对象
1、员工:员工,也称为雇员、雇工、受雇人、劳工,
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
这种权力的工作者。员工的范围有蓝领工人、医务工作者、
办公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中产阶级的从业者和底层管
理者,不包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
2、工会:工会是劳动者(雇员)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
其就业条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地位等权益
的组织,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来代表劳动者(雇员)在
就业组织和整个社会中的权益。
(1)工会的职能与行动方式:工会是员工的集体组织,
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职能具体表现
为代表职能,经济职能,社会民主职能和服务职能。工会的
行动方式主要有劳动立法、集体谈判、直接行为、互保互助、
政治行动等。
(2)中国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任务有:代表
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和参加企事业的民主管
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实施民主监督;协
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支持企业行政
的经营管理;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教育职工不断
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
工会的职权主要包括: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代表职工
与企业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
监督;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参与劳动争议的
调解和仲裁。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国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的一种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3、雇主也称雇佣者,是指在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
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并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
自然人。在中国,雇主是一个新的概念,在现行的劳动立法
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而是普遍用“用人单位”。企业是社
会经济的细胞,企业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4、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
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
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具体体现为:
(1)作为雇主的政府。
(2)作为调解者、立法者的政府。
(3)三方机制中的政府。
所谓三方性原则,是强调法律不仅要规定当事人双方的
权利、义务,而且要同时规定作为第三方的政府的权利和义
务。三方性原则表明了劳动关系制度对公共权力的承认。
▲三、劳动关系主体的变更
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主体的变更:
(一)劳动关系主体不能变更: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
性质。人身关系是与公民的人身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具有
不可转让的专有性。基于劳动力的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
和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联的。劳动关系同时具有财产关系的
属性。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说是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因此也具
有财产关系的一般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任何一方的变更,都不属于劳动法律
关系的变更,而是原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劳动关系主体可以变更的实践:实践部门认为劳动
关系的主体可以变更。如《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
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十六)对分
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
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
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
计算。”又如《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
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
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
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
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
动合同。”再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合并、
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
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三)》”;用人单位发生整体转制、
兼并、收购等情况的,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由转
制、兼并、收购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四、劳动关系主体的特性分析
1、劳动力具有专属性
劳动力是劳动者生理机能的表现,离不开劳动者人身的
生理活动,故而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可分离,特定的
劳动力与特定的劳动者相联系,具有专属的人身性。这种劳
动力的专属性,也就是劳动者主体的专属性,特定的劳动力
意味着特定的劳动者;只要劳动过程中劳动力不发生变更,
那么劳动者也就不会也不允许发生变更。劳动力与劳动者是
一种生理联系,这种生理联系使劳动力与劳动者具有不可分
性。这种特定性使劳动力总是归劳动者所有。所以,笔者早
在几年前就曾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劳动者一
方主体的变更。这一观点与传统劳动法学的区别在于,是从
人身关系的角度出发,只将劳动者一方主体变更排除。”
2、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流动性
生产资料是用人单位所拥有的财产,它与用人单位之间
是一种经济联系,而非生理上或者物理上的关联,因此,生
产资料可以是固定不变的存在于某一特定的场所,但其所有
权却可以自由的在不同所有者之间流转,而并不影响生产资
料的存在,及与劳动力的结合。
公司法理论的一大创新就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公司股份制的出现,为企业的快速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股
份制的所有者不断变动,但其经营者和经营资产却处于相对
固定的状态。这种流动性和稳定性的对立,是现代市场经济
的内在要求。特别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资本的流动性进一
步加剧。而生产资料的物的稳定性并无多大改变。
▲五、劳动关系主体人才派遣
人才派遣是一种畸形的劳动关系主体,派遣单位与人才
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构成了实事上的劳动关系。派遣人员与
被派遣单位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在用工期间的具体工作内
容、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具体事项,双方系劳务关系。2002
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将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输出到其它单位,期满后回到原用
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用
人单位与输入单位就对劳动者共同承担的义务达成协议并
征得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和输入单位应当共同对劳动者
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于劳动者来说有有着极为重要的意
义。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人才派遣,是一种畸形的劳动关系主
体,经过小编的讲解,大家对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有哪
些应该有所了解了,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欢迎向网进行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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