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
情形,予以处理: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
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面达成一致的话
可以选择撤诉的方式解决诉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
的有关事情有着明确的规定。撤诉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需
要双方当事人仔细思考之后再做决定。那么▲民事诉讼法关
于撤诉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的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一下。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起诉,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
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
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
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
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亦须以正当、合法
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
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
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3、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起诉必须是原
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
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起诉,
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4、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
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
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
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
受诉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
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
销。
接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以后,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目的是否正当、合
法)。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其申请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人民
法院即应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经过审查,如果认
为其申请所应符合的条件有所欠缺,尤其是撤回起诉后将会
导致对法律的规避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
益时,则应作出裁定,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此外,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原告有违反法律
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受诉人民法院也可裁定不准许其撤
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关于撤医院诉的规定等相关问题如上所
述。如果想要撤诉的时候必须要法律对撤诉的有关规定,不
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调整,撤诉需要在受理案件的法院
进行判决通告之前提出撤诉申请,一旦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则
不可以撤诉,因此在进行撤诉之前先要确定是否可以撤诉以
及了解撤诉的后果,之后在进行慎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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