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正义”
要谈法律正义,就应该先了解“正义”是什么。给正义下定义,
是古往今来很多思想家、学者很热衷干的一件事。古希腊哲学家柏
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
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
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
的要求与广大众的利益。这说明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
义”有着不同的解释。“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
“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
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在汉语里,正
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在西方语
言中,“正义”一词源出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
化而来。“jus”是个多意词,有公正、公平、正直、法、权利等多
种含义。由此可见,对于正义的定义不可能是唯一的,人类也暂
时无法给正义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古今往来,多少仁人志士为
了社会的正义而孜孜不倦地求索,为我们社会的前进点燃了一盏盏明
灯。
“正义是社会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
样。”【1】我比较赞同正义是一种信念或一种信仰的说法。因为正义
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我们认为正义是什么,就赋予正义什么
内容。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
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正义反映的主体,也是评价正义的主
体;社会的形成归于人的产生和结合,社会对人的分工、分配起
着重要作用,个人得不到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归结于
社会的不正义;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如地位、资格、自由等,
其多寡优劣主导着人们的评价。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
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而我在这里却要
谈论一个统一的概念:法律正义。
法律正义,从字面上就知道:法律是一种正义。这是现在学
术界的通说。“法是一种常见的制度规范,正义是一种高层次伦理
规范,而法律正义则是融合了法和正义两种要素的第三种规范。”【2】
将法、正义、法律正义视为同一事物的意念,是一个需待澄清得误解
性意念。法、正义、法律正义不仅有重合会通的一面,更有各自的界
限。而现在我要将三者的共性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作为本文论述
的对象。下面我就简单谈谈我对法律正义的几点看法和认识。
第一,法律正义是如何产生的。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抽象意识形
态概念的产生,都是经过人类社会不断发展,通过人类主观意念体现
出来的。法律正义的产生也不例外。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
有正义的进入,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来导引法和法
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
得正当利益。这中现象的出现是人类整体对价值观念的共同一致追求
的必然结果,因为这符合当今大多数人们的利益追求,也是当今社会
发展程度的具体体现。
第二,法律正义的本源是主观还是客观?法律正义究竟是法律
所具有的、与人类的精神意向无关的属性,还是人类的精神意向先导
的、适应着人类的特定精神意向的法律属性?我觉得我们对正义的
需要、要求,是由于我们对不正义的反感、厌恶。或者说,由于
我们对不正义的现象的反感、厌恶,而产生了对正义的要求、想
望。也就是说对不正义的现象的反感产生于前,对正义的要求产
生于后。人们并不是首先认识到正义,而是首先认识到不正义,
不公正。人们最初把在实际生活中的一些使自己感到不快、不乐、
憎恶、反感的现象,评价为、称之为不应当,并以此为标准,要求人
们不作这些不应当的事;而把与之相反的现象评价为、称之为正义、
公正,并希望人们作这些正当、正义的事。
首先,从人类的道德思维规律而言,人们的道德心的源头是恻隐
心。这种恻隐心首先感受到的是他人的痛苦和灾难,是对他人的
痛苦和灾难的不忍和反感。这种恻隐心对于他人的幸福并不敏感,
却对他人的痛苦和灾难极其敏感。所以,由人类的道德心出发,
必然首先形成旨在反对引起他人痛苦和灾难的行为的“不应当”
“不正义”认识。其次,从人类的理性思维规律而言,人们对于
那些直观的事物、凭借感官就可认识的事物可以直接判定“正”,
譬如说对一个线段、一个图形的判定;但是,对于那些抽象的事
物、非感官可直接认知的事物,人们无法直接认识“正”,而是要
通过“试错”规律,在大量地认识“不正”之后,才能认识所谓
的“正”。事实上,在对抽象事物的认知领域,“正”是相对于“不
正”而言的。抽象事物没有绝对的“正”,只有相对的“正”。但
是,抽象事物却有绝对的“不正”。人们总是在认识“不正”之后,
或者说,在确定“不正”之后,才能确定相对的“正”。所以,亚
里士多德在讨论伦理学的正义问题时,常常先行讨论什么是“不
正”。亚里士多德在讨论什么是公正时,无法直接对“公正”作描
述,只好先谈什么是“不公正”:一个违反法律的人被认为是不公
正的,而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多占好处和少取坏处是
不公正的,相反则是公正的;此外,做勇敢的事就不准脱离岗位、
逃跑或抛弃武器,做节制的事就不准通奸和粗暴,做温和的事就
不准殴打和谩骂,等等。最后,就人类的自利本能而言,这种自
利本能可以表现为追求幸福或避免损害,但人们的自利本能对避
免损害的重视程度远胜于追求幸福。追求幸福要在避免损害的前
提下进行。如果人们不能首先确定什么是损害,从而确定什么是
不应当的,人们也就无法确定什么是幸福,什么是应当追求的。
总之,所以说,正义感、或对正义的要求,不是人先天的对正的
要求,而是人在对现实生活中的不正现象的否定的基础上,产生
的对“正”、“正义”的要求。人们是在对不正义的反感的基础上
才形成正义需要,人们是在对不正义加以排斥的前提下才形成正
义的理念。(此段为网上摘抄)
法律正义,就是人们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在大量地累积性地感受
到对现有的法律的某些特性的反感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排斥既有法律
的令人反感特性为前提的、对理想性法律制度的笼统的性状要求。所
以,法律正义首先是人类对法律所应具有的性状、特性的主观需要和
要求。
第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
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
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
制定和实施的作用。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
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
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作为统治阶级,他们不能背离大
众的,普遍的正义观念去制定法律。背离正义的法律,有法律之名,
无法律之实。无正义之精神的法律,社会成员对之失去信心,无人尊
敬它,服从它。没有正义的精神蕴含在其中,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
作用。从古至今,正义观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从原始的正义观,
发展到现代成熟的正义观,社会进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精神的发
展。正义观的进化带动法律的进化。法律与正义观的矛盾是法律改革
的契机。当社会正义观变化时人们就用一种崭新的主观思想来看待旧
时的法律制度,发现诸多不合正义理念的因素,要求废止旧法,制定
公正、合理的法律。这种要求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要
求是评价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如果一项法律在社会多数人看来是不
