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法的体系[共2页]

更新时间:2025-01-14 18:26: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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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金融司法解释

金融司法解释属于法律的正式解释或有权解释,是司法机关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对

法律所作出的解释。在我国,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金融法律的过程中所作

出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调整金融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我国典型的金融司法解释,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二)国际渊源

1.国际条约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金融有关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以外,构成我国金融法的

重要渊源。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即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国内法的效力。目前,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金融条约、协定主要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国际复

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及中国加入WTO《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等;此外,还包括我国与一些国家达成的清算支付协定、贷款

协定等。

2.国际金融惯例

国际金融惯例是指在国际金融交往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规则,它通常指人们在长期

的国际金融实践中经反复的类似行为而形成,并被从事有关实践的当事人普遍认为具有法的

约束力的习惯做法和通例。为了有效促进国际惯例的统一化,一些国际组织与学术团体对某

些国际金融惯例进行了整理和系统编撰,从而形成了规范的国际惯例文件。目前,在世界范

围内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国际惯例包括:国际商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商业跟单信用

证统一惯例》,世界银行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合同担保统

常用网站

一规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巴塞尔资本协议Ⅰ》《有效银行

监管核心原则》,以及国际保理联合会的《国际保付代理通则》等。

此外,国际金融惯例还包括国际金融活动中的一些习惯,如贷款协定

中的格式条款和订立程序等。

我国国内法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

/

二、金融法的体系

学术观点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现状与缺陷

/2015-

07-22/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一国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

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

方法。

金融法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因此,金融法的法律部门

也无法在理论上做出完美周延的划分。对金融法律部门的划分不一

定要拘泥于严格的形式逻辑,应以有利于发挥法律制度的功能和实

现法律体系的和谐为标准。综合各国的金融立法情况,结合我国实

际,金融法主要由以下这些法律部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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