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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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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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内容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点: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具有一定程度

的任意性、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

滥用原则

5.民事法律关系:

①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②分类:1.依据内容的不同:人身关系(又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又分

为物权和债权)

2.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3.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合法行为产生)和保护

性民事法律关系(不合法行为产生)

4.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独立存在:主民事法律关系(独立性)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附属性)

③要素:主体、客体(标的)、内容

6.物

①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且具有稀缺性的

物质资料

②物的扩张及检讨:1、无形之力2、活人的器官3、空间4、网络虚拟财产

③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3.特定物

与种类物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5.消耗物与不消耗物6.有主物与无主物7.主物与从物8.

原物与孳息9.特种物(Ⅰ.货币Ⅱ.证券Ⅲ.与人体有关的其他特种物)

④对物的要求:1、非人格性2、为有体物3、可控制性4、满足需求性5、须独立为一体6、

具有稀缺性

7.民事法律事实

①概念: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现象

②分类:(A)依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1)绝对事件: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

如,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

(2)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权利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行为)被继承人被害死亡(事件)继承关

系变化

2.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

(1)民事行为:旨在确立、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包括:合法行为(合同、遗嘱);违法行为(侵权)

(2)准民事行为: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产生一定效果的行为。(如,

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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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实行为:主观上没有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由于法律规定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捡到失散的饲养动物)

③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1)如:搭乘便车、替人采购、到站叫醒、为人指路、请客吃饭等。

(2)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但不排除侵权之债的形成。

2.法外空间:

(1)未形成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如刮风、下雨、日出等;

(2)引发同事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恋爱关系、宗教关系等

客观情况。

3.婚约(订婚):

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而是客观事实,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但与之相关的彩礼问题——“支付彩礼”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看似合同,但是不适宜用合同法调整或是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效果的约定。

8.民事权利的分类

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所有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承认

权,撤销权。

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9.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2)私力救济(自力救济、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①自卫行为: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

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②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

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自助行为需四个要件:

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第三,采取的手段适当;

第四,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10.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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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民事行为能力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1.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消息达到一定期限,于生死不明的

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连续计算)

(2)利害关系人申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顺序)

(3)经法院宣告(公告期3个月)

(二)宣告死亡

1.概念: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其死亡的制度。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1)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

a.婚姻关系终止

b.遗产继承开始

c.被宣告死亡的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3.死亡宣告的撤销

(1)婚姻关系合法程序收养——有效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解除——可以解除

(2)收养关系

配偶没有再婚——自行恢复

再婚的—————不能自行恢复

(3)财产关系

返还原物

原物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

原物不存在,“适当”补偿(4)恶意宣告的法律后果——赔偿损失

12.民事法律行为

①分类: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人人数的多少

(1)单方行为。仅有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债务免除)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2)双方行为。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多方行为。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成立)

2.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3.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4.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5.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6.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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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②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①公证形式②鉴证形式③核

准登记形式)其他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②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

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标的需可能和确定

13.复代理(再代理)

(1)概念

代理人为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选定他人担任自己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将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2)特征:①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复代理人②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③转托以

原代理人的代理权为限

(3)复代理的发生:①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②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③转委

托后经被代理人追认④紧急情况为被代理人利益

14..无权代理

1.概念: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2.特征:(1)代理人的行为,符合代理的表面特征(2)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3.种类:(1)自始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4.构成要件

(1)既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

(3)第三人需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法律后果——效力待定

(1)本人的追认

追认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沉默和推定绝不为追认的方式

(2)相对人的催告和撤销

①催告(行为成立时起一个月内)

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力未定的事由

后,将效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追认权人于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

②撤销(行为成立时起一年)

条件方式:采用明示方式

时间:追认权人未予追认之前

主观:相对人善意

6.法律责任

(1)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2)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

赔偿损失(主要是名誉损失)

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与第

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

15.表见代理

1.概念: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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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有权代理相同

的法律效果。

2.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3.效力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

