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7 15:41: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对于即将要步入社会的应届生,即将要成为劳动者的人来

说,劳动关系主体范围是必要了解的一部分。对此你又了解

多少呢?接下来,小编将要给大家普及一些知识,给大家来

讲讲,让大家知道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具体有哪些?

对于即将要步入社会的应届生,即将要成为劳动者的人

来说,劳动关系主体范围是必要了解的一部分。对此你又了

解多少呢?接下来,小编将要给大家普及一些知识,给大家

来讲讲,让大家知道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具体有哪些?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相关部门审批招用未满十

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

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

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

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关系主体对象

1、员工:员工,也称为雇员、雇工、受雇人、劳工,

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

这种权力的工作者。员工的范围有蓝领工人、医务工作者、

办公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中产阶级的从业者和底层管

理者,不包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

2、工会:工会是劳动者(雇员)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

其就业条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地位等权益

的组织,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来代表劳动者(雇员)在

就业组织和整个社会中的权益。

(1)工会的职能与行动方式:工会是员工的集体组织,

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职能具体表现

为代表职能,经济职能,社会民主职能和服务职能。工会的

行动方式主要有劳动立法、集体谈判、直接行为、互保互助、

政治行动等。

(2)中国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任务有:代表

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和参加企事业的民主管

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实施民主监督;协

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支持企业行政

的经营管理;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教育职工不断

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

工会的职权主要包括: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代表职工

与企业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

监督;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参与劳动争议的

调解和仲裁。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国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的一种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3、雇主也称雇佣者,是指在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

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并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

自然人。在中国,雇主是一个新的概念,在现行的劳动立法

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而是普遍用“用人单位”。企业是社

会经济的细胞,企业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4、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

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

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具体体现为:

(1)作为雇主的政府。

(2)作为调解者、立法者的政府。

(3)三方机制中的政府。

所谓三方性原则,是强调法律不仅要规定当事人双方的

权利、义务,而且要同时规定作为第三方的政府的权利和义

务。三方性原则表明了劳动关系制度对公共权力的承认。

▲三、劳动关系主体的变更

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主体的变更:

(一)劳动关系主体不能变更: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

性质。人身关系是与公民的人身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具有

不可转让的专有性。基于劳动力的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

和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联的。劳动关系同时具有财产关系的

属性。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说是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因此也具

有财产关系的一般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任何一方的变更,都不属于劳动法律

关系的变更,而是原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劳动关系主体可以变更的实践:实践部门认为劳动

关系的主体可以变更。如《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

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十六)对分

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

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

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

计算。”又如《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

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

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

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

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

动合同。”再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合并、

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

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三)》”;用人单位发生整体转制、

兼并、收购等情况的,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由转

制、兼并、收购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四、劳动关系主体的特性分析

1、劳动力具有专属性

劳动力是劳动者生理机能的表现,离不开劳动者人身的

生理活动,故而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可分离,特定的

劳动力与特定的劳动者相联系,具有专属的人身性。这种劳

动力的专属性,也就是劳动者主体的专属性,特定的劳动力

意味着特定的劳动者;只要劳动过程中劳动力不发生变更,

那么劳动者也就不会也不允许发生变更。劳动力与劳动者是

一种生理联系,这种生理联系使劳动力与劳动者具有不可分

性。这种特定性使劳动力总是归劳动者所有。所以,笔者早

在几年前就曾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劳动者一

方主体的变更。这一观点与传统劳动法学的区别在于,是从

人身关系的角度出发,只将劳动者一方主体变更排除。”

2、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流动性

生产资料是用人单位所拥有的财产,它与用人单位之间

是一种经济联系,而非生理上或者物理上的关联,因此,生

产资料可以是固定不变的存在于某一特定的场所,但其所有

权却可以自由的在不同所有者之间流转,而并不影响生产资

料的存在,及与劳动力的结合。

公司法理论的一大创新就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公司股份制的出现,为企业的快速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股

份制的所有者不断变动,但其经营者和经营资产却处于相对

固定的状态。这种流动性和稳定性的对立,是现代市场经济

的内在要求。特别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资本的流动性进一

步加剧。而生产资料的物的稳定性并无多大改变。

▲五、劳动关系主体人才派遣

人才派遣是一种畸形的劳动关系主体,派遣单位与人才

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构成了实事上的劳动关系。派遣人员与

被派遣单位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在用工期间的具体工作内

容、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具体事项,双方系劳务关系。2002

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将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输出到其它单位,期满后回到原用

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用

人单位与输入单位就对劳动者共同承担的义务达成协议并

征得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和输入单位应当共同对劳动者

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于劳动者来说有有着极为重要的意

义。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人才派遣,是一种畸形的劳动关系主

体,经过小编的讲解,大家对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有哪

些应该有所了解了,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欢迎向网进行

咨询。


本文发布于:2022-07-18 19:26: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2187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