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体系结构图

更新时间:2025-01-13 07:54: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五河租房)

我国法律体系结构图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

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

一、《宪法》

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

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一)、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

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

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二)、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路交通安全法》

(三)、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

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特别重

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

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

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其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

性。如目前我国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

卫生条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

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他们相抵触。如《安全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

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火灾统计管理

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矿山安全卫生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矿山安全卫生监

察员管理规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手持式电动工具的

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实施细则》、《在用液化石

油气瓶判废暂行规定》、《锅炉压力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

则》、《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规程》、《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

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

六、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

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

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七、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

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

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定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

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除保留条件的条款外)。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

其中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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