对相对人而言,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主要看哪个主张对其有利。

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所附条件的特点: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②是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③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合同中约定)④合法的事实⑤所附条件不能与法律行为相抵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①附延缓条件和附解除条件②附肯定条件和附否定条件

(4)条件拟制的成就与不成就:①拟制的成就②拟制的不成就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做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

生、变化、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2)期限: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3)分类:①附延缓期限和附解除期限②附确定期限和附不确定期限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

(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2.特征(1)行为的效力是不确定的(2)效力的确定取决于第三人(3)第三人追认后,行

为的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时

3.类型(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3)代理权的欠缺(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4.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1)追认的方式:追认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沉默和推定绝不为追认的方式。

(2)追认人

5.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力未定的事

由后,将效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追认权人于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

(2)撤销权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条件方式:采用明示方式

时间:追认权人未予追认之前

主观:相对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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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民事行为的效力

一、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虽然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发生行为

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2.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

(3)确定无效。从开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4)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效力,意思表示的内容绝对不被法律所承认。

3.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

(2)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利益

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

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积极:告知虚假情况

消极:隐瞒事实真相

②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明知”

③因果关系:对方因欺诈而错处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3)胁迫行为——损害国家利益

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

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

①存在胁迫行为客体:人身、财产用于胁迫的损害正在发生将来发生

对象:相对人及其亲友

②使相对人产生恐惧

标准:特定人而非一般人在当时条件下是否产生恐惧。

③因恐惧而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胁迫人是否有取得财产上利益或使表意人蒙受财产上的损失的意思,在所不问。

④行为人有胁迫的故意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①主观上的恶意。“明知”

②串通行为。损害合法利益的意思联络

③损害性。现实性、潜在性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为规避法律,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以合法形式出现的民事行为。

如,为逃避法律执行,转移财产的合同;明为出资、实为借贷的合同;为实现非法目

的的赠与合同。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7)合同预先免责条款无效:①免费泊车,车损自负②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后果自负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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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概不负责④“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

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又并不当然无效,而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使其归

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相对无效。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2.特征

(1)行为在被撤销以前有效。

(2)行为是否无效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3)行为效力的消灭必须由撤销行为。(作为)

(4)撤销权行使后,效力溯及到行为成立之时,该行为成立之时起即丧失法律效力。

3.种类

(1)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民事行为。

①行为人因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②必须是对行为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行为的性质。如,买卖误为赠与

对方当事人。如,演出合同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

③误解将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

④表意人或相对人的过失引起的

(2)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法公平、等价

有偿原则的行为。

(3)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

(4)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5)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

实的意思表示。

①对方危难(人身、财产)②违背对方意志③危难与行为的因果关系

4.撤销权

(1)概念: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2)撤销权人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双方当事人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方

(3)撤销权性质——形成权

(4)内容:变更;撤销

(5)行使: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6)消灭

①除斥期间经过: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

利,存续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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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

明确表示

以自己的行为表示(默示)

(7)撤销的效力:民事行为经撤销后,其撤销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消灭,发生于无效

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原则:全部返还

(1)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否则作价赔偿

(2)原物有损坏的,应当修复后返还或补偿

(3)给付的是金钱的,返还本金及利息

(4)劳务、无形财产等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

(1)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2)双方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损失以过错为前提

3.收归国有、返还集体、第三人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

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惩罚性措施。

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第一节诉讼时效制度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

度。

(1)权利人不行使权利(2)法定期间(3)结果:丧失胜诉权

二、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

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4.基于其他债权的请求权(防卫过当)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二年

2.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诉讼时效介于2~20年之间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计算

1.起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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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

间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或损害事实发

生时起计算。

2.中止: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

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①不可抗力②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③权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④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⑤当事人之间有

法定代理关系

(2)诉讼时效中止的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

诉讼时效期间直至届满为止。

3.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

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

《民法通则》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中断事由

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③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的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

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构成要件

诉讼时效

①法定期间的经过;②权利

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

除斥期间

法定时间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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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法律效力

期间性质

请求权

丧失胜诉权

可变期间(中止、中断、延

长)

形成权

丧失实体权

不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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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8 19:22: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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