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由于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事实上,有
的社会关系需要由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
法等调整。
法律部门离不开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有的法律部门的名称
是用该部门基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来表述的,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和作为
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但是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
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同时,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
部门的规范。如大量的经济法、行政法的规范性文件中都含有规定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通
常采取“准用性规则”的表达方式加以规定)。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建立一国法律体系的关键问题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据,即标准和原则是什么。一般认为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依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
原则,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第一,粗细恰当。划分法律部门时应注意在粗细之间保持适当平衡,既不应太粗,也不
宜过细,以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全部现行法。
第二,多寡合适。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考虑有关法律、法规的多寡。
第三,主题定类。实际生活中,有一些法律规范兼及不同领域,可以从不同角度归类为
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考虑这些规范的主题或主导精神来定其部类归属。
第四,逻辑与实用兼顾。划分法律部门,既要有一定的逻辑根据,又不必过于拘泥,从
实用出发,还应该考虑正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把握法律的发展趋势。
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
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
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
还没有生效的法律。
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研究法律体系,
对于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正确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全面地进行法律汇编、法
典编纂,合理地划分法律学科、设置法学课程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一)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
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依照此标准,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
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
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
会保障法等。这是因为存在既非国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有鉴于此,有
人称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二)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
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1.宪法。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
法律体系的基础。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样的规范
性文件中。
除了宪法这一主要的、居于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
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
的较低层次的法律。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
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
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
我国一般行政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较少,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特别行政法方面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等。
3.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我国民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
成。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
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此外还包括一些单行的民事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
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等。
4.商法。在明确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商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地位才为人们所认
识。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从表现形式看,我国的商法包
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商法是一个法律部门,但民
法规定的有关民事关系的很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从这一意义讲,我国实行“民
商合一”的原则。
5.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作为法律部门的
经济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实行间接调控
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包括有关企业管理的法
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乡镇企业法等;有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如预算法、统计法、会计
法、计量法等;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
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包括有关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
有关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卫生和劳动安全的
法律规范,有关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办法的法律法规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规范性
文件包括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
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通常分为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主要指对各种自然
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防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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