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坐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7 01:42: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徐州)

工程质量问题坐牢的法律依据是什

重、特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负责

人是要被判处实刑的,因此,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之后对

事故的等级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准确的认定了工程质量才

能追究相应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

亡的也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工程质量问题坐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

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

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

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

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

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对施

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

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

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

以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

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

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

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

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有相应的标准的,一

旦发生了工程质量问题,就要面临着各种责任追究,如果是较轻

的质量问题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与当事人一

定的处罚,一旦涉及到人员伤亡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坐牢是肯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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