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概

更新时间:2025-01-13 13:53: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东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概要

一、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概要

从年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改革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继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初步形

成一个民事立法体系。这个民事立法体系,分为以下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二

个层次,是各民事特别法,包括属于债权法性质的合同法;属于家庭法性质的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属于物权

法性质的担保法;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第三个层次,是民事法规,如国内航空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条例等。第四个层次,是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的

民法规则,例如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二、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法律法规

(一)民法通则

中国尚未制定民法典,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是《民法通则》(年月日通过,年月日施行)。其第五章对民事

权利作了列举性规定,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属于物权性的法律规则。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

条)、财产所有权的移转(第条)、关于财产共有的规定(第条)、关于埋藏物和遗失物的规定(第条)、关于不动产

相邻关系的规定(第条)。

(二)民事特别法

、《担保法》(年月日公布,同年月日施行)。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

五章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定义性规定(第条)。

、《海商法》(年月日公布,年月日施行)。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民用航空法》(年月日公布,年月日施行)。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

的规定。

(三)财产管理法

现行的若干财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律性质,但其中往往关于物权的规则。主要有:

()《土地管理法》(年月日通过,年月日施行,年月日修订)。其第二章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月日公布,年月日施行)。其第二章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规

定;第四章关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的规定;第五章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规定。

(四)行政法规

按照中国的立法体制,国务院有行政立法权。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分民事法律性质或者行政法律性

质,统称行政法规。有关物权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发布),其第二章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发布),包括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

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发布),其第二章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三、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的缺点

(一)上述法律法规制定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难免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局限。例如,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对

财产所有权进行分类,并强调所谓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保护不力。此外,

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属于基本的民事权利,由行政管理法加以规定,也未必合适[]。

(二)除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外,多数法律法规均由国务院所属

部委负责起草。负责起草的部委往往不可能从全局考虑,而是较多地考虑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这就难免导致

现行法律法规的互不协调、重复规定、相互抵触,和缺乏基本制度的规定。迄今未能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

制度[],其原因也在此。

(三)中国原有民法理论是在年代继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大体符合改革开放前单一的公有制形式

和计划经济体制,而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例如原有民法理论片面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年的民法通则仍规

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至少给人其他财产可以任意侵犯的印象。民法通则之未采用物权概念,未规定取

得时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等,均源于原有民法理论。

(四)中国向来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所谓“立法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着重法律的科学性

和体系性,造成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散零乱,缺乏关于物权的最基本的规则和基本制度。例如,缺乏物权、主物、

从物、原物、孳息等概念;缺乏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准则;缺乏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基本规

则;缺乏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缺乏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缺乏关于物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

等。

四、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成立及物权法的起草

按照中国政府确定的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要在年前建成一个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完善

法律体系。按照立法机关的构想,这一法律体系中,宪法和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均应制定成文的法典。现

今宪法和刑法、刑诉法、民诉法均已制定较完善的法典,唯民法仅有一个民法通则,尚未制定民法典。因此,年

月,立法机关委托位民法学者、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中国民法典编纂和草案准备工作。民法

起草工作小组议定的计划是:年月通过统一合同法年内通过物权法年前完成中国民法典编纂。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年月日会议,讨论物权法的起草。讨论了我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最后作出决议:

委托我按照所提出的立法方案起草物权法草案。鉴于王利明教授对我提出的立法方案有不同意见,因此民法起草

工作小组同时作出决议:委托王利明教授按照自己的意见起草物权法草案。我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物权法起草小组,于年月,完成《中国物权法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社科院草案”)。王利明教授领导

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年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人民大学草案”)。

五、社科院草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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