正义的,不论立法者认为它多么有用,都必然受到多数人的反对。因
此,一项不正义的法律,虽然从实证主义的标准看,仍然是一项有效
力,但却不配称为法律,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一般法律所具有的效果和
作用。【3】
(二)法律对正义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保障分配正义。
“每个社会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因而,要有一套
体现大多数人的正义要求的原则来指导社会成员适当的分配资源、利
益和负担,以保证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共享,负担的承担有序化,这
套原则就是社会的分配正义。”【4】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需
要合理公正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人们在分配利益的时候,都愿
意拿更多的利益,为了抑制出现这种不公正的现象,法作为分配正义
的保障工具而发挥其作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把正义原则制度化、
法律化,把正义原则纳入到法律制度中,并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分配权
利、义务,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正义精神和法的核心思想。
2、分配的正义没有实现的时候,矫正的正义发挥其作用。
矫正的正义指当分配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
建或恢复。如果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财产,矫正的正义则要
求侵害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对侵害者施与其行为相对称的刑罚。
矫正的正义在法律上以第二性的权利、义务表现。当社会成员违反法
律所确认的分配正义原则时,矫正的正义开始发挥其作用。法律保障
和实现矫正正义,一般表现为法律中的惩罚犯罪或给受害者赔偿损
失。法律通过这两种形式实现矫正正义,以弥补分配正义被侵犯所带
来的不利后果。
法律与正义两者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以上所论述的只是对正义
与法,法与正义的关系的简单理解。每个时代对正义的理解有所不同,
因而,不同时代的立法者们对同一现象的理解也不同。正义与法律有
着密切的关系。正义影响法律的制定,法律反映时代的正义观念。我
们在立法过程当中应对正义与法律的这种关系给予重视,使法律更加
适应当今的正义观念。
第四,法律正义的内容体系。在这里我认同傅鹤鸣博士在《法律
正义论》一书中对法律正义的划分:法律正义的基地为权利观,法律
正义的诠释为整体观,法律正义的核心为平等观,法律正义的典范为
宪法观。法律正义的实体内容,在广义上包含公平、平等、自由、理
性、安全、和平、秩序、利益、幸福、博爱等各种不同的价值。【5】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法律正义又包括立法正义、司法正义和守法正
义。
第五,法律正义的合理性。法律和正义本身就是相互联系,相
互促进的,正义对法律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正义作为法律
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
的精神驱动力。同时,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
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法律运用国家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体的
合法利益,通过裁决纠纷,惩治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以实现社会
正义。将法律的观念从正义中解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媒体和一
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地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
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
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
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
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
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
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
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
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
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
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
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
意。
法律正义注重以富有理性的方式实现其价值,注重建立富有理性
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资源配置制度,注重在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经
济机会、社会生存和发展条件方面确立、维护并保障实行正义的制度。
这是正义的主题,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题。法治如若漠视以社会正
义或分配正义为其精神中枢,就易于甚至必然会蜕变为精巧的、层次
更高的专制暴政。实现法律正义价值,也需要注重形成和实施合乎理
性的补偿制度和处罚制度。法律正义的实现,在中国与法治国家之建
设有着无可阻碍的关联。这种关联首先渊源于法和正义的天然联系。
现代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义之治,就是以充分体现正义的良法美
制所实行的治理。
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正义,但它不是一般的正义,而是解决国家和
社会生活基本问题的、世俗化的正义,是正义中的基本正义;法律正
义是以有形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转化为法律规范的、更便于传递
人们的意志和更便于人们获取实效的正义,是正义中的有形正义;法
律正义又是体现国家意志、经由有权国家机关的选择和确认、兼有理
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是正义中的强者。
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法律规范,但它不是一般的法律规范,而是高
层次法律规范,是渊源于高层次伦理规范的法律规范;法律正义以正
义为内核,是法律规范体系中区别于恶法劣法的良规良法;法律正义
由应然性和实然性两种成分所合成,是法律规范体系中理想和现实相
结合的法律规范。
综上所述,法律正义在当代法治社会是一个明智合理的选择。但
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正义并不是绝对的正义,明辨以上三
者的界限,方能洞知有良恶优劣的分别,完整地认知法律正义的面貌,
倾力于建设以良法美制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国家。
【1】罗尔斯:《正义论》,谢延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
第3页。
【2】周旺生:《论法律正义的成因和实现》,《法学评论》2009年第
一期,总第123期。
【3】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
203页。
【4】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
204页。
【5】李建华等著:《法律伦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第96页。
本文发布于:2022-07-18 15:56: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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